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六講: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

2020-11-26 法官解疑

一、工作時間制度

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國目前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

(一)、標準工時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在標準工時制下,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每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並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準工時制還有以下幾點要求:

①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④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顯然,根據標準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

這類工時制度是以標準工時制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五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①一般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②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③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只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不定時工時制

這類工時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第八條以及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①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採取適當的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③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二、休閒時間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三、加班加點制度

什麼是加班加點】加班加點具體分為兩種情形:加班和加點。

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進行工作,加點是指勞動者超過日標準工作時間進行工作。

遵循四個原則】用人單位在實行加班加點制度時應遵循以下四個原則:1、用人單位要限制加班加點,保證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2、勞動者要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任務,因未完成定額和任務而延長工作時間的,不視為加班、加點;3、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一致,按協商意見辦,協商不一致,用人單位有權在法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加班加點,但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加點決定,勞動者有權拒絕。4、遇有發生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企業決定加班加點不受法律規定的限制。

法律對待加班加點的基本態度】加班加點必然擠佔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從國家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角度出發,有關工時和休息立法本應立足於取消加班加點。但考慮到用人單位生產工作的特殊需要和存在緊急情況等客觀事實,加班加點又在所難免。

為解決這一矛盾,我國工時立法對加班加點的基本態度可以歸結為即允許又加以嚴格條件限制,並規定較高的補償標準,以防止加班加點的濫用,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和相關權益的實現。

加班加點的主要規定

(一)禁止安排加班加點的勞動者的範圍,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以及未成年工加班加點。

(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實體條件: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2.程序條件:工人單位要與工會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加班加點必須以勞動者的同意為基本條件。勞動者拒絕加班加點的,是其正當行使自身權利的表現,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作出對勞動者不利的處分決定。3.加班加點不得超過法定限制的時間。

(三)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加班加點工資,具體標準是: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與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有必要注意的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優先採用補休的形式。在無法安排補休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4.此外,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多做的定額應視為加班加點,須按上述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的結果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也應視為加班,用人單位須按上述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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