第一節 總 則
一、工作目的
為了確保黑龍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哈爾濱機場辦事處及時、高效、妥善地防範和處置哈爾濱大冬會期間哈爾濱機場核和輻射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消除核和輻射突發事件的危害,確保大冬會期間口岸公共衛生安全,保障出入境人員和口岸公眾人身安全。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預案。
三、定義
口岸核和輻射突發事件是指口岸區域由於自然發生、意外洩漏或故意使用等原因引起放射性物質擴散釋放,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員和口岸公眾人身安全嚴重損害,引起口岸轄區內公眾心理恐慌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四、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哈爾濱大冬會期間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區域發生的涉及出入境人員、行李、貨物、貨櫃、交通工具、物品、郵包或屍體(骸骨)等的核和輻射突發事件的檢驗檢疫應急處置。
第二節 組織機構和職責
一、組織指揮體系
成立哈爾濱機場辦現場工作組,與質檢總局、省局大冬會工作領導小組構成大冬會口岸核和輻射突發事件三級應急指揮體系的一部分。
二、哈爾濱機場辦現場工作組的職責
哈爾濱機場辦檢驗檢疫現場工作組在上級省局大冬會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具體處理本轄區內的大冬會口岸核和輻射突發事件,組建大冬會口岸核和輻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業隊伍,開展專業知識技能培訓和演練,負責與上級省局大冬會工作領導小組進行溝通協調,負責與當地反恐、應急、衛生、環保等相關部門協調與配合工作。檢疫查驗、突發事件專業組的人員是具體執行人員。
第三節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一、監測與預警
哈爾濱機場辦事處在口岸設置和配備核和輻射探測儀器,建立監測網絡,對出入境人員、行李、貨物、貨櫃、交通工具、物品、郵包或屍體(骸骨)等以及口岸範圍內可能發生核和輻射突發事件的場所進行檢測,掌握管轄區域內的核放射本底水平,提高檢測能力,指定人員收集國內外核和輻射突發事件信息。
根據國內外核和輻射突發事件信息、放射性物質管理狀況、有關部門提供的反恐情報以及口岸核和輻射監測結果匯總分析,對口岸潛在的核和輻射突發事件風險及時預警。
預警信息包括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等。
二、信息報告
(一)檢驗檢疫人員發現口岸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後應立即逐級上報事件具體情況,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口岸核和輻射突發事件的信息。
(二)需要報告的核和輻射突發事件
1.發現放射性超標物品,懷疑為非法攜帶運輸放射源、核材料和核廢料等的;
2.口岸發生核和輻射突發事件,造成放射性物質洩漏或釋放,汙染環境和物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汙染和傷害的;
3.懷疑為核和輻射恐怖事件的。
(三)報告程序
1.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在發現或接到口岸核和輻射突發事件信息後,立即報告哈爾濱機場辦檢驗檢疫現場工作組。
2.哈爾濱機場辦檢驗檢疫現場工作組初步核實後,如屬需要上報的事件,在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處置的同時,立即向上級省局大冬會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四)報告內容
哈爾濱機場辦檢驗檢疫現場工作組在初次報告後應進行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1.初次報告: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已經採取或擬採取的措施等。
2.階段報告:主要報告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潛在威脅及影響、下一步措施等,並對初次報告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正。
3.總結報告:全面報告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分析原因和影響因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第四節 應急響應
一、信息核實與先期處置
哈爾濱機場辦檢驗檢疫現場工作組接到核和輻射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檢疫查驗、突發事件專業組的人員做好個人防護,佩帶個人計量儀,攜帶放射性檢測設備,以最快的速度趕赴現場,核實事件發生情況。在檢疫查驗、突發事件專業組到達現場前,哈爾濱機場辦檢驗檢疫現場工作組應通過電話告知事件現場負責人,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通報海關、邊檢及口岸相關單位立即暫停通關,及時疏散人群遠離可疑放射性汙染環境,處置過程中注意證據保護。
在應急處置隊伍到達現場前到達現場後,立即進行輻射偵察,確定事件發展狀況,查明受染情況。
(一)確定事件:現場處置人員手持可攜式放射性檢測儀由遠及近向放射性最強處行走,尋找放射源或汙染源,並做標記;同時用可攜式核素分析儀初步分析放射性核素;
(二)確定是否有放射性物質洩漏和散布:對汙染源周圍的區域檢測、標記,防止放射性物質擴散;
(三)確定危害程度:對汙染源和汙染區域進行強度測量;
(四)確定輻射汙染的範圍:標記劃出汙染的範圍,為封控範圍提供依據。
在檢疫查驗、突發事件專業組到達現場前經現場核實後,對報告的核和輻射突發事件作出初步判斷:
(一)有合法手續的放射性物質,並且符合放射性物質運輸安全標準;
(二)有合法手續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礦石、石材等貨物,放射性超標,但未造成放射性物質擴散的;
(三)以正常貿易入境的鋼材、廢舊物品等受到了放射性物質汙染,導致放射性超標,但未造成放射性物質擴散的;
(四)非法攜帶運輸放射源、核材料和核廢料等,可用於製造粗糙核裝置,但未造成放射性汙染和人員傷害;
