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 尤婷婷
基本案情
盛鑫公司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而成為天幕新疆分公司債務人,在執行程序中,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盛鑫公司以蘭州新區綜合市場C10地塊上的地上建築物抵償(2015)蘭民一初字第115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欠天幕新疆分公司的債務。2017年7月8日,天幕新疆分公司與大道公司籤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大道公司以人民幣1097.3511萬元價格受讓天幕新疆分公司享有的對盛鑫公司的上述債權,天幕新疆分公司向法院申請變更大道公司為該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2017年12月1日,大道公司向天幕新疆分公司支付30萬元。2018年5月13日,雙方籤訂補充協議,約定大道公司在收到法院變更申請執行人的執行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新區綜合市場C10地塊的掛牌手續,再向天幕新疆分公司支付262.6489萬元,合計1360萬元,於2018年5月31前付清;不能按期完成掛牌手續則天幕新疆分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等。2018年7月25日,大道公司通過拍賣程序取得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抵債建築物佔用範圍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大道公司向蘭州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與天幕新疆分公司籤訂的債權轉讓協議。蘭州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大道公司的訴訟請求,大道公司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天幕新疆分公司遂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大道公司支付剩餘欠款133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大道公司與天幕新疆分公司籤訂債權轉讓時意思表示真實、明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確認合法有效,對大道公司以受讓方式取得債權並獲取相應權益後提出確認債權轉讓協議無效的主張,不予支持。遂判決大道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天幕新疆分公司償還欠款1330萬元。二審開庭審理後,辦案人向大道公司進行了釋法析理,指出債權轉讓相關事實及合同效力已經另案生效判決確認,當事人應當遵守市場經濟基本誠信,切實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如果糾纏在訴訟泥潭中,既影響對方當事人權利及時實現,也無益於企業自身發展。隨後上訴人大道公司遞交了撤回上訴申請,二審法院經審查,裁定準許大道公司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天幕新疆分公司作為甘肅省外的企業,異地訴訟時必然對甘肅的司法環境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內心不確定,而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天幕新疆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客觀擺事實、公正談責任、誠懇析利弊,最終促使上訴人撤回上訴,既減輕了當事人訴累,降低了訴訟成本,又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二審從立案、閱卷、開庭審理到結案,只用了31天。此案的處理,充分體現了甘肅法院切實貫徹公平保護理念,平等對待外地企業,維護公正、高效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決心和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