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軍工]:
各位記者,大家下午好!
[14:02:27]
[孫軍工]:
今天新聞發布會的議程有兩項,一是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二是通報5起食品藥品民事糾紛典型案例。
[14:02:56]
[孫軍工]:
下面進行第一項議程,由我向大家通報《規定》的有關情況,而後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張勇健庭長通報5起典型案例的有關情況。
[14:03:24]
[孫軍工]:
近年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社會關注度較高、涉及範圍較廣的案件類型。
[14:03:49]
[孫軍工]:
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共計13216件,佔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
[14:04:11]
[孫軍工]:
其中2010年受理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所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危害嚴重,直接影響民生和社會穩定。
[14:04:32]
[孫軍工]: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品、藥品安全事關民生,既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14:04:53]
[孫軍工]:
近年來,製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活動十分猖獗,涉及「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溝油」、「蘇丹紅」、「毒大米」、「毒生薑」、「毒膠囊」、「塑化劑酒」等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製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藥劣藥的「黑工廠」、「黑作坊」、「黑窩點」屢禁不止,虛假食品、藥品廣告十分常見,以普通食品甚至農藥殘留超標食品冒充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的現象比比皆是。
[14:05:10]
[孫軍工]:
這些行為給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害,可能同時引發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廣大消費者通過民事訴訟依法維權越來越多,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的任務日趨艱巨繁重。
[14:05:43]
[孫軍工]:
由於食品、藥品糾紛往往涉及人身損害賠償,不僅會產生違約責任,而且還會產生侵權責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調整,辦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實體問題較為複雜。
[14:06:00]
[孫軍工]:
例如,在程序上,消費者維權是否需要行政前置程序;消費者是否可以同時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侵權訴訟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如何處理等等。
[14:06:17]
[孫軍工]:
在實體上,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消費者請求價款十倍賠償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是否適用違約之訴;代言虛假廣告承擔何種責任;網絡消費時遭受損失網絡交易平臺如何擔責;認定食品是否合格的標準如何掌握;如何認定「霸王條款」等等。
[14:07:57]
[孫軍工]:
由於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處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統一的情況,迫切需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加以規範。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覆調研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制定出臺了本《規定》。《規定》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14:08:17]
[孫軍工]:
《規定》共18個條文,主要包括以下九個方面:(一)「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
[14:08:36]
[孫軍工]:
《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
[14:10:16]
[孫軍工]:
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於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14:10:33]
[孫軍工]:
例如,將要發布的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孫銀山明知該超市出售的香腸過了保質期而購買,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孫銀山退貨並取得十倍價款賠償金。
[14:10:48]
[孫軍工]:
(二)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針對食品領域的亂象,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了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從而加大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
[14:11:33]
[孫軍工]:
例如,將要發布的華燕訴北京天超倉儲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北京天超倉儲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人身權益糾紛案,華燕因購買並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損害,請求銷售者依法支付醫療費、退貨價款和購物價款十倍賠償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4:11:50]
[孫軍工]:
實踐中,有種觀點認為,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應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14:12:07]
