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每年大約有150多萬人需要接受器官供體才能繼續生命的延續,但是最終只有約1萬人能夠得到他人捐獻的器官而繼續自己的生命。由此可以看出,在器官如此缺乏的今天,希望更多的死者器官能夠被有效利用也是顯得十分重要的,但是事實並非想像中的那麼簡單,「捐獻」還必須先通過法律和倫理等方面的審查,只有符合要求的患者才能夠進行自身的捐獻。那麼,對於能夠有資格捐獻的患者,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標準呢?
首先,對於有捐獻意願的人群,在自願實施捐贈的情況下,優先考慮自主選擇捐獻的人群。也就是說,並非所有不能延續生命的患者都有捐獻的義務,只有在患者本人自願的情況下才能實施捐獻,而非採取各種非法強迫手段對患者實施買賣或捐贈等。與此同時,我國法律規定能夠實施捐贈的患者年齡應該滿18周歲以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才能夠有資格進行捐獻,但是對於沒有成年的患者,也必須由監護人和本人都同意以後才能夠實施捐獻。所以,從這個角度出發,法律規定捐獻應該是自由意願下的個人行為,而非個人應盡的義務。
其次,進行獻的患者,必須是確認患者死亡之後才能夠實施。如何確定患者已經死亡,應該根據醫學方面規定的診斷標準,以確定患者確係死亡以後,由專業的人員對患者的器官進行切取,並在患者自願捐獻的基礎上,對遺體或器官給予所需人群或機構,以供他們延續生命或用於科學研究等。但是,患者如果在事先沒有指定享受捐贈的人之前,近親屬在接受其他人捐獻的器官移植時享有優先權,並接受死者的器官。從這一點不難看出,患者在決定捐贈自己器官的同時,不僅具有選擇自身捐獻的權利,還有決定自己器官捐獻給誰的權利。
最後,對於患者所捐贈的器官,如果用於其他人,事先應該對接受者的家屬進行告知。並且對於有的患者可能因為生前器官就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存在傳染性疾病等。如果不合格的器官應該不予移植,或者對受者進行告知或協商,在取得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再進行後續的移植工作。所有醫務人員切忌因個人想法或意願而將患者捐贈的隨意移植給其他人,以免由此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承擔責任。總得來說,對於不合法的器官來源或不合標註的器官來源是不應該在患者之間進行移植的,一切都應該以保證患者的健康為主,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器官或者來源不明的器官,也必須在確定清楚之後,經過反覆核實沒有法律或倫理、健康問題以後,再酌情考慮是否可以進行捐贈或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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