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的,會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
圖/視覺中國
【專家解讀】
王翠霞 山東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此種情形可能構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制度。在本次疫情期間主要是指針對新冠肺炎菌種、毒種的管理出臺的相應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文件;其中的「有關規定」應該是指關於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方面的規定。本罪所針對的對象是傳染病菌種、毒種。其主要特點是傳染性,區別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劇毒性犯罪對象。
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行為。「傳染病菌種、毒種的擴散」是指超越了對傳染病菌種、毒種控制的範圍, 導致傳染病菌種、毒種散布、傳播的行為,主要包括但是不限於造成儲存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密器破損、丟失、被盜,或被傳染病菌種、毒種所汙染的物品未經消毒、滅菌處理而被帶入公共場所等行為。本罪的「後果嚴重」是指實際的危害後果而不是指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危險。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即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的後果是出於過失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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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331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第2條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