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投毒案歷經8次審理10次開庭,被告人念斌先後4次被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3次被撤銷判決,最高法6次批准案件延期審理,以至該案成為新刑訴法實施以來最受關注的懸案之一。南都記者 郭現中 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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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記者 曹晶晶 實習生 謝妮
在經歷了四次死刑判決之後,念斌終於迎來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無罪判決。
這也讓念斌案成為繼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浙江叔侄案之後,又一起成功平反的冤假錯案。
作為一個「疑罪從無」的典型案例,念斌案裡,既沒有佘祥林、趙作海案中的「亡者歸來」,也沒有浙江叔侄案中用D N A比對找到真兇。因此,念斌的無罪釋放更像是中國法律運行的試金石。
著名刑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指出,念斌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以下簡稱《四五綱要》)的最好體現。《四五綱要》中要求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有這樣才不會給公安機關、檢察院『打下手』。」
但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對念斌案的標本意義持保留態度。他認為念斌案福建中院如果是「疑罪從輕」,判決了死緩,案件送不到最高法。「最後能不能疑罪從無,還不好說。想要複製念斌的疑罪從無,最關鍵的就是要徹底的法院獨立審判。」
這些制度幫了他
命運緊隨國家司法環境變化,「就像上天安排的一樣」
2008年2月的一天,張燕生接到念斌的姐姐念建蘭打來的電話。「那是一個焦急的姐姐的求助電話,那時念斌第一次被宣判死刑。」張燕生說。
拿到判決書,張燕生發現了疑點。「當時是在水壺裡投毒,卻沒有水壺的檢驗報告,而只有水的檢驗報告。」直覺告訴張燕生,水壺裡可能沒有查出有毒物質。
於是,張燕生決定接這個案子。2月中下旬,她第一次在看守所見到了念斌。
「他堅決否認投毒,說自己是被打了。」
隨著對案情了解更加深入,張燕生越來越堅信,念斌沒有投毒。「因為發現了很多證據都有問題。」
張燕生說,念斌的命運,就像上天安排的一樣,一直在隨著國家大的司法環境變化。念斌2006年被抓,當年確定了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的覆核權全部收回最高法院,念斌正好趕上,否則念斌的死刑就直接在省高院覆核過了。2010年4月,念斌被福建省高院第二次二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該案提交到最高法進行死刑覆核時,恰逢最高法院於同年發布相關規定,對排除非法證據等作了要求;在發回重審後,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刑訴法,所以2013年開庭時,申請警察、專家證人等全部出庭。
「這些制度都幫了念斌。」張燕生說。
非法證據排除
得益於法院獨立的司法改革,具體實施經過了很長的過程
張燕生重點提到了非法證據排除對念斌的作用。
念斌在法庭上堅稱自己被刑訊逼供。「他們(偵查人員)用小竹片戳我,墊著書用釘錘錘我。」偵查人員出庭極力否認,法院最終沒有採信念斌口供。
此外,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疑點重重。比如,檢材與標樣的質譜圖相同、死者心血、嘔吐物的兩份質譜圖也相同。檢材提取送檢時間與檢驗鑑定委託書記載的時間矛盾。這些證據法院都沒有採信。
「之所以法院沒有直接使用『排除使用』的字眼,是給偵查機關留面子。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作假。所以也是非法證據。」張燕生稱。
「非法證據排除從無到有,從一個概念到具體實施,經過了很長的過程。」洪道德告訴南都記者,刑事訴訟法在1996年還沒有非法證據排除這個概念。到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洪道德指出,真正要落實這個規則,就有賴於《四五綱要》裡最重要的一點—「要保持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
經過了長達一年多的審理,福建高院終審判決從是否氟乙酸鹽中毒、氟乙酸鹽來源、現場勘驗、念斌的口供等多個方面否定了一審。
判決書寫道: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認定致死原因為氟乙酸鹽鼠藥中毒依據不足,認定的投毒方式依據不確實,毒物來源依據不充分,與上訴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證,相關證據矛盾和疑點無法合理解釋、排除,全案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得出系上訴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結論。因此,原判認定上訴人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