[孫軍工]:
對此,《規定》第15條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這對於統一裁判尺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淨化食品、藥品環境,將產生積極影響。
[14:12:52]
[孫軍工]:
(三)商家應當對贈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規定》第4條規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13:12]
[孫軍工]:
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贈送的食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14:13:28]
[孫軍工]:
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故對於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規定》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14:13:44]
[孫軍工]:
(四)明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法律責任;網絡購物是新興的購物方式,有關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網購用戶達2.47億個,網絡交易金額突破1.3萬億元,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的消費者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14:14:06]
[孫軍工]:
據中消協統計,2012年網絡購物投訴20454件,佔銷售服務投訴量的52.4%。2013年上半年網絡購物投訴18471件,2013年上半年食品、藥品投訴20530件。
[14:14:23]
[孫軍工]:
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定》第9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15:00]
[孫軍工]:
這樣規定的基本考慮是,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時,其應當承擔責任。如果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而放任自流,此種情況下則構成共同侵權。
[14:15:19]
[孫軍工]:
(五)明確了虛假食品、藥品廣告代言人和推銷者的法律責任;近年來,利用虛假食品、藥品廣告坑害消費者的情況較為普遍,社會危害十分嚴重。不少商家為擴大其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個人代言人做虛假廣告,或者利用虛假廣告推銷食品、藥品,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14:15:38]
[孫軍工]:
針對這種不法行為,《規定》第11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15:54]
[孫軍工]:
該條第2款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16:11]
[孫軍工]: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精神,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以一併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後再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14:17:11]
[孫軍工]:
(六)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的承擔連帶責任;食品認證是食品認證機構對初級農產品或者經過加工的食品所達到的等級作出的認定。目前市場上經過認證的食品越來越多,消費者對經過認證的食品認可度和信任度較高。如果食品認證作假,消費者權益將蒙受巨大損失,我國的食品認證管理秩序將遭到嚴重破壞。
[14:17:28]
[孫軍工]:
據2013年4月16日《人民日報》報導,我國經批准的認證企業有5468家,但是有不少普通食品,甚至不合格食品貼有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或者有機食品的認證標識,欺詐消費者。
[14:17:50]
[孫軍工]: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遏制食品認證機構作虛假認證,《規定》第13條規定了食品認證機構的責任:「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食品認證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樣規定,有利於全面規範市場行為,不給製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冒偽劣藥品的人以可乘之機。
[14:18:30]
[孫軍工]:
(七)進一步明確了民事責任優先原則;《規定》第14條規定:「生產、銷售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生產者與銷售者需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首先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18:48]
[孫軍工]:
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旨在加大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製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往往會同時產生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法院可分別依照不同的法律對生產者、銷售者作出繳納罰款、罰金、支付民事賠償金的處理。
[14:19:05]
[孫軍工]:
消費者是弱勢群體,如果不確立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可能會出現消費者打贏官司卻得不到賠償的情況。因此,《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應首先承擔民事責任,以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4:19:42]
[孫軍工]:
(八)「霸王條款」內容一律無效;實踐中,消費者與食品、藥品的經營者相比,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一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霸王條款」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14:19:58]
