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溫動車事故追責力度輕 由下往上追責慣例須改

2020-12-05 搜狐網

  發生在溫州的列車追尾相撞事故,造成40人死亡、200多人受傷。儘管這樣的災禍很慘烈,但根據上海鐵路局局長安路生宣布的初步調查結論,再根據以往30多年來同等級的重大事故責任人處理慣例,筆者隱隱感到:最終的追責很可能會是輕描淡寫,讓全社會大跌眼睛,充其量判一兩個小人物幾年徒刑了事。

  先說第一個根據

  全國人民都已經注意到了,關於事故直接原因,安路生指出是由於「信號設備在設計上存在嚴重缺陷」、因此遭雷擊發生故障,導致本應顯示為紅燈的區間信號機錯誤顯示為綠燈;其次是溫州南站工作人員「安全意識敏感性不強」、對新設備關鍵部位性能不了解,沒有意識到信號可能錯誤顯示,沒能及時有效發現和處置設備問題。

  簡單而言,事故原因就是簡單的這麼兩條:一是產品設計有缺陷,一是調度人員頭腦遲鈍。

  這樣一來,追責很可能就不了了之:產品設計水平不高,你能把他怎麼樣?自古至今,在中國的刑法中,從沒有聽說有「技術水平低」這一條罪。你也只能罵他一萬遍「傻」、「蠢貨」;至於調度人員頭腦遲鈍,也是同樣的道理。沒聽說有「笨」罪。所以你充其量將他開除了事。除非你不按法律辦事。

  我不怎麼懂法律,也許法律上有罪類可歸,只是我自己不知。我相信司法機關只要想辦案,有的是辦法。所以但願我的第一個根據是杞人憂天。但我的第二個根據就不是我想像乏力了,而是客觀規律,是歷史經驗

  我查閱資料發現,自1978年來,中國鐵路先後發生了10多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在追責方面有個規律:只判小人物的罪,要麼是司機、要麼是調度員,總之都是末梢上的小不點,從來沒見哪個領導幹部被判刑,即便是科長級別的領導都不會判。但在中國,誰都知道這並不算什麼。換個時間,換個地點,又換個別的官當去了。

  唯一的貌似的「例外」,是2008年4月28日的膠濟鐵路列車相撞事故,該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傷,原濟南鐵路局常務副局長被追究刑責。但在「判刑三年」的同時,卻「緩刑三年」。判決文書上就敢這樣公然滑稽,連換個時間、換個地點都不用。

  在輕描淡寫、避重就輕的判決背後,是鐵路系統「自查自糾」、「兒子審老子」的司法體制和模式。鐵路有自己的公檢法機構,公檢法機構官員由鐵路上級任命。於是就出現了「刑不上大夫」現象。

  中國鐵路追責「刑不上大夫」,外國是否也是這樣?不是。不但不是,還恰恰相反。最近,日本法院對2005年神戶城鐵脫軌事故責任人進行審理,受審的恰恰是事故單位西日本鐵道公司的「一把手」前社長山崎正夫,而不是事故列車的當班司機。檢察機關對山崎正夫起訴的罪名是「業務過失罪」,要求法院判他3年刑。

  按照中國鐵路事故的判例,2005年日本神戶城鐵脫軌事故當班司機是跑不掉的,判了他一了百了,足以抵擋眾口。因為他在拐彎路段超速,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但日本不是這樣。日本追究「一把手」山崎正夫的責任,是因為他沒有將彎道及時糾正,因為他的公司追求「準點」,致使司機在晚點的情況下開快車追時間。是事故的根源。

  反觀中國鐵路,類似山崎正夫這樣的「業務過失」隨處都是:國外培訓高鐵司機至少3個月,中國領導「死命令」司機10天就要出師;國外的高速列車要經過3到5年的實際運行試驗才能投產,而我國時速380公裡的高鐵只研究了一兩年就開始批量生產;在溫州失靈的鐵路信號CTCS系統,在國外起碼需要10年的開發周期,而在國內研發不到3年,領導就強令上馬運作。

  可是,這樣的「業務過失」在我國不但不是責任,反倒是責任人振振有詞自我辯解的理由。根據我的印象,中國至今似乎還沒有「業務過失」這樣的罪項。他再不負責,他再「看油瓶倒了不扶」,都不屬於犯罪。

  日本的大人物山崎正夫因「業務過失」被入罪,中國鐵路事故頻仍,從來沒有領導如此擔責。以前沒有,今天會有嗎?以前出了大事故,也聲稱要「嚴肅處理」、「依法嚴辦」,可最後又怎樣?這樣的局面還要持續嗎?

(責任編輯: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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