(五)口岸發生放射性物質洩漏或釋放,汙染環境和物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汙染和傷害;
(六)疑似核和輻射恐怖襲擊事件。
二、預案啟動
(一)對初步判定屬於第(一)、(二)、(三)類的突發事件,哈爾濱機場辦檢驗檢疫現場工作組配合省局大冬會工作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處置,並將處置情況報告質檢總局。
(二)對初步判定屬於第(四)、(五)、(六)類的突發事件:
哈爾濱機場辦檢驗檢疫現場工作組按照報告程序報告,根據省局大冬會工作領導小組啟動預案,省局大冬會工作領導小組應將事件情況向質檢總局報告,同時通知海關、邊檢給予聯檢配合,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通報當地環保部門參與處置;涉嫌恐怖活動的,及時通知當地反恐部門處置;有人員受到放射性汙染和傷害的,通知當地衛生部門派專業人員進行救援。
三、現場處置
(一)維持現場秩序,疏散人群。根據現場的特點,應迅速調集現場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疏導人群,遠離放射源或汙染物,如果在室外,人群應該往上風向疏散;如正在通關過程中,應暫時停止通關,起用備用通關通道。在疏散過程中,應安撫人群的心理,必要時請當地公安或邊防武警戰士進行警戒,協助維持現場秩序。
(二)收攏受染人員。引導受染人員和密切接觸汙染環境的人員到臨時隔離室(控制點)分別隔離。
(三)建立快速通道和隔離區。處置人員應迅速建立快速反應通道,保障後續的環保、公安、醫療衛生和反恐人員、車輛、設備、物資等進出處置現場的通暢。在放射源、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性汙染物外緣放射劑量率小於0.1mSv/h的範圍設置隔離區,用隔離帶分割危險區和安全區,並明確標識(用放射性危險標識警示),必要時可在檢測人員的指導下完成汙染區的隔離。禁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汙染區,現場處置人員必須在做好防護的情況下進入。
(四)防止放射性煙羽的擴散。如果是髒彈爆炸形式的核和輻射突發事件,處置人員應禁止人員、車輛通過汙染區。如果事件發生在室內大廳,應立即關閉空調和通風系統、汙水排放系統、窗戶等,防止放射性煙羽擴散。
四、汙染源的處置
由環保部門專業人員對放射源、放射性物質進行處置;涉嫌恐怖活動的,協助當地反恐部門進行刑偵。
五、汙染人員處置
(一)給密切接觸汙染環境的人員帶口罩,並進行放射線檢測,協助放射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對放射性超標的人員進行隔離、登記、調查。告知其他接觸環境疑被照射的人員自行去醫院檢查。
(二)協助放射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對受染人員進行除汙,送醫院進一步檢查和治療。
六、汙染物和汙染環境的洗消
由環保或其他專業隊伍對汙染的環境進行洗消和除汙。
七、洗消效果評價。
由環保或其他專業隊伍對洗消效果進行評價,對洗消後的環境進行評估。
八、行動終止
哈爾濱機場辦檢驗檢疫現場工作組確認放射源、放射性物質,以及放射性汙染環境、人員、物品得到有效處置,汙染環境恢復到本底值,哈爾濱機場辦檢驗檢疫現場工作組可以向省局大冬會工作領導小組申請終止行動。終止行動由啟動預案的相應機構決定。
第五節 行動保障
哈爾濱機場辦事處應建立協調機制,上報省局大冬會工作領導小組,由省局大冬會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承擔核和輻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處置的定點醫院、定點環保機構,提高處置能力,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口岸核和輻射突發事件。
哈爾濱機場辦事處應配備核和輻射監測和檢測設備,防護用品和其他保障用品。對於採取了屏蔽措施的放射性物質,監測與檢測設備應與金屬探測器、X光機安檢設備等配合使用,加以有效識別。
一、固定式放射性檢測儀器:具備對γ和中子的探測功能,用於放射性物質的檢測和初篩。
固定式放射性檢測儀器必須安裝在出入境人員、行李、貨物、貨櫃、交通工具、物品、郵包或屍體(骸骨)等入出境的通道總卡口,達到對所有出入境人員、行李、貨物、貨櫃、交通工具、物品、郵包或屍體(骸骨)等的有效檢測。
二、可攜式放射性檢測及核素分析設備:用於現場放射性檢測、初步核素鑑定。
三、防護器材和藥品:如個人計量計、聯體衣服、水靴、呼吸全封閉面具、鉛乳膠手套、鉛防護服、甲狀腺防護服、鉛圍脖,鉛眼鏡等。
四、放射性隔離屏蔽設施:配備放射性物品隔離房或隔離罐。
第六節 附 則
一、防範措施
加強對出入境人員、行李、貨物、貨櫃、交通工具、物品、郵包或屍體(骸骨)等的監測,防範可能製造核和輻射突發事件的材料非法出入境;將防範核和輻射突發事件的工作要求強化到日常檢驗檢疫工作程序中,善於在工作中發現事件的線索,及時排查隱患;加強對可能製造核和輻射突發事件的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範措施,嚴防相關物品被盜、被搶、丟失;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流,努力獲取預警性、深層次的情報信息,加強防範突發事件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密切關注國際社會涉恐突發事件的信息和動態,跟蹤和掌握國際發展動向,加強技術、信息交流與合作,及時研究制定並不斷完善適合本轄區的預案和處置措施,提高口岸應對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工作的有效性。
二、責任追究
哈爾濱口岸核和輻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制度,哈爾濱機場辦事處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狠抓各項工作的落實,強化領導責任、工作任務、工作力量建設和協作配合。對以下情況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認真貫徹實施本預案的;
(二)涉恐突發事件防範處置保障不力的;
(三)玩忽職守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的;
(五)組織實施不力,導致應對突發事件工作出現重大失誤和重大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損失和國際影響的;
(六)對突發事件未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不聽從指揮或行動遲緩不力,造成事態擴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