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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與緣分
人生原本就是一場秀麗的相遇!相遇讓我們明白生命原先如此相似卻又如此不同,就像世界上沒有兩片相似的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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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與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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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1185條為新增條文,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一個亮點,目的是要進一步強化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解決長期以來實踐中一直存在的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的問題。該條款對於統一所有智慧財產權立法中的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則非常必要,也為未來出現新的一些有關侵害智慧財產權的類型提供法律適用的依據。
法信· 類案裁判規則
1.惡意重複侵害他人註冊商標,侵權時間持續較久的,人民法院可對侵權行為人適用懲罰性賠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訴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侵害商標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要旨:侵權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會場宣傳中多處使用註冊商標,在多個網絡平臺,多角度進行商標侵權虛假宣傳,且惡意重複侵權,侵權時間持續較久,人民法院可對侵權行為人適用懲罰性賠償。
【審理法院】浙江杭州網際網路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0年3月27日第3版
2.重複侵害他人商標權,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平衡身體公司與永康一戀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在展覽會、微信商城等多種方式進行實際銷售牟利,侵害了他人的商標權,在被侵權人對行為人提起的訴訟中,雙方籤訂和解協議,行為人承諾不再從事侵權活動,但此後仍重複侵害他人商標權的,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標準。
【案號】(2018)滬0115民初53351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來源】2019年中國法院10大智慧財產權案件
3.惡意買賣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並非法牟利,法院可對侵權人適用懲罰性賠償標準——重慶慢牛工商諮詢有限公司與譚慶重慶億聯金匯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例要旨:兩名侵權人買賣權利人商業秘密,通過非法交易從中牟利,共同實施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觀惡意明顯,法院可對兩名侵權人適用懲罰性賠償標準,即以兩名侵權人買賣權利人商業秘密交易金額作為因侵權所獲利益,並以此為基數的三倍,確定兩名侵權人連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及其他合理費用。
【案號】(2019)渝05民初1225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2019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
4.侵權人故意侵權,主觀惡意大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某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基於新育成品種及其審批的特殊性,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品種與其名稱之間形成了特定的聯繫。在侵權人用無任何標識的白皮包裝,並以與受保護的植物新品種相同的名稱對外銷售品種時,如果其所銷售的並非被授權品種,但仍會使得購買者誤認為是被授權品種,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該行為也對植物新品種權造成了損害。因此,在侵權人侵權故意明顯、侵權方式隱蔽,權利人取證難度異常大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除了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外,還可以參照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賠償力度。
【案號】(2018)蘇民終1527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2018年江蘇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5.惡意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某木業(中山)有限公司訴某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某門迪尼地板商行、某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與權利人合作終止後,大量實施包括未經許可繼續使用商標、字號等在內的多重侵權行為。行為人不僅侵權規模大,而且侵權獲利不走明帳走私帳,向正品店鋪提供侵權產品真假摻賣,在權利人發函警告、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甚至法院作出訴中禁令裁定後仍未停止侵權,故屬於商標法規定的惡意侵權、情節嚴重,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其產品銷量嚴重下降主要系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權利人主張其實際損失包括因銷售流失以及被迫降價而損失的利潤、未來必將損失的銷售利潤以及商譽的損失等,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號】(2017)蘇民終1297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2018年江蘇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6.侵權人具有主觀惡意且存在重複侵權行為,法院可根據權利人要求判定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北大荒墾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訴黑龍江省育桑農業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植物新品種權人擁有多個水稻品種的獨佔實施許可。侵權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利人許可,生產銷售與水稻品種權人相同的水稻種子,在已被法院認定侵權後,仍然繼續生產、銷售,屬於重複侵權行為,主觀故意明顯,造成植物新品種權人損失較大,法院可根據權利人要求判定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號】(2017)黑民終520號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黑龍江法院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法信·司法觀點
