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數據已成為國家的重要戰略資源,是驅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型生產要素。數據在我國生產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將數據納入到收入分配框架中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黨的第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這是對數據在發展數字經濟中所起的關鍵作用的肯定。「數據作為要素參與分配」的提出順應了目前數字經濟發展的大趨勢,標誌著我國已正式進入「數字經濟」紅利大規模釋放的時代。
核心觀點
Q:
數據有哪些經濟價值?
A:
數據作為一種生產性投入方式,可以大大提高生產效率,是新時期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之一;數據是企業和社會所關注的重要戰略資源,可以帶來科學理論的突破和技術進步,從而大大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更多價值。數字經濟不僅改變了經濟增長結構,而且提升了經濟增長質量,對科技創新、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
Q:
數據參與收入分配有哪些突破性意義?
A:
引入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可以進一步激發數據這一要素參與生產活動,加快經濟發展速度;還可以進一步推動大數據發展和應用,鼓勵產業創新發展,推動大數據與科研創新的有機結合,推進基礎研究和核心技術攻關,形成大數據產業體系,完善大數據產業鏈,使得大數據更好服務國家發展戰略。
Q:
如何對數據應用過程中的主體進行分配?
A:
對個人數據進行定價可以採用中介機構參與機制或數據拍賣形式,以市場機制為手段決定數據要素價格;對數據從業人員進行收益分配可以採取的方式有數據相關項目提成、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權、利潤分享、年薪制、數據分析人員特殊津貼、一次性獎勵及福利計劃等;對數據決策制定者可以採取的分配方式有年薪制、股票期權制、管理要素入股、福利計劃等。
Q:
數據參與分配目前迫切需要解決哪些問題?
A:
首先,數據參與分配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由於掌握數據內容、數據採集、數據分析等各環節的參與者並不相同,因此在分配時需要兼顧多方的利益,特別是數據採集者、加工者與內容所有者的產權確認;第三,在加強數據共享利用的同時,注重數據權益的保護;最後,組織有關機構為數據參與分配創造良好的氛圍,增強社會對數據作為要素參與分配的認可。
更多精彩觀點
數據的經濟價值及其參與收入分配的意義
一方面,數據作為一種生產性投入方式,可以大大提高生產效率,是新時期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之一。刺激數字經濟的增長是當前我國經濟向創新型、知識型、技術型驅動的增長方式進行轉變的重大戰略舉措。數字經濟不僅改變了經濟增長結構,而且提升了經濟增長質量,對科技創新、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
另一方面,以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還體現出以下三個方面的內涵:首先,我們應該將數據作為一種物化勞動,強調其創造剩餘價值的作用,將數據要素和勞動者的勞動力相結合所形成的生產力作為創造相對剩餘價值和超額剩餘價值的重要源泉。其次,我們應該將數據作為活勞動創造價值參與分配,數據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實質上是一種按勞分配。最後,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是因為數據是企業和社會所關注的重要戰略資源,並可以帶來科學理論的突破和技術進步,從而大大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更多價值。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必須明確數據資產具有價值和數據資產創造價值的概念。數據必須和勞動者相結合,進入勞動過程,才能把本身的價值轉移到新產品中。因此,數據知識在生產運用過程中,就是技術型勞動的實踐過程。以上這些都為將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這一制度的提出提供了理論依據。
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是我國社會分配格局進一步完善的充分體現,有利於健全我國再分配調節機制,規範收入分配秩序。
一方面,引入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可以進一步激發數據這一要素參與生產活動,加快經濟發展速度。從根本上而言,大力發展生產力是推動我國收入分配體制改革、實現社會主義分配公平的基礎。因此,在提升市場效率的同時,可以進一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尤其是一些擁有較高數據稟賦的個體和企業。
另一方面,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還可以進一步推動大數據發展和應用,鼓勵產業創新發展,推動大數據與科研創新的有機結合,推進基礎研究和核心技術攻關,形成大數據產業體系,完善大數據產業鏈,使得大數據更好服務國家發展戰略。
因此,在知識經濟背景下,數據要素的制度激勵已成為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之間互動循環的重要環節。但是與其他要素不同的是,將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機制更為複雜。
