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遺體自主捐贈將由法律規範
【律師解答】
在《民法典》之前,我國並未在法律層面上對人體器官的捐贈作出規定,僅有的規定是國務院於2007年3月31日發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該條例實際上是行政法規。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權決定無償捐獻其器官、遺體,換言之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所作出的無償捐獻其器官、遺體的決定是無效的,只有十八周歲以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十六周歲以上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所作出的無償捐獻其器官、遺體的決定才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律師提醒】
之前有一則「嬰兒早夭,父母捐贈其器官救XX人」的新聞,很多人認為嬰兒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無法決定捐贈自己的器官,父母隨便決定捐贈其器官是違法的,其實不然,無論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還是《民法典》中,都規定只要自然人生前沒有表示不能捐贈其遺體的,自然人死亡後,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書面決定捐獻其遺體,嬰兒無法表示不能捐贈其遺體,在嬰兒死亡後,嬰兒的父母當然可以共同書面決定捐獻嬰兒的遺體。這不僅是造福他人,救人性命的好事,也是給嬰兒父母以精神上的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