最高法的新一輪司法改革已經觸及到了法院獨立審判的問題
在洪道德看來,早在1996年就已經確定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如今能夠執行,得益於司法改革中的法院獨立審判的目標。
「法院長期實行的都是疑罪從輕。如,死刑案件,法院覺得被告人有嫌疑,但證據不充分,本來應該放的,就改成死緩。」洪道德認為出現這個情況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長期的重打擊、輕人權的觀念,也有擔心得罪公安、檢察院的心理。過去,法院的實際地位與檢察院、公安很難平等。
不過,情況正在改變。「這次福建高院腰杆子能硬起來,也就是最高法院的新一輪司法改革已經觸及到了法院獨立的問題了。」洪道德指出,根據《四五綱要》中級法院要把人權、財權收到高級法院去。將來高級法院的人事權可能要收到最高法院。「法院做到獨立了,不受別的幹擾,冤假錯案就能少很多。」
梳理此前著名的冤案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張高平叔侄案不難發現,三件案子的判決都有意無意地使用疑罪從輕。佘祥林犯殺人罪判決15年。趙作海犯殺人罪判決死緩。張輝死緩、張高平15年。
而三案平反的原因也都與念斌案大相逕庭。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平反都源於被警方認定死亡的被害人歸來。「這種冤案,可以說是鐵板定釘,只要被害人歸來,翻案的時間都非常短。大概一個月左右。可是,被害人歸來,是個小概率事件,這就導致了佘祥林和趙作海在獄中的時間很長。」洪道德說。
而張高平叔侄的翻案得益於一位名叫張飈的檢察官。在複查過程中,遇害女孩指甲中的男性DN A也找到了主人— 杭州另一起強姦殺人案的罪犯勾海峰。此人早在2005年就已被執行槍決。在找到真兇的情況下,張高平叔侄被判無罪。
這兩種情況都是被告人已經排除了犯罪嫌疑。
而念斌案的最大特點就是疑罪從無。「這是司法理念的轉變,從重打擊、輕保護的情況,向重視程序正義、重視保護人權的方向發展。」洪道德說。
頻頻發文防範冤假錯案
與《四五綱要》的司法改革相輔相成,從各方面來強化預防和糾錯
據洪道德介紹,在防範冤假錯案方面,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四五綱要》要求,進一步明確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和標準;建立對被告人、罪犯的辯解、申訴和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的機制;健全司法過錯追究機制,統一司法過錯責任認定標準。
據南都記者梳理,在最高法發布的第一個、第二個、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裡都沒有專門提到以上三點。
洪道德分析:「之所以專門提出來,是因為《四五綱要》裡強調法院要獨立,法院有能力來修正錯案了。此外,近10年來,法院發現現實當中存在著不少的冤假錯案。這些冤假錯案必須升格到最高法院的統一部署。」
除了《四五綱要》的發布,從去年開始,一個個專門針對預防冤假錯案的法律和文件相繼出臺。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法治中國」部分明確指出要「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說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切實貫徹是當前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
去年年底,最高法還有針對性地專門出臺了《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這些法律和文件的出臺,都與《四五綱要》的司法改革相輔相成,從各個方面來強化預防和糾正冤假錯案。」
是個案還是可複製?
「最終取決於法院審判獨立的司法制度建設」
不過,顧永忠對念斌案的標本意義持保留態度。顧永忠梳理了念斌的審判過程,福州中院一審判處念斌死刑後,福建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福州中院仍然判處念斌死刑,之後,福建高院沒有再堅持原先的意見,維持了中院的判決。他指出,事情的轉機是在案件提交最高法院覆核之後,最高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最終,念斌才有機會無罪釋放。
「如果當初福州中院判處念斌死緩或者無期徒刑,那麼,他的案件就沒有機會提交最高法院覆核,也就在福建高院維持原判了。即便他的家屬千辛萬苦上訪獲得再審機會,那也是在福建高院再審,能否無罪釋放,那就很難說。」
被問到念斌無罪案能否複製時,顧永忠表示,最終取決於法院審判獨立的司法制度建設。只有法院實現了審判獨立,不受公安、檢察院的影響,才會真正從證據出發,做到疑罪從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