[孫軍工]:
對此,《規定》第16條規定:「食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認定「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14:20:16]
[孫軍工]:
(九)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予以支持;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了消費者協會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14:20:55]
[孫軍工]:
為此,《規定》第17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本規定。」這樣規定與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精神一脈相承,以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
[14:21:12]
[孫軍工]:
我要通報的情況就是這些,謝謝大家。
[14:23:10]
[孫軍工]:
下面進行第二項議程,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的張勇健庭長,公布食品藥品糾紛典型案例。
[14:23:48]
[張勇健]:
大家好,我借這個機會公布五個典型案例。
[14:24:05]
[張勇健]:
第一,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消費者明知是過期食品而購買,請求經營者向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獲法院支持。
[14:24:22]
[張勇健]:
2012年5月1日,原告孫銀山在被告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以下簡稱歐尚超市)購買「玉兔牌」香腸15包,其中價值558.6元的14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原告明知)。孫銀山到收銀臺結帳後,又徑直到服務臺進行索賠。因協商未果,孫銀山訴至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要求歐尚超市支付售價十倍的賠償金5586元。
[14:24:52]
[張勇健]:
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本案中,孫銀山實施了購買商品的行為,歐尚超市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購買商品是用於生產銷售,並且原告孫銀山因購買到過期食品而要求索賠,屬於行使法定權利。因此歐尚超市認為孫銀山不是消費者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14:27:02]
[張勇健]:
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但歐尚超市仍然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香腸,系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14:27:26]
[張勇健]:
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同時主張賠償損失和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也可以只主張價款10倍的賠償金。孫銀山要求歐尚超市支付售價10倍的賠償金,屬於當事人自行處分權利的行為,應予支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歐尚超市支付原告孫銀山賠償金5586元。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14:27:48]
[張勇健]:
第二,華燕訴北京天超倉儲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北京天超倉儲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人身權益糾紛案——消費者因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損害,請求銷售者依法支付醫療費和購物價款十倍賠償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4:29:06]
[張勇健]:
2009年5月6日,原告華燕兩次到被告北京天超倉儲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以下簡稱二十六分公司)處購買山楂片,分別付款10元和6.55元(為取證),在食用時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將其槽牙崩裂。當日,華燕到醫院就診,將受損的槽牙拔除。為此,華燕共支付拔牙及治療費421.87元,鑲牙費4810元,交通費6.4元、複印費15.8元。
[14:29:34]
[張勇健]:
後華燕找二十六分公司協商處理此事時,遭到對方拒絕。華燕後撥打12315進行電話投訴,經北京市朝陽區消費者協會團結湖分會(以下簡稱團結湖消協)組織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遂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拔牙及治療費421.87元,鑲牙費4810元,交通費6.4元、複印費15.8元,購物價款17元及初次購物價款10倍賠償費共計11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14:30:45]
[張勇健]:
團結湖消協向法院出具說明,證明華燕所購山楂片從包裝完整的情況下即可看出存在瑕疵。案件審理中,北京天超倉儲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超公司)提供了聯銷合同及山楂片生產者的相關證照及山楂片的檢驗報告等,證明其銷售的山楂片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經法院調查,華燕在本案事實發生前,曾因同一顆牙齒的問題到醫院就診,經治療該牙齒壁變薄,容易遭受外力傷害。
[14:31:02]
[張勇健]: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國家對蜜餞產品的安全衛生標準,軟質山楂片內應是無雜質的。天超公司銷售的山楂片中含有硬度很高的山楂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食品安全衛生標準,應認定存在食品質量瑕疵,不合格食品的銷售者對其銷售的不合格食品所帶來的損害後果,應承擔全部責任。
[14:31:23]
[張勇健]:
華燕自身牙齒牙壁較薄,但對於本案損害的發生並無過錯,侵權人的責任並不因而減輕。從團結湖消協出具的情況說明來看,該山楂片所存在的瑕疵是在外包裝完整的情況下即可發現的,因此,產品銷售商是在應當知道該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情況下銷售該產品,應向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14:31:41]