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依據本條規定,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中適用懲罰性賠償,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在主觀過錯上,行為人應當以故意實施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為限。「過失」侵權行為不能適用本條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卻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損害後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只有對故意狀態的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才能實現構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根本目的,即遏制、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過失情形則無此必要,故對過失情形不得適用懲罰性賠償。在實務中,關於「明知」,特別是「應知」的認定標準是法律實踐的難點,與著作權、商標權有所不同,專利保護範圍確定和專利侵權認定具有更強的複雜性,因而直接推定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就是故意侵權顯得不甚合理。因此,權利人必須提供清楚的、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程度應達到讓理性人認可侵權人系故意侵害有效智慧財產權的程度。對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存在並向侵權人發出警告函等情形,應當綜合警告函內容和侵權人收到警告函後的行為認定是否構成故意侵害。此外,還有爭議的是,「重大過失」是否視為「故意」,適用本條規定的問題。我們認為,懲罰性賠償本身已是加重賠償,即超出了自己責任中的填平要求,應該恪守嚴格的構成要件要求,既然本條規定以「故意」為要件,就不可作過多的擴大解釋,否則就會過多地限制其他人的行為自由,也不利於社會正常交往。
(2)須情節嚴重
在侵權責任編起草過程中,曾有觀點認為,在惡意侵權之外附加情節嚴重的要件,明顯畫蛇添足,將會大大降低懲罰性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商標法》自2013年修改以來,有的法院在適用侵害商標權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時,並沒有提及情節嚴重的問題,而直接以主觀惡意明顯為由,適用懲罰性賠償。也有觀點認為,主觀故意與情節嚴重共同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要件,兩者之間並不矛盾,主觀故意針對行為人的主觀狀態,表明其行為的可責難性;情節嚴重則是從行為人的外在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後果等客觀方面進行的考察,一般不涉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法律設置懲罰性賠償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對情節嚴重的行為進行制裁,而不僅僅是制裁故意侵權行為。最終侵權責任編採納了後一種觀點,明確了情節嚴重這一構成要件。我們認為,適用懲罰性賠償增加情節嚴重這一要件,有利於防止懲罰性賠償的懲罰過度或者制度濫用,而且這也與《商標法》第63條規定的情形吻合,同時也為審判實務或者司法解釋中根據案件情況細化懲罰性賠償的規則提供了依據,預留了空間。實務中,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具體可以參考有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確定,比如上述《專利法》第65條第2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這些細化的項目都可以作為認定有關情節的參考因素,但是這些細化項目都未涉及「嚴重」的問題,有必要在上述內容中再增加有關「嚴重」的認定標準,一般而言,這需要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侵權手段惡劣、侵權時間長、多次侵權或經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後仍然侵權甚至以侵權為業的情形;從結果上侵權人從事的侵害行為對權利人產生了巨大的損害與消極影響,也可以作為認定因素。例如,被告的侵權產品粗製濫造,嚴重降低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市場價值,應當認定構成情節嚴重。在「約翰迪爾(北京)農業機械有限公司、約翰迪爾(丹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蘭西佳聯迪爾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迪爾公司、約翰迪爾(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裁判認為,侵權人從事的侵害行為對權利人產生了巨大的損害與消極影響,因此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除了上述兩個構成要件之外,適用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還應符合智慧財產權侵權的一般要件。通常而言,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這時就還要符合違法行為、損害後果等要件。有關舉證責任的分配,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但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商標法》第63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這在司法實踐中要予以遵循。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97~200頁。)
[1] 張鵬:《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正當性及基本建構》,載《智慧財產權》2016年第4期。
[2] 參見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
[3] 王利明:《論我國民法典中侵害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的規則》,載《政治與法律》2019年第8期。
[4] 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民終413號民事判決書。轉引自王利明:《論我國民法典中侵害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的規則》,載《政治與法律》2019年第8期。
法信·關聯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來源:法信
原標題:《法學園地 ▏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㉒: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裁判規則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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