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233號公告,預告制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的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14天內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
公告內容如下:
食品業者應就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相關紀錄予以保存。
(一) 保存資料:
1、產品信息:包含產品中、英(外)文名稱;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儲運條件;報驗義務人名稱;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號(或其它可代表產品產制批次的代號);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的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號碼。
2、供貨商信息:包含出口廠商、製造(屠宰)廠商(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及代碼(出口國官方註冊或登錄的代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國)的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信息。
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進口報單複印件。
(二) 保存方式:以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
(三) 保存者範圍:食品及相關產品的輸入業者。
(四) 實施日期:自2015年2月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