[張勇健]:
鑑於華燕因此遭受的精神損害並不嚴重,對其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主張,依法不予支持。據此,該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判決天超公司向華燕賠償醫療費5231.87元、交通費6.4元、退貨價款及支付價款十倍賠償116.55元。
[14:31:57]
[張勇健]:
第三,皮旻旻訴重慶遠東百貨有限公司、重慶市武陵山珍王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案——食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可同時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
[14:32:34]
[張勇健]:
2012年5月5日,皮旻旻在重慶遠東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公司)購買了由重慶市武陵山珍王食品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珍公司)生產的「武陵山珍家宴煲」10盒,每盒單價448元,共計支付價款4480元。每盒「武陵山珍家宴煲」裡面有若干獨立的預包裝食品,分別為松茸、美味牛肝、黃牛肝、香菇片、老人頭、茶樹菇、青槓菌、球蓋菌、東方魔湯料包等。
[14:33:04]
[張勇健]:
每盒「武陵山珍家宴煲」產品的外包裝上標註了儲存方法、配方、食用方法、淨含量、產品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生產廠家的地址、電話等內容,但東方魔湯料包上沒有標示原始配料。
[14:33:25]
[張勇健]:
山珍公司原以Q/LW7-2007標準作為企業的生產標準,該標準過期後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及時對標準進行延續,且該企業仍繼續在包裝上標註Q/LW7-2007作為企業的產品生產標準,該企業於2012年9月向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了企業標準過期的情況說明,於2012年10月向重慶市衛生局備案後發布了當前使用產品標準Q/LW0005S-2012。
[14:33:58]
[張勇健]:
皮旻旻認為其所購食品不合格,遂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遠東公司退還貨款4480元,判令山珍公司承擔5倍賠償責任共計22400元。
[14:34:18]
[張勇健]:
一審法院判決:(一)遠東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退還皮旻旻貨款4480元。(二)駁回皮旻旻的其他訴訟請求。
[14:34:35]
[張勇健]:
二審法院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的訟爭焦點為,涉案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等問題,以及本案的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問題。
[14:34:58]
[張勇健]:
其一,涉案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及其他問題。1、山珍公司生產的「武陵山珍家宴煲」食品,未按衛生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在其制定的Q/LW7-2007企業標準過期後繼續執行該標準,違反食品強制性標準的有關規定;2、該食品中「東方魔湯料包」屬預包裝食品,該食品預包裝的標籤上沒有標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產品標準代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明事項的有關規定;
[14:35:21]
[張勇健]:
3、包裝上的文字「家中養生我最好」是商品包裝中國家標準要求必須標註事項以外的文字,符合廣告特徵,應適用《廣告法》之規定,該文字屬於國家明令禁止的絕對化用語,不合法。
[14:35:36]
[張勇健]:
其二,本案的法律適用及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是《侵權責任法》的特別法,本案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理,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根據上述查明的該食品存在食品安全標準、包裝、廣告方面的問題,該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規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4:35:56]
[張勇健]:
《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屬於重慶市地方行政規章,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情況下可參照適用。皮旻旻要求參照該辦法第67條之規定,退換食品,並支付價款5倍賠償金符合《食品安全法》第96條之規定精神,應予支持。遂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三)山珍公司支付上訴人皮旻旻賠償金22400元。
[14:36:11]
[張勇健]:
第四個案例:叢李松訴慈銘健康體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潘家園門診部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消費者要求經營者退貨並承擔一倍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4:36:28]
[張勇健]:
原告叢李松從2012年6月2日《法制晚報》上看到題為「晚期腫瘤治療新突破」的「神麒口服液」廣告,該廣告稱這種藥物的吸收利用率可達傳統中藥的幾倍以上;該廣告下方顯示專賣地址為東二環左安門橋腫瘤醫院西門北走100米【慈銘中西醫門診藥房】。
[14:36:47]
[張勇健]:
為給其患有癌症的嬸嬸治病,叢李松當日在慈銘健康體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潘家園門診部(以下簡稱潘家園門診部)購買了1盒售價450元的「神麒口服液(消癌平口服液)」,上面標有國家藥準字Z20050778」字樣。後發現該藥品是必須在醫師指導下使用的處方藥,而在銷售時也沒有進行指導說明。
[14:37:21]
[張勇健]: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2年3月發布的《違法藥品廣告公告》中寫有:「二、違規廣告涉及藥品品種33個,存在未經審查發布和擅自篡改廣告審批內容的行為。其中標示名稱為『結石通茶』、『神麒口服液』兩種藥品發布違規廣告情節嚴重。標示名稱為『神麒口服液』的藥品在廣告宣稱採用『原子微量破核療法』研製,含『微管阻遏素』和『特異激活因子』,可殺死清除腫瘤細胞,防止腫瘤的復發擴散轉移。
[14:37:42]
