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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深圳市 福田區 深南大道4019號 航天大廈24層 24/F,AEROSPACE SKYSCRAPER,NO.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P.R.CHINA 電話:0755-88265288 傳真:0755-83243108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 深圳市
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籤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見書 信達他字[2015]第026號 致:深圳市
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深圳市
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的委託,指派律師見證貴公司與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招商深圳分行」)籤訂《戰略合作協議》,並進行了必要的審驗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信達律師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於招商深圳分行的基本情況 招商深圳分行在深圳市註冊成立,註冊地址為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2號新聞大廈,負責人為張明輝,企業類型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營業期限為永續經營。 經核查,信達律師認為,招商深圳分行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其基本情況真實有效。 二、關於招商深圳分行籤署協議的合法資格 招商深圳分行作為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其依法具有籤署《戰略合作協議》的合法資格。 三、協議籤署和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戰略合作協議》由貴公司與招商深圳分行各自授權代表籤署並加蓋公章,經信達律師審查,協議內容合法有效。 信達律師認為,《戰略合作協議》的籤署及內容真實、合法、有效。 四、結論性意見 信達律師認為,招商深圳分行基本情況真實,具有籤署《戰略合作協議》的合法資格,《戰略合作協議》的籤署及內容均真實、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
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籤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見書》的籤署頁) 負責人: 經辦律師: 麻雲燕 沈險峰 潘 漫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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