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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螞蟻集團、京東數科、陸金所三大金融科技巨頭紛紛開啟IPO,而這幾家巨頭招股書都提到了一個風險因素,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 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新規》」),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修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 4 倍。
相比於三巨頭的擔憂,很多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已經切實受到《新規》影響,在部分法院判決中:中銀、捷信、四川錦程、湖南長銀五八等消費金融公司的逾期貸款所收取的利息、費用、逾期費(或滯納金、罰息)均有以「4倍一年期LPR為利率」上限的案例出現。
然後,有趣的一幕發生了。借款人逾期敗訴後,要利息、逾期費、滯納金等名目的息費,競比未逾期時正常還的利息少了!
正如讀懂新金融此前反覆強調的那樣:「4倍LPR」之下無完卵。持牌消費金融的頗多判決案例表明:民間借貸四倍LPR的利率上限已經落地於持牌金融機構。
長銀五八消費金融於2019年8月1日、12月23日向揭某分三次發放了6萬元貸款,日利率萬五;揭某自2020年3月1日開始逾期,2020年8月9日,長銀五八消費金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揭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5510元、逾期罰息2320元(利息、逾期罰息暫計算至2020年8月9日,此後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本息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
法院判決為:「被告揭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湖南長銀五八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罰息3,944.11元,共計63,944.11元(罰息暫計算至2020年8月9日,此後的罰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有趣的是,揭某在逾期期間產生的利息已達5510元,加上罰息總計7830元,而長銀五八消費金融起訴後揭某僅需要償還罰息3944.11元,比未逾期時的正常利息還少。揭某逾期之後,似乎還佔了便宜。
同樣的案例也出現在中銀、捷信等諸多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的訴訟案例中,而四川錦程消費金融的案例則有些特別。
四川錦程消費金融於2019年7月4日向盧某某發放了貸款20萬元。盧某某自2020年2月2日開始逾期,至2020年7月1日還欠有借款本金194176.76元及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18389.20元(其中未償還利息17364.11元、未還罰息357.26元、未還複利404.23元、未還違約金263.60元)。
法院判決為:「盧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四川錦程消費金融有限責任公司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94.176.76元及支付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利息、罰息、複利的分段計算方式為:1、截止2020年7月1日的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按《四川錦程消費金融有限責任公司個人消費貸款合同(抵押類)》約定計算共計人民幣18389.20元;2、2020年7月1日後的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按《四川錦程消費金融有限責任公司個人消費貸款合同(抵押類)》約定利率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為止,且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以不超過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為限】。」
一個需要注意的細節是:截至7月1日,盧某某逾期時間約為5個月,而四川錦程消費金融所收取的息費約為9.47%,換算為年利率約為22.73%,明顯高於4倍LPR,也就是說法院以7月1日為限做了一個利率上限的新老劃斷,其中原因是什麼?
對此,讀懂新金融比較傾向於相信:這是地方法院對新規的不適應而產生的細節性疏漏。
(註:上述兩個案例為節選,更多詳情請在裁判文書網查詢)
《新規》發布後,金融行業及輿論的主要爭議聚焦於三個點:
(1)《新規》是否適用於金融機構?
《新規》如5年前一樣說明了:「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但在過去的5年的兩線三區時代,24%、36%幾乎完全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並且在2017年最高法還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官方定調24%。
而上述兩個案例證明,《新規》發布後,《意見》雖然未做調整,但4倍LPR也同樣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
為何《新規》不直接將持牌金融機構囊括在適用範圍內,因為要支持利率市場化還是其他原因?讀懂新金融沒想明白,歡迎專家型讀者解惑。
(2)利率上限是APR還是LPR?
《新規》指出「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這是典型的APR口徑,IRR口徑的表述應該是『以剩餘未還本金為基數』」一位消費金融資深從業人士對讀懂新金融表示。
若4倍LPR即:年利率為15.4%的利率上限為APR,換算為IRR甚至超過了24%,而在往期監管的要求中多以24%為限,這導致多數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甚至非持牌的P2P、助貸機構已經可以滿足這一要求。
換句話說:APR,皆大歡喜,IRR,屍橫遍野。
但是,《新規》的這段描述,除了把24%換成了4倍LPR之外,其他內容5年前一模一樣,而這5年來的標準是IRR還是APR,行業人士自然清楚。
不過,行業人士也不必過於悲觀,《新規》當前對貸款業務的影響多集中於貸後法催環節,而法催環節的APR和IRR利息的多少並無本質不同,因為借款人逾期後的逾期金額就是借款人的待還金額。
許多機構喜歡呼籲監管明確金融機構明確APR還是IRR,但讀懂新金融認為:呼籲的方向大錯特錯。監管沒有明確,就是對貸款類業務發展最大的利好,如果金融監管部門說:「必須是IRR」,那影響的就不是貸後法催了。
(3)判決的標準差異?
除了本文列舉的兩個差異案例外,全國各地出現了很多標準不同的判決案例,甚至有以24%為上限的判決,21世紀經濟報導查詢了兩個判例:
「一個判例是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起訴逾期借款人陳某與朱某,要求兩人按年化利率24%償還個人借款本金利息與逾期滯納金,獲得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的支持。
另一個判例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起訴張某,向後者按年化24%利率追償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相關違約金(主要是逾期保費與代償理賠款),同樣得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支持。」
24%的抓手是什麼?或許是《意見》。這種差異的存在是金融機構底氣之一,但讀懂新金融認為:4倍LPR全面取代24%只是時間問題。取代之後各地法院也必然會出現大量以4倍LPR為標準的「非標」判決案例,誰能利用好「法催」這把利劍,就看各家的本事了。
最後總結下上述兩個案例:借款人逾期後,利息減低了,就真的佔便宜了嗎?
當然不是。借款人逾期後需要一次性歸還逾期的全部本金,這是否是借款人能夠成熟的?且消金公司的起訴相關費用也由借款人承擔,算下來,借款人雖然利息少了,但要付出的代價卻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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