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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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於廣東華特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信達科會字[2021]第001號
致:廣東華特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廣東華特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指派信達律師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性進行見證,並出具《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廣東華特氣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本法律意見書」)。
信達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廣東華特氣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的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發表法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律意見。
信達及經辦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達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同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併公告。
信達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及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2020年12月16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召開公司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決定於2021年1月5日召開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2020年12月18日,公司董事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等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公告了《廣東華特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具體情況如下:
1.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於2021年1月5日(星期二)11:00在佛山市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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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裏水鎮和順花園大道百順商業廣場華特氣體會議室召開。
2.本次股東大會採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絡投票系統,通過交易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交易時間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網際網路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3.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副董事長石思慧女士主持。
經信達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
1.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
信達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股東授權代理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自然人股東的個人身份證明等文件進行了核查,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8名,持有公司股份60,529,16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50.441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信達律師。
信達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人員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2.參加網絡投票的人員
根據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網絡投票表決統計結果,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網絡投票方式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1名,持有公司股份40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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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過網絡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其身份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提供機構進行驗證。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及表決事項為公司已公告會議通知所列出的議案,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沒有提出新的議案。
2.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了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由股東代表、監事代表和信達律師進行了計票和監票,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在規定的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或網際網路投票系統行使了表決權,網絡投票結束後,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表決統計結果。公司合併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
根據公司合併統計的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聘任2020年度內部控制審計機構的議案》,表決情況如下:
表決結果:同意60,529,56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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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600 股,佔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反對 0 股,佔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
綜上,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召集人的資格及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貳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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