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約1983年修正案(1986.7.1生效)第3章「救生設備與裝置「B部分第7條「個人救生設備」中第1款為「救生圈」有關要求,其中第1.2及1.3項為救生圈屬具要求,包括可浮救生索、自亮燈、自發煙霧信號,雖然SOLAS公約第3章內容1983年後經多次修正,但第7條第1款1.2及1.3項實際內容要求至今未變。
原文內容為:
1.2 船舶每舷至少有1個救生圈應裝有符合規則2.1.4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長度不少於其存放處在最輕載航行水線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較大者。
1.3 不少於總數一半的救生圈應設有符合規則2.1.2要求的自亮燈;這些救生圈中不少於2個還應設有符合規則2.1.3要求的自發煙霧信號,並應能自駕駛室迅速拋投;設有自亮燈的救生圈和設有自亮燈及自發煙霧信號的救生圈,應均等地分布在船舶兩舷,這類救生圈不應是按本條之1.2要求的裝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在實際工作中筆者遇到一些業內人士認為第1.3項中要求設有自亮燈的救生圈和設有自亮燈及自發煙霧信號的救生圈不應是按1.2要求的裝有救生索的救生圈,理解為裝有自亮燈的救生圈不能裝有救生索。
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有些船舶上確實配備了既帶救生索又帶自亮燈的救生圈,港口國檢查官在進行檢查時認為該情況不符合以上SOLAS第3章第7條1.3項要求,給予缺陷。船東及RO對此並不認可,依據是:(MSC.1/Circ.1331)-《舷梯和舷門建造、安裝、維護和檢查/檢驗指南》,其附件第3條中第3款內容為「救生圈」:在登離船布置處附近應配備一帶自亮燈及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並立即可用。
該通函被引用在SOLAS公約第2-1章第3-9條「登離船設施」中,該條內容要求2010年1月1日或以後建造的船舶,應按(MSC.1/Circ.1331)-《舷梯和舷門建造、安裝、維護和檢查/檢驗指南》的要求配備登離船設施,如舷門和舷梯,供在港口和港口相關作業使用。
也就是說,2010年以後建造的船在船上登離船位置附近處要求配有帶自亮燈及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這不禁讓人想到此要求是否與SOLAS公約第3章第7條1.3項中要求「帶自亮燈的救生圈不應是帶有救生索的救生圈」相矛盾。
筆者認為:帶燈的救生圈可以拋向較遠距離,公約要求不能帶救生索,相反會導致限制施救距離受限。而帶救生索的救生圈主要用於搜救舷邊附近位置近距離的落水者,帶了燈也不影響,比如引水員經常夜間通過舷梯登離船,舷梯處救生圈帶燈有利於施救落水人員。而通函正是考慮到登離船位置落水人員距離很近,用帶繩索的更方便施救,加上燈更便於救助,因此和公約不矛盾。
當然上述結論僅僅是本人針對日常船舶PSC檢查中偶然發現關於救生圈屬具配備方面的困惑,依據SOLAS公約相關要求並結合自身思考得出相關理解,望能對有共同困惑同仁有所幫助,共同探討。
SOLAS公約是國際海事有關法規中被廣泛應用遵守的歷史悠久且不斷更新的公約,其條款內容都是經過實踐經驗得出且經反覆論證,十分嚴謹,正常情況下不會出現如此明顯矛盾之處。這就需要我們在學習及適用公約時認真研究,有時須結合實踐經驗方能理解。
作者簡介:張海亮,A級PSCO,工程師,碩士,工作于洋浦海事局(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