[張勇健]:
以上藥品的廣告宣傳含誇大藥品適應症、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保證等內容,嚴重誤導和欺騙消費者。」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2年4月至6月期間發布的《違法藥品廣告公告》所附的《違規藥品廣告情況匯總表》中均包括「神麒口服液」,其後標示的經營企業均包括「慈銘中西醫門診藥房」。
[14:37:59]
[張勇健]:
叢李松認為潘家園門診部在廣告中誇大藥品的適應症和功效,嚴重誤導和欺騙消費者,故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退還貨款450元,賠償450元,支付誤時費9099元,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14:38:17]
[張勇健]:
一審法院認為,潘家園門診部銷售的藥品合格,叢李松主張潘家園門診部有欺詐行為證據不足,也無法確信叢李松具有購買該種商品的正當原因。儘管其提交了潘家園門診部開具的收據原件,但是法院仍然無法確信其消費者身份。故判決駁回了叢李松的訴訟請求。叢李松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14:38:37]
[張勇健]:
二審法院認為,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的,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14:38:54]
[張勇健]:
本案中,叢李松以購買的「神麒口服液」存在虛假廣告為由起訴潘家園門診部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對其主張予以支持,潘家園門診部應對叢李松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叢李松關於退還貨款450元及增加賠償450元的主張於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叢李松關於誤時費的主張,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該院不予支持。
[14:39:11]
[張勇健]:
叢李松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亦不予支持。該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第49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潘家園門診部退還叢李松貨款450元,並增加賠償叢李松450元;駁回叢李松的其他訴訟請求。
[14:39:28]
[張勇健]:
第五個案例:王泉訴東方腎臟病醫院郵購藥品賠償糾紛案——醫院在媒體發布違法廣告誘使消費者購藥,經服用無效後方知廣告宣傳不實,消費者請求雙倍返還購藥款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4:39:45]
[張勇健]:
東方腎臟病醫院(以下簡稱腎病醫院)在《四川日報》刊登了《治療腎臟病尿毒症的新希望》,該廣告對腎臟病、尿毒症的中醫全息根治療法的特點、療效、治療方式等進行了介紹,王泉看到這則廣告後,向腎病醫院進行了諮詢,該醫院對王泉的諮詢信件作了回復,內容 為其醫院中醫全息根治療法能從根本上治療腎臟病。
[14:40:05]
[張勇健]:
2003年10月-2004年10月,王泉向腎病醫院郵購價值20180元的「東方生力散」、「東方腎病膠囊」和「GS系列全息治療儀」。王泉服用所購藥品並使用所購治療儀後,病情未得到改善。2005年2月,王泉以腎病醫院的廣告宣傳不實,向山東省濰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反映,該局回復已對腎病醫院違反廣告法發布的醫療、內部製劑廣告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處理,並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
[14:40:28]
[張勇健]:
據此,王泉向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腎病醫院和《四川日報》雙倍返還醫療費用40360元。一審中王泉撤回對四川日報社的起訴。
[14:40:43]
[張勇健]:
一審法院認為,腎病醫院刊登的廣告內容和出具給王泉的信件中隱含了能夠根治腎病,誤導王泉接受了腎病醫院的治療,使王泉花費了不必要的治療費。這種誤導行為損害了王泉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王泉要求腎病醫院雙倍返還醫療費的主張合法,該院予以支持。
[14:41:01]
[張勇健]:
該院依照民法通則第122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判決腎病醫院賠償王泉40360元,一審訴訟費由腎病醫院承擔。腎病醫院不服一審判決,以其未損害王泉的合法權益為由向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該院撤銷原判,駁回王泉的訴訟請求。
[14:41:17]
[張勇健]:
二審法院認為,腎病醫院在報紙上刊登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14條的規定,即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也不得有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內容。王泉因受該醫療廣告的誤導,購買了腎病醫院的藥品及治療儀器,從而遭受經濟損失。作為廣告主的腎病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41:55]
[張勇健]:
根據廣告法第38條的規定,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王泉自願申請撤回對四川日報社的訴訟,是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本案不是基於藥品或者治療儀導致人身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訴訟,而是基於違法廣告誤導了王泉,使其在信任腎病醫院能夠根治腎病的情況下,購買該醫院的藥品和治療儀,經過治療後未達到廣告所宣傳的效果,從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14:42:12]
[張勇健]:
該院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第49條和當時的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於2007年2月判決駁回東方腎臟病醫院的上訴,維持原判。
[14:42:30]
[孫軍工]:
我們向大家通報了司法解釋的情況和五個典型案例的情況就是這樣,下面就大家關心的問題向大家進行交流。
[14:43:32]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
我看到司法解釋中第17條談到了關於化妝品和保健品的糾紛也適用本規定,該怎麼理解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呢?
