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北青深一度 記者/李顯峰 韓謙 鄧慧元 李梓毅
塗瑤生
「請救救我們的老師」——教師節前夕,一封陳情書在網絡廣泛傳播。畢業於廣州中醫藥大學的施之琪等3名博士生,公開為導師塗瑤生喊冤,盼其早日回歸學術崗位。這位前副廳級幹部因涉嫌受賄,被羈押在看守所已4年多。 塗瑤生曾集官、學、商多重身份於一身。他是廣東一方製藥有限公司創始人、原董事長,也是廣州中醫藥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原廣東省中醫藥工程技術研究院院長、廣東省第二中醫院院長。 在科研領域,塗瑤生的「塗氏方案」解決了中藥標準化難題,他還獲得過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也是2013年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當他順風順水之際,亦官亦商的身份給其帶來刑罪指控。 2014年6月,檢察機關對塗瑤生立案調查。2017年7月,廣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塗瑤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判決顯示,受賄總額553.9萬元,近半為塗瑤生在一方製藥中託人代持的股份。 與塗瑤生遭遇相似,由於科研成果轉化界限不明,包括浙江大學原副校長褚健、清華大學教授付林在內,國內多名學者身陷職務犯罪案,引發較大爭議。被控貪汙1.3億的褚健,在羈押3年多後獲「輕判」,而針對付林案,北京海澱檢方於近期作出撤訴處理。與上述案件相比,塗瑤生案仍不明朗,在其上訴後,二審至今未開庭。 今年2月17日,塗瑤生收到《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顯示「因不可抗力,決定停止計算其羈押期限」,但他本人則繼續被羈押。辯護律師指出,我國刑訴法中並無「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一說。「不可抗力」會將此案引向何種結果,有待進一步觀察。
一方製藥創業初期,圖中藍衣男子為塗瑤生
「有老塗才有現在的一方」
一方製藥,最初起於廣東佛山南海區的一片荒地。
公司官網介紹,該公司成立於1993年,隸屬國藥集團中國中藥控股有限公司,總資產規模逾70億。這是一家專業從事中藥飲片劑型改革的現代中藥製藥企業,是中國以現代植物提取技術改革中醫中藥傳統湯劑的先行者。憑藉科研項目「中藥配方顆粒產業化關鍵技術研究與應用」,一方製藥先後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而該項目的主導者就是塗瑤生。
一方製藥的壯大發展,離不開創始人塗瑤生。在一份自述材料中,他曾回憶:「1990年底,我從廣東省中醫藥局公務員的工作崗位上主動要求到省中研所來參加其籌建工作。當時要求我組織提前論證省中研所建成後如何開展中醫藥科研工作。創建廣東一方製藥廠和開展『中藥配方顆粒』的研究實際上是源於我個人提出的創意和科研設想。」
在塗瑤生看來,中藥發展的一個關鍵是改變傳統中藥的不可控因素,實現中藥標準化,使中藥產業被世界接受。對此,他提出的方案是中藥配方顆粒技術。
所謂中藥配方顆粒,實際就是將單味中藥飲片用科學的提取方法,按一定質量標準加工製成的濃縮顆粒。這種濃縮顆粒在性味、歸經、功效上與飲片完全一致,故可替代中藥飲片在臨床上用以配製醫師所開的中藥處方。
1993年,廣東省中醫研究所(下稱「廣東中研所」)與南海市裏水鎮經濟發展總公司共同籌建一方製藥的前身廣東省中醫研究所製藥廠(下稱「廣東中藥廠」)。廣東中研所以項目、技術、人才和品牌入股51%,裏水鎮經濟發展總公司提供500萬元資金和價值600萬元的土地佔股49%,企業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
時任廣東中研所、廣東省第二中醫院辦公室主任的塗瑤生,受命擔任籌建辦主任,同時任廣東中藥廠法定代表人。
根據塗瑤生的自述,在藥廠的籌建過程中,適逢省中研所抽檢班子更換,對項目前景並不看好,他「離開中研所前去南海創業時,沒有帶走單位的一分錢和任何物質設備,甚至在開始籌建工作後停發了工資。」
現任一方製藥總經理程學仁從1993年與塗瑤生一同創業。程學仁接受北青深一度採訪時回憶:「老塗的確不容易,當時為了節約開支,他把自己家裡的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都搬到工廠的籌建工地上來了。也正是老塗的那股子勁,才有了現在的一方。」
