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歐洲人一直渴求亞洲的香料。1498年,葡萄牙船長達·伽馬首次航行到達印度。從此,葡萄牙控制了印度尼西亞的香料群島(即摩鹿加群島),壟斷了東方的香料貿易。為了防止其他國家的競爭,葡萄牙一直把繞過非洲好望角到達香料群島的航線信息視為最高國家機密。其他歐洲國家雖然垂涎於葡萄牙帝國的暴利,但他們缺乏先進的航海技術,更不知道航線信息,只能從葡萄牙進口香料。
1581年,荷蘭北方七省通過「斷絕與西班牙關係法」,宣布不承認西班牙國王菲利普二世,成立聯省共和國,擺脫西班牙統治。而此前一年,葡萄牙已被西班牙兼併,兩國共同國王菲利普下令扣押所有來自荷蘭的船隻。這樣,荷蘭就無法進口香料了。為了打破這種困境,並從香料貿易中分一杯羹,荷蘭聯省共和國緊鑼密鼓地採取了一系列行動。
第一個成功刺探到葡萄牙東方航線情報的人是荷蘭商人、旅行家林霄騰(John Huyghen van Linschoten,1563 – 1611年)。林霄騰出生於尼德蘭的哈勒姆,1580年來到裡斯本經商,後謀得葡萄牙東方帝國中心果阿大主教秘書一職。1583年,林霄騰跟隨大主教經過馬德拉群島、幾內亞、好望角、馬達加斯加和莫三比克,航行到了果阿。
1589年,因果阿大主教去世,林霄騰須向葡萄牙國王報告此事。但返航船隻被英國海盜擊沉,他被迫在亞速爾群島又滯留了兩年多才到達裡斯本。1592年,林霄騰返回荷蘭家鄉,開始從事著述活動,接連出版了幾本遊記。這些遊記記錄了林霄騰本人的航行經歷、果阿及其周邊國家和地區和葡屬印度的情況,也記錄了印度、印度群島、中國、日本之間的航道信息。
林霄騰在遊記中建議,突破葡萄牙人對馬六甲海峽的封鎖的最佳途徑是從蘇門答臘南部穿越巽他海峽接近東印度群島,這樣就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被葡萄牙人發現的危險。這些信息為17世紀荷蘭和英國的東印度公司打破葡萄牙對東印度香料貿易的壟斷創造了條件。
林霄騰還記載了亞洲香料品種、產地、價格的信息;為了增強可讀性,書中插入了6幅精心挑選出來的地圖,這是歐洲首次出版主要以葡萄牙資料為基礎繪製的遠東地圖。1598年起,林霄騰遊記的英文、德文、法文和拉丁文版相繼出版,成為當時歐洲的暢銷書。
旅行家、歷史學家林霄騰。(資料圖/圖)
林霄騰《遊記》封面。(資料圖/圖)
林霄騰《遊記》中所附的插圖《果阿市場》。(資料圖/圖)
林霄騰《遊記》中所附的航行圖。(資料圖/圖)
林霄騰遊記中所附的摩鹿加群島地圖。(資料圖/圖)
1592年,阿姆斯特丹的商人派遣科內利斯·德·郝特曼(Cornelis de Houtman,1565—1599年)前往葡萄牙首都裡斯本刺探香料群島的信息。兩年後,郝特曼帶著寶貴的信息返回了荷蘭。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成立1595年,由林霄騰和郝特曼組建的「長途(貿易)公司」派遣4艘船隻前往東方。船隊聽從林霄騰的建議,不經馬六甲海峽,而是直接航行到爪哇東北部的萬丹、馬都拉、巴裡、巴韋安等島嶼。這次航行最終既未到達摩鹿加群島也未獲得香料,而且人員損失也很多,但是它可以視為荷蘭對印度尼西亞殖民的開端。1599年,荷蘭船長雅各·馮·奈克(Jacob van Neck)率領8艘商船,第一次航行到達摩鹿加,不經過爪哇中間商人而直接購買香料,1600年返航回荷蘭,獲得的利潤為400%!到1601年底,荷蘭已經派遣了14支船隊到香料群島。
從1595年荷蘭船隻首航東方起,每次香料貿易航行都由臨時組成的公司給予資助。由於航行途中可能遭遇海盜、船員染病、沉船等意外事故,所以這種航行投資的風險極高。