[14:44:04]
[張勇健]:
這個司法解釋規定適用範圍是比較廣泛的。從主體上看,消費者與食品藥品的銷售者、生產者以及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布者以及相關的檢驗機構、認證機構等等這樣一些主體,因為食品的食用、藥品的使用等等行為發生的糾紛都可以適用這個司法解釋。
[14:44:42]
[張勇健]:
從糾紛的性質上說,有兩個方面需要大家注意。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這個標題說明,我們這個司法解釋不僅適用於食品藥品因為安全導致的糾紛,造成人身傷害的安全事件導致糾紛,還可能因為食品藥品的食用、使用,質量上發生的糾紛。就是說,在糾紛性質上不僅有安全糾紛,而且包括質量糾紛,也適用這個解釋。
[14:45:00]
[張勇健]: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保健食品、食用農產品是屬於食品範疇的,化妝品和保健品雖然不屬於藥品,但是它的性質在許多方面和藥品相似,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所以,司法解釋適用範圍是比較廣泛的。
[14:45:20]
[南方都市報記者]:
這個司法解釋對食品藥品糾紛的舉證責任有沒有新規定,有沒有對消費者有一些傾斜?
[14:50:03]
[張勇健]:
舉證難是食品藥品糾紛案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在發生食品藥品糾紛的時候,原告起訴的時候可能是依據買賣合同起訴。如果食品藥品的質量有問題,或因質量的問題導致我發生了損害,這時他可以依據合同,提起違約之訴。
[14:50:40]
[張勇健]:
另一方面,如果因為食品藥品的問題導致人身受到傷害,可以提起侵權責任之訴,違約責任之訴和侵權責任之訴在舉證責任方面是不同的。在違約之訴中,原告的舉證只要證明了購買的食品或藥品存在質量問題,就可以主張權利,主張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他起訴的案由、依據是侵權責任法作為他的請求權基礎,提起一個侵權之訴,他要證明的內容會多一些。一是證明發生的損害後果,證明損害是因為我食用了你的食品或藥品導致。
[14:51:00]
[張勇健]:
所以他要證明兩個事實,一個是你賣給我的東西有問題,二是對我發生的損害後果,他還要初步證明這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我的損害是因為你的食品藥品有問題,他要初步證明,因果關係一般情況下是比較難證明的。我們認為消費者作為一個非專業人士,他在證明食品藥品的質量問題導致損害上的能力很弱,所以我們僅要求他初步證明可能存在這樣的因果關係,或者說即使有質量問題,這個損害後果和這個質量問題也沒有因果關係,只有在能夠證明這樣兩者的前提之下,才能免除責任。所以這個規定總體來說還是考慮到消費者作為弱勢一方的舉證能力相對較弱的情況。
[14:51:15]
[香港南華早報記者]:
對於食品、藥品虛假廣告的責任承擔問題,司法解釋是否有相應規定?
[14:55:07]
[張勇健]:
目前,我國廣告市場仍存在不規範現象,虛假食品、藥品廣告並不鮮見。少數商家為擴大其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個人代言人做虛假廣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14:55:49]
[張勇健]:
審判實踐中,與食品、藥品廣告有關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需要對相關主體的責任加以明確。消費者基於對廣告的信賴而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失,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14:56:06]
[張勇健]: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利用虛假廣告推銷食品、藥品,造成消費者損害,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4:56:34]
[財新網、新世紀周刊]:
請張庭長根據最近幾年的生效判決介紹一下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有效救濟的情況,比如說結合立案率或原告的勝訴率或基於侵權之訴提出損害性賠償的、獲得法院支持的比率,再介紹一下制約消費者獲得勝訴有效司法途徑救濟的因素有哪些?謝謝。
[15:00:37]
[張勇健]:
從消費者的角度上說,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案件不多,可能主要原因有一些糾紛涉及到的賠償額不大,有一些消費者厭訴心理,吃一點小虧不願意到法律打官司的情況。所以案件數量不是很多。我們這個規定剛才也提到公益訴訟的問題,我們希望通過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相關的國家法定機構或組織,通過公益訴訟的形式為廣大的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達到淨化市場的目的。這也是我們這個司法解釋的宗旨。
[15:02:10]
[鳳凰衛視記者]:
我們剛才注意到發言人講到了,包括近期出現的「毒奶粉」、「地溝油」等一系列的事件,對於整個質量安全大環境下帶來非常嚴峻的一系列的影響,請最高法預期一下如果這項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以後,預期將會達到什麼樣的效果?對這一系列的「黑工廠」、「黑作坊」會不會達到一定的整治的作用?