塗瑤生在自述材料中稱,在一方製藥發展的前些年,儘管科研上不斷取得突破,但因產品始終未獲藥監局的批准文號,其經濟效益無法充分體現。1998年,一方製藥的銀行貸款總額高達2400多萬,負債率高達80%以上。為緩解公司債務問題,一方製藥引進了廣東省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風投」),投資2500萬元,佔股35%。省中研所及裡水信輝公司(裏水鎮經濟發展總公司將股權轉讓給裡水信輝公司)的股份分別降至37%與28%。
財務資料顯示,至2002年,一方公司的淨利潤仍為負數,虧損約115.6萬元。2003年起,股東們開始通過轉讓股權、增資擴股等方式促進公司發展。
此後,一方製藥走出困境,成為高盈利企業。據南方日報的一則報導,截至2017年底,一方製藥總資產規模超過70億元,2017年度營業收入超30億元,為政府貢獻稅收超4億元。
而此前一系列的股權變動,為塗瑤生後來失去自由埋下伏筆。
塗瑤生曾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
控股「國進民退」
一方製藥股權變動主要發生在2003年7月至8月。當時,廣東風投和裡水信輝賣出持有股份,中研所不再相對控股,民營企業科達機電入局,佔股63%,絕對控股一方製藥,一方製藥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變成了民營資本控股公司,譚登平被科達機電委派到一方製藥任總經理。
在股權收購過程中,科達機電兩次收購一方製藥共63%股權,均非直接從原股東手中受讓,而是經廣東中研所啟動股東優先購買權再「轉手」。此舉後來被法院認定為系塗瑤生從中提供便利。
塗案一審判決書稱,2003年塗瑤生為幫助科達機電以當時淨資產價格入股一方製藥,代表廣東中研所啟動大股東優先收購權,收購一方製藥另外兩家股東的股權,再將股權原價轉讓給科達機電。
對判決書的說法,時任一方製藥副總經理的程學仁並不認同。在他看來,「科達對一方股份的收購是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次正常股份變動過程。且這個事情是經過董事會多次討論通過的。」
程學仁、譚登平等人證實,2003年,廣東省風投在未與其他股東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發出一份「關於是否行使優先收購權的徵詢函」,即告知,其已與廣東美的集團下屬公司廣東新的公司達成不可撤銷之轉讓股份的要約。後由於新的公司要求將廠址搬遷至安徽蕪湖等原因,三位股東特別是裡水信輝均不願搬遷,由於已籤訂不可撤銷的要約,故必須由原股東購買後轉手。對於為何選擇科達機電,是由於當時時間緊迫,幾個備選企業中,科達機電錶現出較大誠意。且科達機電承諾,不改變工廠選址,並維持廣東中研所工作人員穩定。
時任科達機電董事長盧勤在一審辯護律師對其所做的調查筆錄中表示:「裡水信輝和廣東風投都同意將股份轉讓給科達,並決定名義上由中研所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以此對抗廣東風投和新的公司不可撤銷的要約。中研所收購後再原價轉讓給科達,目的是從形式要件上避免新公司收購科技風投和裡水信輝的股份,避免一方製藥被搬遷的後果。」
相關資料顯示,該股權轉讓情況是由廣東省中醫藥局進行考察並批准後進行的。落款為2003年7月24日的《廣東省中藥配方顆粒開發領導小組專家指導小組會議紀要》顯示,該會議由廣東省中醫藥局相關領導主持,參會專家對廣東中研所應對股權變更新形勢提出建議:作為國有事業單位,廣東中研所主要是技術優勢而不是資本優勢,廣東中研所在一方製藥應繼續保持股份,但不需要控股,應將營銷等交出去,讓別人經營更有優勢。
2003年8月14日,廣東中研所向省中醫藥局進行的股權轉讓情報匯報表示,「經過對比和協商,我們已選定廣東科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我們今後的發展戰略夥伴。現收購工作已初步完成,正在辦理各種法律手續。」同年8月28日,廣東省中醫藥局回函稱,「原則同意你所8月14日匯報的意見」。
2006年,塗瑤生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職務,保留董事長的職務,企業的經營權主要落在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譚登平身上。
2015年9月18日,廣州中院塗瑤生受賄案庭審現場(圖片來自網絡)
他人代持4%股權埋風險
