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遺體器官捐獻紀念碑上已經鐫刻了上千名捐獻者的名字。 資料圖
華龍網11月24日22時50分訊(記者 徐焱) 捐獻遺體器官目前看來或許仍是一件很新銳的事,你有捐獻意願嗎?在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重慶市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提請二次審議(以下簡稱二審稿),二審稿保留了遺體或人體器官可由近親屬代為捐獻的規定,並增加了捐獻的人體器官應通過國家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進行分配的內容。
近親應尊重捐獻人捐獻意願 今後遺體器官或可代捐
據了解,在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對此,二審稿沿用了這一規定,並將其擴大適用於遺體捐獻。
此次二審稿中,除近親屬可以代捐的規定外,還增加了「已經辦理捐獻登記手續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應當尊重該自然人的捐獻意願」的表述。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但彥錚介紹,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捐獻最終要由捐獻執行人來完成,如果捐獻人的親人中有人反對,捐獻活動即行終止。
在捐獻人體器官的分配方面,但彥錚稱,從調研情況來看,重慶已按照相關規定在執行,所有的捐獻器官已全部納入「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分配。分配主要依照區域優先原則、綜合評定原則(包括血型匹配、兒童優先、病情危重優先、親人優先、等待順序等)和禁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器官。因此二審稿規定,獲取的人體器官應當通過國家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進行分配。
二審稿還對紅十字會系統和衛生計生系統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作了專門規定,明確了兩者之間的關係及各自的職責。
條例需關注潛在捐獻人問題 可適當對捐獻行為給予獎勵
分組審議環節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會議列席人員對草案提出建議。常委會組成人員郭毅軍建議,可建立捐獻遺體和器官最終使用及處理的信息反饋制度,對捐獻遺體和器官使用完畢後或最後的處理做出規定,火化或進行無害化處理,應該有一個反饋機制,使捐贈遺體和器官的管理形成閉環,避免產生混亂。
常委會組成人員劉本榮認為,對於捐獻可以考慮獎勵方面的問題。從社會新風尚、文明進步的角度來說,應大張旗鼓地獎勵,而條例迴避了獎勵的問題。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巡視員熊婭說,今後如果有些器官的移植納入大病保障,人體器官的需求量會成倍地上升,所以潛在捐獻者的工作非常重要,因此這一問題應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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