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3 16:4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所有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都應該及時補上患者隱私權益保障這一課,從貫徹落實相關隱私保護法律法規的角度,對醫療服務進行全面自查審視和整改。
身體不適到醫院就醫,檢查項目做完後,在醫院大屏幕上就能看到自己的檢查結果是否已出來,這本是一件便民好事,但卻在無形中洩露了患者的隱私。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民張女士在成都市第一人民醫院南區就醫時發現,她的檢查項目被醫院直接「公示」在了電子屏幕上,同時屏幕上還顯示了其他患者的檢查項目,甚至包括HIV抗原抗體複合檢測等較為隱私的檢查內容。張女士因此質疑,醫院的做法不妥。
在不少採用電子化就醫流程的醫療機構,如張女士所言的情形屢見不鮮。按照電子化就醫流程,參加體檢檢查診療項目對象在候診時,電子屏幕上會一次性顯示數名就診對象的名字、信息及排號輪候情況,同時檢查結果出來後,醫院也會在公示屏上公示檢驗檢查診療結果出具情況,就診對象可以憑藉就診卡、檢查單條形碼等在自助印表機上自行列印檢查結果。從表面上看,此舉屬於信息公開及時的便民之舉,也是壓縮中間服務環節、提升醫療服務效能的重要手段。但關鍵是,這樣的公示基本上是毫無遮掩地把患者的姓名、就診號碼、檢查項目、檢查結果等進行公示,已經超出了信息公開的範疇,「公示」其實變成了一種徹頭徹尾的患者信息「示眾」,這對於患者隱私權益而言,是一種典型的侵犯和傷害。
一方面,患者的就診信息屬於個人隱私信息,除了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是出於醫療服務而掌握之外,其他任何人不經允許不得查看和了解。但醫院的就診信息公開患者姓名等信息翔實,即便有些出於保護隱私採取了隱匿名字中間字等方式,但對於名字是兩個字的對象卻還是一覽無餘。同時,對於就診患者的檢查項目等而言,更是一種典型的個人隱私,特別是敏感病種和檢查檢驗項目,是不允許擅自外洩的,但在醫院的就診檢查信息公開面前,包括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肝功、心血管生化、HIV抗原抗體複合檢測、梅毒抗體等檢驗內容都一覽無餘,這顯然是嚴重違法違規的隱私信息擅自外洩行為,這對患者個人的隱私權益而言,不啻是一種公然侵犯和傷害。
事實上,對於患者就診信息隱私安全保護,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對由於醫療需要而提供的個人的各種秘密或隱私,有要求保密的權利。醫務人員應嚴守私密,不隨意向外人洩漏。其中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要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洩露。因而,患者的就診檢查檢驗治療信息隱私安全,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必須依法予以保護,保護隱私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責無旁貸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任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都不得為了所謂的電子化就診流程便捷、提升服務效能等而隨意公開患者任何就診檢驗和治療信息,否則便會侵權違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結果得不償失。
因此,所有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都應該及時補上患者隱私權益保障這一課,從貫徹落實相關隱私保護法律法規的角度,對醫療服務進行全面自查審視和整改。對於採取電子化診療流程的醫院,也應該及時為患者隱私信息織密保護網,除了出於患者了解就診流程進度而公布簡單的個人信息如經過模糊處理的姓名信息、診療候診號碼信息等之外,其他信息應一律依法「雪藏」,確保信息安全。同時,應該及時對各種自助列印設施進行技術維護,提升信息技術保密登記,嚴防出現洩密事件等。有關醫療機構還應該結合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患者信息隱私權益安全保障責任機制,對信息管理、使用、存檔、借閱等實行嚴格的保密責任機制,對管理不善導致患者信息洩露或者被應用等洩密行為,要依法追究監管責任,確保為患者就診信息隱私安全織密籬笆,不出現任何因信息洩露而導致的患者就診權益隱私被侵犯現象和行為。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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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時政評論】走好醫務公開與保護患者隱私的平衡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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