2006年,高管股權激勵制度作為在科達機電廣受好評的機制被引入一方製藥。11月30日,一方製藥發布的《定向增發股份決議》決定向經營者(專職)定向增發股份。增發額度為20%,其中總經理認購不少於增發部分的50%,認購價格按公司2003年12月31日經審計淨資產為依據。
一審判決書認定:在增發股份過程中,塗瑤生於2006年12月收受譚登平個人出資253萬元購買的「一方製藥公司」4%的股權並由譚登平代為持有。
在接受廣州市檢察院的調查時,塗瑤生與譚登平均承認「犯罪」。而在一審庭審中,二人都翻供稱自己無罪。
對於當時決定增資擴股的原因,譚登平否認了塗案一審判決認定的「因經營業績逐步上升,對經營團隊實施定向增發獎勵」的說法。譚登平接受北青深一度採訪時表示,「當時決定增資擴股原因有二:一是在06年公司決定在甘肅隴西建立一個專門生產單味中藥提取物的分廠,缺少建設所需的資金;二是希望把企業管理人員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綁定起來,增強他們工作的積極性。」
譚登平說:「當時決定增發20%的股份,符合購買條件的管理人員共7人。由於大家都不看好公司前景,即使我一個個找他們談話,都沒人購買。只有老塗作為創始人,出於對公司的感情,才決定增資4%。最後只有我倆購買了股份,一共14%。如果當時這的確是個好事情,那也不可能增資還達不到目標。」
具備購股條件的程學仁亦表示:「當時老譚找我們其餘6人都聊過,也讓我買一點,不過當時實在是沒有錢,也並不看好企業的發展,就沒有買股份。」
在庭審中,塗瑤生稱購股款由譚登平墊付。一審判決認定,2006年12月19日,塗瑤生姐姐代塗瑤生償還了30萬元給譚登平。除此之外,塗瑤生還指出,在委託其姐姐向譚登平交付30萬元之前,自己在他一方製藥的辦公室內親手將50萬元現金交給了譚登平,作為自己現金出資的一部分,但這50萬元還款未被法院採信。
塗瑤生稱,其餘購股款,二人口頭約定以股份分紅還款,案發前他已通過股份分紅全部還清。但一審判決認定,塗瑤生沒有表示過要歸還認購款。
一審法院認定,塗瑤生每年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約定由譚登平保管,故認購行為完成已經達到受賄犯罪既遂狀態;塗瑤生在庭審中辯稱其以每年的股份分紅償還譚登平的出資款只是其涉及對股份分紅款的處置,不能成為不構成受賄罪的抗辯理由。
對於為何讓譚登平代為持股,塗瑤生的解釋是:一是由於一開始沒有申請參加增資擴股,後又突然參加,怕影響不好;二是擔心自己登記持股還要上報組織批准,避免程序上的複雜。
科達機電高管盧勤和一方製藥高管程學仁均表示,當時便知情代持事宜。盧勤在詢問筆錄中表示,「譚跟我匯報說塗提出不便直接持有股份,想讓譚登平代持。我對譚登平說這無所謂。」程學仁在接受北青深一度採訪稱,當時譚登平找自己持股時,也表示股票可以由其代持。
塗瑤生在庭審中為自己辯白,代持股份一事在當時已是「公開的秘密」,「我如果受賄了,難道還要告訴那麼多人知道?」
科研人員是否可以從科研成果實際轉化過程中獲利,過去存在爭議。事實上,1996年起施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單位應連續3至5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可折算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一方製藥的董事會會議記錄顯示,在2004年2月28日召開的會議中,譚登平提議設置股權獎勵:董事長、總經理獎勵5%股份,副總經理3%,總工程師2%。而塗瑤生認為,贈送股份的方案可能會牽扯到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不贊同該方案。
「本來可以送股份,父親不同意,還會收受別人賄賂買股份?」塗瑤生的兒子塗昊認為,這樣的邏輯說不通。
對塗瑤生的另一項指控是其2011年收受譚登平300萬元的賄賂並作投資用途。
一審法院認定,2011年下半年,塗瑤生讓譚登平為其支付了購買長白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200萬元,並讓譚登平幫忙歸還其在買房時的借款100萬元。
譚登平在其涉嫌行賄案的三次庭審中解釋稱:「塗瑤生讓我轉300萬給魏林華,這300萬是從塗瑤生的股份轉讓款及股份分紅款中支出的。」
塗瑤生的一審辯護律師在辯護詞中指出,「至2011年底,由譚登平掌管的塗瑤生的股份分紅及轉讓款有2000多萬元,讓譚登平支付300萬元就是塗瑤生行使財產處分權的行為。」
塗瑤生收到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顯示因不可抗力停止計算其羈押期限