[15:02:50]
[張勇健]:
這個問題不僅僅是司法解釋本身的問題,應當說在食品藥品的消費市場上,假冒偽劣的問題一直是被廣大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人民政府包括人民法院對這個問題也是十分重視的,2013年已經頒布有關的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應當說,對於假冒偽劣的打擊和遏制,在公權力機關,通過行政監管的手段,通過刑事打擊的手段是可以起到積極作用的,但是這是遠遠不夠的。
[15:03:14]
[張勇健]:
如果說是一場正規戰的話,我們的廣大消費者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能夠使我們的公權力的一雙眼睛能夠輔之以千千萬萬的消費者無數雙眼睛共同監管這個市場,共同守護這個市場的淨化,這是司法解釋所期待的。我們希望通過這個司法解釋能夠喚起、能夠激勵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在淨化市場、在打擊製售假冒偽劣商品方面發起一場人民戰爭。
[15:03:37]
[京華時報記者]:
看到以前《廣告法》38條沒有把個人納入到虛假廣告中承擔相應責任,這次司法解釋加入到了個人,比如明星代言人之類的,如果他們在承擔責任的過程中,如何來判斷他們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還是說只要他們做了虛假廣告就承擔責任,或者說主觀上有一些明知的考慮?
[15:09:26]
[張勇健]:
你剛才的問題提到了《廣告法》,我也提到了司法解釋所依據的法律是一系列法律解釋,其中重要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的消法在這個問題上有了新的規定,希望大家注意這一條,這一條是對《廣告法》作了重要補充。
[15:09:47]
[張勇健]:
新廣告法的第45條,在關於個人的問題上,應該說和廣告法相比有所增加,廣告法沒有提到個人問題,新的消法第45條提到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15:09:59]
[張勇健]:
這是剛才發言人提到,司法解釋現在還不生效,它的生效時間是2014年3月15日,與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一天生效,因為我們所依據的一些重要內容有很多是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以這一點我想提醒大家注意。
[15:10:17]
[中國日報社記者]:
才您也提到,咱們的司法解釋是今年的3月15號實施,除了和新消費者法一起生效,還有沒有其他的意義?第二,我們關注到特意把網絡消費業寫在了司法解釋裡,請您談相應的背景。另外,一些民事案件中網絡平臺也有一些「避風港」的原則,不知道在食品藥品的司法解釋中有沒有更多的細節可以披露?謝謝。
[15:11:29]
[張勇健]:
關於網絡平臺的責任問題,也是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新內容。至於為什麼選擇本司法解釋在今年的3月15日生效,主要還是因為重要的法律依據在今年3月15號生效,這是主要的原因。
[15:11:47]
[張勇健]:
關於網絡平臺的問題,我們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基本是一致的,僅僅在操作性質方面做了一些具體的規定。關於網絡銷售平臺的提供者的責任問題,應當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得已經比較明確了,我們僅僅是提供一個操作方面的規範。
[15:12:01]
[新華社記者]:
從這次的司法解釋中看到,「知假買假」是不影響主張消費者的權利的,請問對於職業打假人是否也包含在所謂的「知假買假」這一規定中,也就是說,職業打假人的行為是否要受到保護?謝謝。
[15:12:26]
[張勇健]:
關於「知假買假」的問題,我們在第一個案例中已經把司法解釋中的相關法條做了生動的闡釋,「知假買假」這樣的行為不影響行為人主張消費者權益。但是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團,在這個問題上這個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仍然還是在一種探索的過程中。
[15:12:40]
[張勇健]:
我們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覺得職業打假本身確實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假冒偽劣的行為起到一種制約、遏制的作用,對於市場淨化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職業打假也可能從另一方面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其他的一些市場秩序上的問題。在這些問題上,我們還在進一步研究,沒有最後的結論。
[15:12:58]
[孫軍工]:
再次感謝各位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今天的新聞發布會到此結束。
[15: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