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只是我淺顯的看法。 大數據是什麼?它同往日的數據僅僅只差了一個「大」字,但這一個「大」字中卻包含了一個新的世界。大數據不再局限於數字與數據而是擴展到方方面面,例如圖片、音頻等以各種形式存在的媒體技術,包羅萬象。它保留了類似數據分析,對簡單數據的整合計算而得出的一般規律,更挖掘了從複雜數據中難以預見的規律,是以未知與假設去得出一種可能性,掌握社會發展的未來導向。有人說,大數據時代,人們根據自己所希望得到的大數據,然後帶著目的去收集相關數據,並通過分析得到自己需要的結果。它避免了浪費大量的時間精力成本去收集無目的的數據,在無用的數據上浪費資本,或是得到大相逕庭的結果。我們需要的是能夠幫助解決問題的數據而不是每一條,廣撒網的數據。同時也有人說,大數據時代下每個人都是透明的,你的每一項動作都會有相應的數據記載,包括我們的分享記錄、通話記錄、查找記錄、交易記錄等等,是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如同窺視鏡下,得不到自我隱私的保護。由此,值得人們思考:大數據時代下隱私與定位發展之間的矛盾如何權衡;如何發揮法律在其中的效力發揮。
首先,是關於大數據時代所帶來的定位發展。
大數據時代下,個人PC的普及,社交網絡的成型,交易平臺的形成與迅猛發展等,使數據越來越走向細緻化與個人化。每個人都是數據的集合體,並且無時無刻不在進行爆炸式的增長,如此複雜且巨大的資料庫,且依託於應用環境,加以合理的分析運用,能瞬間實現精準的定位效應。就個人來說,大數據時代是一臺數據掃描儀,對個人進行了解與評估,通過無數次的對比分析、計算,得出個人最有可能的發展方向,實現預測定向。它完美的結合了個人性格、長相、經歷、實踐經驗等,並且依據變化實時跟進,將數據分析與自我思想設計巧妙結合。就企業來說,定位發展的價值幾乎涵蓋了企業發展的所有行為:實現內部管理、作出戰略決策、精準定位客戶、提高服務水平、創新開發新品等等。對比數據時代,企業只能利用已有的銷售數據,簡單預估下一季度的銷售成績;而大數據時代下,不光是銷售成績,更是促進銷售增加客戶,採集精準客戶集體。舉個簡單的例子:大數據精準定位了每個用戶的偏好與行為習慣,了解到基於何種消費手段能達到更好的服務效果與銷售創收。對於已有客戶,計算其被營銷活動覆蓋時選擇實現購買的可能性;對於潛在客戶,以其關鍵詞搜索創新定位其銷售方式。同時它還能實施評估結果,及時進行改進完善。此外,由於大數據的廣泛獲取性與極大的透明度,能有效定位志同道合的夥伴,達成商業協作;其模型分析、可建構性,又能改進企業的發展模式,構建商業模型。利用分析假設實現決策轉變,定位發展為一個高效率、損失低、競爭力強的「高能」企業。
其次,是關於大數據時代所帶來的個人信息隱私問題。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越來越注重個人隱私的保護。但大數據時代在定位發展帶來價值的同時,隱私問題成了其最大的漏洞。其實個人已然陷入大數據時代下的隱私漩渦,隱私問題層出不窮。例如,瀏覽網頁時發現自己曾與朋友提起過的很喜歡的某樣物品;在淘寶上看過的物品在其他網頁得到了推薦;還有五花八門的推銷電話。通常我們在進行註冊等某項活動時,需要提供個人信息。對方平臺有義務將我們的信息保密,但數據流轉之快,幕後總有或多或少信息的失密。為了精準定位而獲取營銷效益,商家收集個人信息,有甚者出賣個人信息,個人信息隱私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有時只需一個姓名或是一個電話號碼,就能夠找到個人相關的所有信息,這是感嘆大數據威力下的細思極恐。只能說,個人信息數據收集是無可厚非的,但一旦過界,觸及到隱私,便會造成極大的理想偏差,這是給了不法分子盜取、利用、販賣信息的可能。同時,信息的真實性也遭到破壞,對合法利用者和信息權屬者造成損害。企業實際上也逃脫不了信息隱私被揭露的可能。一個企業想要抓住大數據時代帶來的定位利益,卻不得不同時承擔大數據帶來的企業信息被他人所知的風險。若是商業機密和商業成果被他人所獲取,那便是一個企業的沒落。大數據確實有非常大的價值利益,但嚴重的隱私洩露問題不容忽視。
最後,是大數據時代下法律的介質作用。
法律是最有效力的強制性手段,大數據迅速發展,由其產生的問題在法律方面卻相對缺失,但法律進軍此空白領域是必然的。大致看來,大數據時代為企業帶來更多的是定位發展的效益;而為人們帶來更多的是個人信息隱私問題的暴露。法律在這其中起到平衡二者之間的關係,找到調和點的積極作用。第一,企業在定位發展,獲取個人信息的渠道應當是合乎法律的。我國《刑法》已明確規定,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均屬於犯罪行為。也有其他現有法律對個人信息做出了法律保障,但依舊要注意的是數據流下,個人信息不為人知的偏轉,可能只是一個代碼的變化,信息已被人所盜取,要加強網際網路背後的規範力量,加強在網際網路領域的運作規範,在保障個人信息權利的同時,限制規範網絡背後的人工操作。第二,明確信息與隱私的分界線。隱私屬於信息的一部分,但又不全然屬於。隱私是私人領域,不得公開的部分。個人懂得對自己來說隱私與個人信息的範圍界限,但有時對於數據或是企業的定位來說,它所挖掘的所需要的是深層次的信息而不僅僅是萬人皆知的表向信息,此時就必須要把握兩者之間的度。這個度則必須要法律進行界定,否則各有各的理由,容易造成法律空架的現實。個人信息是個人信息,隱私是隱私,哪怕兩者之間有交集,也一定要清晰界分兩者之間的關係。第三,追本溯源到數據源頭。大數據,這是一個極其複雜的新興領域,迫切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進行規範。這既是對企業定位發展的保護,也是對個人信息隱私的保障,大數據只有在法律約束下才能減少社會問題的引發。因此,法律應明確規定有權使用者和所有權擁有者;明確規定權限與適用範圍;明確規定相應的懲罰,加大力度,最大程度的降低風險等等。同時,大數據也是需要法律的保障,以明確規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使之朝著創造利益的方向健康發展。
大數據時代下,人依舊是主導。不管是定位發展還是信息隱私問題實際上都離不開人在其中的推動影響作用。在法律的約束下,需要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哪怕有相關法律規定,也免不了被空置的結局,只有每個人都增強守法意識,整改與大數據發展不符的企業,再以法律來全方位覆蓋,才能實現法與人融合,使法律落到實處,使人的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