為了謀取香料貿易的高額利潤,減少各個公司的惡行競爭,併集中力量對付葡萄牙和西班牙,1602年,荷蘭共和國成立「阿姆斯特丹聯合印度公司」,並授予該公司「特許狀」:唯有它可以派遣船隻前往東方(「從好望角以東到麥哲倫海峽」)、建立軍事要塞、維持一支軍隊、與亞洲香料產地的統治者籤訂貿易合同。
荷蘭控制下的馬六甲海峽。(資料圖/圖)
「聖卡特裡娜」號事件1601年,經驗豐富的船長海姆斯凱克(Jacob van Heemskerck,1567–1607年)受「阿姆斯特丹聯合公司」委派,率領荷蘭船隊前往東印度購買香料。他們歷經艱辛,於1602年到達巽他海峽東部的萬丹港。留下幾條船裝載香料返航後,海姆斯凱克沿著爪哇島北部海岸向東航行,途中他得知一個重要信息:不久就有一艘葡萄牙商船從澳門裝載貨物航行到摩鹿加群島。
1603年2月25日拂曉,海姆斯凱克果然在新加坡東部海岸(今樟宜附近)發現了葡萄牙商船「聖卡特裡娜」號。
海姆斯凱克召集手下軍官開會,一致認為應該襲擊葡萄牙商船:第一,1601年,有一條荷蘭商船到達澳門,結果被葡萄牙人擊退,17名水手被處死。襲擊聖「卡特裡娜」號,可以為在澳門遭到殺害的荷蘭水手復仇;第二,捍衛荷蘭在該地區的貿易權利;第三,通過削減西班牙的財源而降低西班牙的戰爭能力;第四,他們的船隻的貨倉還是空的,如果不襲擊葡萄牙商船,他們將無功而返。
按照當時的標準,「聖卡特裡娜號」是一艘巨型商船:載重量為1500噸(麥哲倫環球航行的「維多利亞號」載重量只有85噸),船上裝載了700名士兵、100名婦孺;還有大量貨物:1200捆中國原絲、錦緞、絲綢;大量的黃金、鑲金絲的服裝、絲綢被面和床罩、亞麻和棉織品;近60噸中國瓷器、蔗糖、香料和麝香等等。經過一天戰鬥,「聖塔卡特裡娜」號投降。海姆斯凱克把「聖卡特裡娜號」全部運回荷蘭。貨物在阿姆斯特丹拍賣,獲得約350萬荷蘭盾,相當於「阿姆斯特丹聯合公司」總資本的3倍多。
海姆斯凱克。(資料圖/圖)
「聖卡特裡娜」號事件在荷蘭國內外引起了軒然大波。葡萄牙認為這是非法的海盜行為,要求荷蘭及時歸還所有貨物。當時西歐各國的通行做法是,如果一個船長從一個合法君主手裡取得了「私掠許可證」(letter of marquee),那麼他的海盜行為就可以轉變為合法批准的行為。那些有「私掠許可證」的船長就是「私掠船主」,他們捕獲的貨物就是「戰利品」。為了獲得處置戰利品的權利,私掠船主必須前往該國的海事法庭接受所謂「譴責」,聽候法庭的發落。
海姆斯凱克航行到亞洲的使命是促進貿易,他被授權進行和平貿易航行,「阿姆斯特丹聯合公司」的董事長明確禁止他使用武力,除了必要的自我防衛之外。海姆斯凱克聲稱自己為了自衛而使用武力是完全合法的,但「自衛」說顯然與他有預謀地襲擊「聖卡特裡娜」號商船自相矛盾。雖然如此,1604年9月,荷蘭海軍部法庭還是裁決沒收「聖卡特裡娜」號的所有貨物,並分配如下:海姆斯凱克及其船員們獲得10.4%,海事法庭本身獲得23%,其餘歸新近成立的荷蘭東印度公司。
鑑於 「聖卡特裡娜號」事件在荷蘭國內外引起的軒然大波,海事法庭的判決出來之後,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長的弟弟簡·騰·格魯騰胡斯(Jan ten Grootenhuys)請求格勞秀斯為公司寫一份致歉信。
格勞秀斯出身於代爾夫特的名門望族,8歲能寫拉丁文詩歌,被譽為「神童」,11歲進入萊登學院,15歲取得法國奧爾良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8歲被任命為荷蘭的官方史學家。他是荷蘭政壇一顆冉冉升起的明星。格勞秀斯對這個案子也非常感興趣,因為海姆斯凱克是格勞秀斯祖母娘家的後代。對格勞秀斯來說,為捕獲「聖卡特裡娜號」辯護,不僅是為一個荷蘭東印度公司辯護,也是為自己家族的名聲辯護。