「不可抗力」
對於塗瑤生、譚登平的無罪辯護意見,一審法院最終沒有採納。2017年7月20日,廣州市中院對塗案和譚案分別作出判決。塗瑤生被認定受賄罪,獲刑11年,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譚登平被認定行賄罪,獲刑3年,緩刑5年。對此,塗瑤生提起上訴,而譚登平則放棄了上訴權利。
今年2月17日,在看守所剛過完61歲生日的塗瑤生收到一封由廣東省高院下發的《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稱「因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決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羈押期限起始、終止日期未知。
「當時我去會見塗瑤生的時候,他跟我說有這個事情,由於他當時沒把這份文件拿出來給我看,我覺得肯定是當事人記錯了,什麼叫停止計算羈押期限,我聞所未聞。後來朱明勇律師又去見他,拍了文件照片,我們才確認此事。」二審辯護律師易延友對記者說。
二審另一辯護律師朱明勇律師表達了對這一通知可能造成後果的擔憂:「如果最後判了無罪,將來他要申請國家賠償,那停止計算羈押期限是不是意味著這段時間的國家賠償拿不到?如果說判了有罪,羈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那麼停止計算之後不知這段時間還能不能折抵。」
一審辯護律師吳瑞雪向記者透露,她代理的另一起職務犯罪案件中,當事人也曾收到過廣東省高院下發的停止計算羈押期限通知。
「對於不可抗力,我們也不清楚到底是什麼。現在也就只能善意揣測是書記員寫錯了」,易延友說。
此外,上述律師認為,在案件的審理期間,存在偽造筆錄材料、威脅被告人等問題。
吳瑞雪表示,在觀看偵查階段對塗瑤生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發現偵查期間形成的對塗瑤生進行訊問的筆錄與塗瑤生的供述不一致,沒有記載塗瑤生本人無罪及罪輕的辯解內容,此外,「在一審法院,我們數次書面申請當庭播放詢問同步錄音錄像及每次庭審時均當庭申請要求播放訊問同步錄音錄像,一審法院沒有當庭播放。」
吳瑞雪亦指出:「在一審時辯護人提交了12冊共534頁的證據材料,遺憾的是一審法庭未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質證,並在一審判決書上對這些證據材料採信與否並未作出評判。」
2015年9月18日,塗案第一次庭審時,塗瑤生當庭表示,其在偵查機關受到威脅。「一進去就告訴我,你是要家破人亡的。過了一段時間,對方又說,已經把你老婆孩子抓起來了。我不信,他就拿相片給我看,兒子穿著馬甲受刑的照片。」塗瑤生之子塗昊表示,其的確被偵查機關叫去錄過筆錄,並拍了照片,但當時並沒有穿馬甲。易延友律師在辯護意見中指出,偵查機關存在「PS」了塗昊照片以威脅塗瑤生的嫌疑。
另案處理的譚登平行賄案中,譚登平也表示在偵查機關所做的筆錄並不真實。譚登平於2016年9月21日當庭表示,「我在偵查機關所做的親筆供詞是我寫的,但是是我抄的。抄的是當時的領導(註:指辦案人員)給我的,列印出來的。」
2016年2月22日,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張泗漢等五位刑法學專家出具的《譚登平涉嫌行賄案法律意見書》認為,該案中,「譚登平無行賄故意,也未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尚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譚登平代塗瑤生持有股份及應塗瑤生的要求轉帳300萬元的行為系行賄行為。」
距離塗瑤生上訴已經一年多,二審仍處於等待開庭的狀態。易延友律師對記者表示,其於9月14日剛收到二審法庭書記員電話,要求提交辯護意見。預計二審程序將在近日推動。
9月20日,同樣陷於職務犯罪指控的清華大學教授付林,收到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的撤訴通知。關注此案的塗昊表示:「心情很激動。付林案的結果體現了國家對科研人員的重視和關懷,也使我們有了信心,希望父親的案子也能有一個好結果。」
在朱明勇律師看來,與清華付林、浙大褚健等學者涉及職務犯罪的案件相比,塗瑤生案的事實更簡單,「他其實就是在增資擴股過程中借錢買了股份,而且是有證據證明他還過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