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我講的應該算簡單易懂了,耐心看完絕對會有不少收穫。
有寫錯或者不完善的地方,歡迎在評論區留言指正補充。
作者:舒濟源(書記員)
首發於公眾號:憋不住偷偷說
【政策依據】:2019年12月央行發布的[2019]第30號公告
【政策內容】:針對存量浮動利率貸款的定價基準轉換。
如果你目前的貸款是在2020年1月1日前籤訂合同或者領取貸款,且利率隨著基準利率而確定(如基準利率上浮10%,或基準利率打八折),且利率不是固定的,而是浮動的(如每年1月1日調整),那麼就可以考慮是否要轉換定價基準。
以上也可稱為存量的貸款合同,往後新申請的貸款可以直接籤新版的LPR合同。
其中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包括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部分)和2020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房貸(因為變了也沒意思),不需要考慮轉換定價基準。
那什麼是定價基準利率轉換呢?
簡而言之,就是「LPR」和「固定利率/基準利率」二選一。
LPR的市場化程度高,比較靈敏,隨時可能降低,也可能提高。
堅持原來約定的固定利率或基準利率來計算,就是利率水平到你還清貸款為止,一直保持不變。倒黴的話,你可能要眼睜睜看著別人享受跟著LPR降息的福利......
【延伸知識】:LPR的英文全稱是Loan Prime Rate,中文名叫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商業銀行對最優質客戶執行的貸款利率。
2013年10月25日,央行宣布LPR集中報價和發布機制正式運行。
2019年8月17日,央行發布第15號公告,宣布利率定價體系改革,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雙軌合一(也就是基準利率和LPR合一),不再制定基準利率,改由十八家大型行業銀行聯手確定LPR,也就是由我國的指定發布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綜合報價,去掉最高價及最低價,對其餘報價進行加權平均計算,有一年期品種和五年期品種,改每日報價為每月報價,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LPR。
以前的基準利率是這樣的,央行可以一年調整多次,也可以多年調整一次,新增的貸款按最新的執行,存量的貸款則在每年1月1日結合去年的基準利率和約定的浮動規定來執行,執行的利率因此也叫執行利率。
【政策窗口期】:半年,也就是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轉換不收取費用,每個人只能變一次,不能變來變去,8月31日過後想要轉換便沒那麼容易。
【轉換方法】:根據「現有的上下浮程度」計算出「加點數值」,也就是「現在的利率水平-現在的LPR=加點數值(可為負值)」
舉個划算一點的例子,你現在用的利率是4.41%,2019年12月的LPR為4.8%(在2020年8月31日前轉換的都是參考2019年12月20日發布的LPR,其中貸款五年以上的,參考五年期以上的LPR,貸款五年以下的,參考一年期的LPR),那麼你的加點數值便是兩者相減,為-0.39%,確定後就不再變動。
確定加點數值後有什麼用呢?假設往後2020年12月20日發布的LPR為4.7%,那麼你能享受的利率便為4.7%+(-0.39%)=4.31%。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LPR會隨著市場而變,但轉換後,你享受的利率不會每個月都變,你可以選擇在每年1月1日調整,或者貸款發放日每年的對應日期調整,也就是約定重定價周期與重定價日。
注意,因為加點數值是不變的,如果轉換時的LPR超級低,那麼你固定下來的加點數值就高,往後算出來的利率水平也會高…
【轉換方法】:詳情到對應的網上銀行查看指南、諮詢你的客戶經理等。
【對司法的影響】:2019年11月8日,最高院頒布《九民會議紀要》,正式將LPR的概念引入司法實踐。
結合實務,LPR將主要適用於:
(1)約定不明且非自然人間的民間借貸利息;
(2)借款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後,返還借款的資金資金佔用利息;
(3)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買賣合同罰息;
(4)欠付工程價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罰息;
(5)執行案件中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需要注意兩點,
一、LPR是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而不是存款基準利率。
二、利息計算期間跨越2019年8月20日的,需要分段計算,具體表述如下:
「以xx元為基數,支付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貸款報價利率(LPR)計付。」
上面的表述摘自上海高院《關於在裁判中統一貸款利率計付標準的通知》,建議默寫收藏(俗稱抄作業)。
其實不管在判決書,還是在起訴狀、答辯狀中都可以使用這樣的分段表述,儘快適應,不要out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