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拼多多員工猝死事件持續發酵,用人單位知乎帳號疑似創建回答後秒刪下文:
「你們看看底層的人民,哪一個不是以命換錢,我一直不以為是資本的問題,而是這個社會的問題。你可以選擇安逸的日子,但你就要選擇安逸帶來的後果,人是可以控制自己的努力的,我們都可以」。
近十年來,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的叢林化生長,以前所未有的效率調用了看似取之不竭的廉價勞動力,享受了勞動法規範過度謙抑為其留下的制度空白,以及工時保障底線缺位而得以節省的巨大成本。
回顧1890年開始的世界各地勞工運動,核心訴求之一就是每天八小時工作制。這也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第一屆會議的主題。而今,網際網路高效連接與運作的不僅是貨幣和產品——被互聯資本從頭到腳調用的還有一個重要資源——「人」的服務。騎手、快遞員、滴滴司機拼多多選菜員、程式設計師——網際網路勞工的超時工作幾乎成了一種「新常態」,「996工作制」甚至以奮鬥之名而備受推崇。
是什麼讓資本互聯時代的工時保障形同具文?
筆者認為,網際網路勞工保護的缺位,根本上當然是「資本」的問題;而法律規制的缺位為資本大開方便之門也難辭其咎。
平臺所謂「我們都可以選擇」,不過是一種偽裝的市場自由;勞動關係也不是普通的契約關係。勞工保護應著眼於勞動者的天然弱勢而有其傾向性,網際網路企業的勞工保護理應納入監管與合規的範疇。「以命換錢」踐踏了 「人之為人」最基本的尊嚴,法律必須幹涉,而且必須迅速行動。
一、工時制度為什麼失靈?網際網路企業及平臺用工,較少採用八小時一般工時制,多採特殊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非標準、靈活化的工時制度具有不可預測的時間表,也容易帶來不可預測的後果。
我國現行工時制度對標準工時制管控過緊,而特殊工時制的管制卻缺乏足夠靈活且行之有效的辦法。工時制度遭遇失靈。網際網路勞工比八小時工作制下的全職工,報酬更低,實際工作時間更長,工作強度更大,這加劇了勞動力市場的不平等性。
有言論認為「多幹多賺,不幹不賺」是勞動者的選擇自由,看似有理,實則遮蔽一個基本事實——勞動者因其對用人單位有經濟收入、組織嵌入甚至人身依附上的天然弱勢,本身並無與資方等量齊觀的議價能力。勞動者被企業「加班」往往很難拒絕。
此外,過度加班不僅掠奪勞動者應有的休息時間與家庭時間,可能侵害勞動者的健康權與生命權,而且還間接擠壓他人本可獲取的就業機會。《勞動法》規定高標準加班工資的願景是為了抑制加班泛濫,但卻可能事與願違的刺激了勞動者對加班的渴望,使加班工資成為誘使勞動者超時加班的工具。
套用一句流行的網絡用語, 「加班」不是法外之地。筆者認為,工時制度應當具有「雙限制」的特性,不僅要約束用人單位,也要限制勞動者以過量勞動時間獲取加班工資的「自由」。 換言之,勞動者不但享有依法獲得加班工資的權利,也負有接受工時制度管制的法律義務。
針對資本互聯時代勞工「過勞死」的現象,我認為有關部門
應出臺《網際網路用工預防過勞死對策白皮書》,明確「過勞死紅線」——比如,日本厚生勞動省規定,月加班時間達到80小時為「過勞死紅線」,規定網際網路勞動者的工時上限,以及對企業違反規定的懲罰措施。
對於不採用八小時工作制的網際網路企業,應創立聯通各用工平臺、識別勞動者身份、統籌計算工時並將待命時間也計算在工時內的「
網際網路用工一攬子工時管制體系」,嚴格適用加班工資制度。
此外,《勞動法》第41條「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才能延時加班,應具體落實。例如,
不應安排孕產期、未成年勞動者和其他不適宜加班的勞動者加班。
二、 集體協商制度為什麼失靈?工時制度不能發揮功能,失去「價值」,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的集體協商制度不發達,集體合同制度沒有發揮合理確定工時工資所應有的效用。
工會制度最初發軔時,其抗爭的目標就是工時,而勞工的身體健康正是這一抗爭的理由。這些年,我國的集體協商制度瀕於失靈,一個原因在於對這種協商可能演化為群體性事件的擔憂。應該說,在轉型中國家和風險社會裡,此中顧慮是可以理解的,但長遠地看,一個社會要長治久安,允許各界各群體通過集體協商化解矛盾是大勢所趨,
不妨以工時制度為契機,慢慢放開集體協商制度,使其發揮應有的功能。
我國改革開放至今四十餘年,社會各界最起碼的溝通與協商能力應當認為已經具備。以法律從業者為支點的社群協商機制,應予選區試點,逐步培養與建設。勞動者結社、溝通與議價是傳統上資本發展及其與勞工妥協的社會減震器,我們應該有這個制度自信與道路自信,讓集體協商制度在網際網路用工方面發揮應有的效用。
三、資本互聯時代勞工的尊嚴何在?資本互聯時代勞工保護持續缺位而導致的「人命如草芥」,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深思。社會責任感和共情能力是人的基本情感,在財富與收入懸殊的經濟結構中尤其需要這種情感。畢竟,這是我們共同生活的社會。
資本互聯時代,「人的尊嚴」更是有共通性的。如果為你我送餐的外賣小哥生命和尊嚴得不到基本的保障,那麼轉換一個時空之下,你我也必然沒有基本的生命尊嚴。在這個意義上,
任何以人命為代價的生活便利,都是值得反思、甚至是令人羞恥的。
我們每天都在做選擇,用貨幣和時間做選擇。很多時候,這些選擇無異於一種投票,不吃人選饅頭,是我們作為消費者以一己之力就可以做到的事情。而消費者的這種共識,也將是在這個資本互聯時代,守住勞工保護底線的重要力量。
【參考文獻】
1. 趙紅梅, 論我國工時制度的缺陷、價值功能及其完善, 環球法律評論2020年第一期
2. Chenguo Zhang, Sharing Economy: Challenges for the Labor Market and the Labor Law in China and Globally - A Micro-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EU, US, and Asia, European Business Organization Law Review, Forthcoming
3. Chenguo Zhang, China’s New Regulatory Regime Tailored for Sharing Economy – The Case of Uber under Chinese Local Government Regulation in Comparison to EU, US and UK, in 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view Vol.35. Issue 1, 2019
作者張陳果 ,系上海交大凱原法學院副教授,新浪微博:Sabrina2046。(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