荷蘭東印度公司為格勞秀斯提供了葡萄牙在東印度的情況,他們也許只是希望格勞秀斯寫個小冊子,簡單地解釋荷蘭和平地來到東印度、希望與當地人進行誠實的商業活動,而葡萄牙報以無情的侵害和背叛行為,剝奪了荷蘭人的和平貿易權利。
但是格勞秀斯深知,一份小冊子根本沒有說服力,無法達到辯護的目的。因為這些材料需要論證以下幾個觀點:第一,葡萄牙發動了一系列戰役來阻止荷蘭商人進入東印度;第二,「聖卡特裡娜號」是在一場正義戰爭中被擄獲的;第三,荷蘭東印度公司佔有「聖卡特裡娜號」及其裝載的財物是完全合法的。於是他花了兩年多時間,撰寫了長達15章的書籍《論印度》。1605年,格勞秀斯發表了其中的第十一章《論捕獲法》。1609年,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請求下,格勞秀斯出版了《論印度》的第十二章,取名為《論自由海洋》。
格勞秀斯在書中承認,葡萄牙從未傷害海姆斯凱克本人,也沒有任何傷害其水手、貨物和船隊的企圖。因此在《論捕獲法》中,他只好另闢蹊徑,通過論證葡萄牙對東印度土著的幹擾和威脅損害了荷蘭在亞洲的香料貿易,來證明海姆斯凱克捕獲商船的行為是合法的。此前,在1602年夏天,由於葡萄牙船長安德烈·福塔多·德·門多薩(Andre Furtado de Mendonca)把香料群島變成了荒蕪之地,從而使海姆斯凱克船隊無法從香料群島採買香料;1602年11月葡萄牙人在澳門屠殺17名荷蘭水手,這些水手並沒有犯罪,只是不知情地駛入了澳門。作為荷蘭政府和阿姆斯特丹聯合公司的代表,海姆斯凱克不可能坐視不管葡萄牙的這種公然的非正義行為。
格勞秀斯還在書中提出了「主體權利」概念,即人天生擁有自主權,擁有捍衛自己人身和財產不受不公正侵害的權利,用格勞秀斯的話來說就是,每個人都擁有採取必要措施以自衛和懲罰違反自然法的自然權利。格勞秀斯提出,為了實施主張貿易和航行自由的自然法,一個貿易公司可以合法地參與反對其他商人、甚至反對主權國家代表的私人戰爭。由於荷蘭聯省共和國在國際政治中的模糊地位,所以它的居民被授予了自由貿易和航行的權利,這是所有自由民族與生俱來的權利,在獨立而有效的判決的情況下,他們自己就可以行使這種權利。由於自衛權使個人可以在自己的事業中充當法官和執行者,所以在一定的條件下,像荷蘭東印度公司那樣的貿易公司必須在國際政治中擁有完全的自主權。當受到葡萄牙的損害和威脅時,它完全有權利武裝自己以便捍衛它與亞洲各國和民族的貿易。因此,在東印度實施貿易和航海自由、懲罰違反了自然法的葡萄牙的使命,就落在了東印度公司身上。
格勞秀斯還提出,由於海姆斯凱克代表擁有主權和獨立的荷蘭國家而行動,所以他攻擊葡萄牙商船的行為是荷蘭共和國反對西班牙和葡萄牙國王菲利普的公共戰爭的一部分,是「正義的」戰爭。海姆斯凱克既不是私掠商船主,也不是海盜,而是一名進行自己的私人戰爭的戰士!既然海姆斯凱克攻擊並捕獲「聖卡特裡娜號」是「正義」的戰爭,所以他就可以把葡萄牙商船及其裝載的貨物作為戰利品,以彌補他的僱主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荷蘭聯省會議所遭受的損失。
格勞秀斯。(資料圖/圖)
1605年格勞秀斯發表《論捕獲法》,這是現代國際法誕生的標誌。
(作者為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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