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方式
科學確定和量化數據在生產活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是進一步釋放數據價值的關鍵。因此,將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實質上就是政府將其作為一種激勵制度,最大程度釋放和利用數據價值,充分發揮數據要素的生產活力的舉措。而具體的分配方式的選擇則是如何對數據進行合理定價的問題。因此,分配給誰、分配多少、如何分配的問題都需要決策者作出科學理性的判斷。
分配過程中最重要也最困難的環節是分配主體的選擇,即數據要素的所有權或控制權的界定問題。這需要我們釐清數據要素髮揮作用的方式及流程,從而理解數據要素在生產活動中的價值鏈條。在實際的數據應用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四類主體分別為:數據提供者、數據收集者、數據挖掘者、決策制定者。
首先,個人數據是構成一切數據源的基礎。個人數據共享損害了共享數據用戶的隱私,同時也損害了其他不參與數據共享的用戶的隱私。隱私的價值越高,則企業所獲得的數據的獲利能力就越高。因此,數據的個人提供者理應作為第一環節的分配主體參與數據要素的收益分配。
那麼,應該如何對個人數據進行定價呢?由於數據提供者和數據收集者之間關於個人隱私重要性的認知存在極大的信息不對稱,從而使得數據交易價格的合理制定存在困難。我們可以參考國外的一些成功經驗。如美國的DataCoup公司就曾以八美元每月的價格購買用戶的信用卡消費信息以及Twitter、Facebook等社交網站中的信息,然後將個人的數據進行整合併讓用戶選擇出售的數據。這種模式實質上是一種中介機構參與機制,可以作為解決大數據商業化應用與個人隱私衝突的一種可行途徑。另外,我們還可以採用數據拍賣形式,以市場機制為手段決定數據要素價格。
其次,數據收集者可以將購買的數據出售給第三方或直接用於數據挖掘。前者仍屬於第一環節的分配範疇,可以採取前述分配手段進行收入分配。後者則屬於數據分配的第二環節——數據價值挖掘。值得注意的是,我們這裡僅僅考慮現實經濟中的一般情形,即數據收集者為企業,數據挖掘者為企業員工。這就涉及企業內部的數據價值的收入分配問題。
一方面,數據作為企業的資產應該按其在生產活動中的貢獻向企業所有者進行分配。另一方面,數據分析師等相關數據從業人員是數據價值得以體現的最關鍵因素,因此,按數據分配形成了數字人才發揮決定性作用的組織機制。數字人才是按數據要素進行分配的主要受益者。並且由於數據信息的挖掘過程屬於一種創新過程,這種創新在一定程度上區別於傳統的技術創新,而是「數據創造新數據」,從而創造新知識和新信息。因此,對數據從業人員進行收益分配實質上具有技術、知識、信息、人力資本等多種分配屬性,可以採取的方式有:數據相關項目提成、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權、利潤分享、年薪制、數據分析人員特殊津貼、一次性獎勵及福利計劃等。
最後,數據價值的產業化應用是數據價值轉化為實際收益的關鍵環節。在這一階段中發揮決定作用的是數據決策制定者,通常為企業的管理人員,這一群體的數據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實質上類似於人力資本屬性的分配範疇,可以採取的分配方式有:年薪制、股票期權制、管理要素入股、福利計劃等。
接下來,分配額度的核心問題是確定企業利潤中應該歸屬於數據要素的比例。數據要素參與分配的額度應該與數據要素在生產價值創造過程中的貢獻率相符合。在分配系統中,按數據分配表現為數據要素貢獻與經濟價值的趨同特徵。即數據的利用程度愈高,其創造的價值愈大。
數據作為一種初次分配方式,應該充分協調市場「看不見的手」與政府「看得見的手」在調節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在以市場導向為基礎進行收入分配從而提高生產效率的同時,政府也應該強化對數據要素的激勵,使數據價值得到充分體現,同時也應該提升對收入再分配的調節力度,堅持全民共享數據產業的發展成果。
數據參與分配的若干注意事項
首先,數據參與分配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的支持。需要組織第三方研究出臺數據技術價值貢獻的具體標準和測算方法,建立健全數據作為無形資產相關的財產界定、審計核准、評估制度;建立有力的數據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產權保護制度,推進數據的有效治理。
其次,數據產權的確認問題。數據價值鏈包括數據的通訊、採集、儲存、清洗、整理、分析、共享等環節,生成的數據內容是數據的本質體現。由於掌握數據內容、數據採集、數據分析等各環節的參與者並不相同,因此在分配時需要兼顧多方的利益,特別是數據採集者、加工者與內容所有者的產權確認。對數據通訊、採集、儲存、清洗、整理、分析、共享技術所有者的分配,可以參照按技術要素分配的方式如利潤提成、技術成果交易、專利收益、技術入股等;對數據內容所有者的分配,則需要數據產業市場的多方博弈探索。
第三,在加強數據共享利用的同時,注重數據權益的保護。數據共享利用是提高數據利用效率的要求,但加強數據內容產權保護,特別是保護個人私密信息,又是產權方的要求。處理好兩者關係,既要高度保護個人隱私信息,又要推進脫敏數據的深度和廣泛利用;既要依法保護私有數據產權,又要促進公共數據向社會開放,加強數據共享。
最後,為數據參與分配創造良好的氛圍。組織有關機構開展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理論研究,加強數據參與分配的必要性和意義、典型單位和個人事跡的宣傳,增強社會對數據作為要素參與分配的認可。
文章來源:《國家治理》周刊04丁
《數據的經濟價值及其合理參與分配的建議》
(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 莊子銀);
《數據要素參與分配需要處理好哪些關鍵問題》
(北京交通大學中國城鎮化研究中心副主任、經濟管理學院教授 李衛東)
原文責編:臧雪文 蔡聖楠
新媒體編輯:李思琪
視覺:王洋
(圖片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