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貝果財經
近3億元借款逾期 珠海華潤銀行應收帳款質權或存瑕疵
本報記者/慈玉鵬/張榮旺/北京報導
《中國經營報》記者近日獲悉,珠海華潤銀行深圳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等糾紛起訴原印刷界大佬香明禧、夫人黎婉玲、廣州豐彩快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彩快印公司」)、豐彩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彩傳媒」)等一案,一審落下帷幕,該案涉案借款本金約為2.76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該筆業務中,華潤銀行深圳分行與廣州豐彩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彩彩印公司」)籤訂《最高額應收帳款質押合同》,將相關應收帳款質押給華潤銀行深圳分行。但法院一審認定,應收帳款無法特定化,質權未成立。
記者就案件進展等相關問題與華潤銀行方面確認,截至發稿並未收到回復。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應收帳款質押一般是風控的輔助手段,不作為主擔保手段 ,除非借款企業本身資質非常好,銀行操作應收帳款保理融資業務,一般涉及付款方是國有企業及央企,中小企業較少。
應收帳款質押融資
投資界公示信息顯示,豐彩傳媒創立於1993年,2004年在新加坡聯交所主板上市,是一家以傳媒出版、陳列展示和印刷包裝三大產業板塊業務為核心的多元化國際性上市(集團)公司。豐彩傳媒集團旗下企業及服務機構主要分布於新加坡、中國香港,及中國內地的廣州、北京、上海、中山、青島等地。
一則2020年公示的判決書顯示,豐彩傳媒法定董事長為香明禧。相關法律文書信息顯示,香明禧與黎婉玲為夫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2013年4月、2013年12月,豐彩快印公司、青島豐彩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豐彩公司」)籤訂《基本供貨合同》,約定豐彩快印公司為青島豐彩公司供貨。
天眼查顯示,青島豐彩公司原名為青島海爾豐彩印刷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年,股東為海爾集團公司及香港豐彩印刷有限公司,黎婉玲任副總經理。印刷曾是豐彩傳媒布局的重要業務之一,青島海爾豐彩印刷有限公司曾位列中國印刷企業100強。
2013年11月28日,華潤銀行深圳分行與豐彩快印公司籤訂《國內保理業務合同》,約定向豐彩快印公司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融資、明保理服務,為豐彩快印公司核定的保理融資額度為人民幣3億元整。
華潤銀行深圳分行和豐彩快印公司共同向青島豐彩公司出具《應收帳款轉讓通知書》,通知其上述合同籤訂事實,以及豐彩快印公司已將對青島豐彩公司從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所有應收帳款轉讓給華潤銀行深圳分行事實。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青島豐彩公司出具《應收帳款轉讓通知確認書》進行確認。2013年12月2日,華潤銀行深圳分行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平臺對上述應收帳款轉讓事實予以登記。其後,青島豐彩公司先後對五筆貨款作出確認,上述五筆貨款共計約6.78億元。
籤訂《國內保理業務合同》當天,華潤銀行深圳分行與豐彩快印公司籤訂《綜合授信協議》,約定為豐彩快印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額度為保理額度人民幣3億元整。
在該《綜合授信協議》項下,華潤銀行深圳分行以保理融資合同、銀行匯票承兌協議等方式分7次向豐彩快印公司提供融資。記者經法院公示信息統計,上述7筆融資中4筆為保理融資,3筆為銀行匯票承兌協議形式,經法院認定,關於《保理融資合同》項下共有約1.64億元本金及相關利息逾期,關於《銀行承兌協議》項下逾期的本金約為1.12億元,兩類逾期本金共計2.76億元。
某地方銀行分行副行長告訴記者:「應收帳款質押一般涉及保理業務,對於銀行來說,核心要把控付款企業的風險,銀行一般會選擇付款企業是國企、央企。例如一家煤礦企業給國家電網送煤,如果國家電網沒有及時付款,煤礦企業用國家電網相關的應收帳款到銀行借款,就可提前拿到款項。但對於中小企業,銀行一般不採取這種形式放款。」
從風控措施上看,華潤銀行深圳分行分別與香明禧等方籤訂保證合同。根據保證合同約定,香明禧等方均為華潤銀行深圳分行在上述《綜合授信協議》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除此之外,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2014年8月7日,華潤銀行深圳分行與豐彩彩印公司籤訂《最高額應收帳款質押合同》,約定豐彩彩印公司將對廣州中郵普泰通訊設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普服務公司」)、廣州普泰移動通訊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泰設備公司」)、廣州中郵普泰移動通信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普設備公司」)共3家公司的相關應收帳款質押給華潤銀行深圳分行,為上述綜合授信協議項下所發生的債權以及雙方約定的在先債權(最高不超過等值人民幣3億元)提供擔保,以上應收帳款金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
2014年8月7日,華潤銀行深圳分行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平臺上對上述應收帳款質押事實予以登記。
借款逾期後,華潤銀行深圳分行起訴豐彩快印公司等方,要求判令豐彩快印公司償還到期的保理融資本金約人民幣2.76億元及利息等;要求判令青島豐彩公司向華潤銀行深圳分行償還已到期的應付帳款。
另外,華潤銀行深圳分行請求判決其就豐彩彩印公司對中普服務公司、普泰設備公司、中普設備公司應收帳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等。
發票重複質押 質權被認定不成立
對於質押的應收帳款,中普服務公司、普泰設備公司、中普設備公司在訴訟中表示與豐彩彩印公司之間不存在基本供貨合同關係,也不可能存在前述合同項下的應收帳款。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為證明上述質押合同涉及的應收帳款真實存在,華潤銀行深圳分行提交了上述質押合同中提及的《基本供貨合同》和增值稅發票的複印件,但中普服務公司、普泰設備公司、中普設備公司對《基本供貨合同》和增值稅發票的真實性不予確認,並提交了兩份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予以反駁。
判決書顯示,法院一審認定,據中普服務公司、普泰設備公司、中普設備公司提交的生效民事判決,本案部分增值稅發票還被豐彩彩印公司重複用作其他基礎合同項下的應收帳款的發票對外提供質押擔保,可見該發票與本案應收帳款之間並沒有對應關係,即使該發票真實,也不足以證明發票上載明的款項就是本案基礎合同項下的應收帳款。故由於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應收帳款設立質權的基礎法律關係真實,應收帳款無法特定化,應認定設定在該債務之上的質權自始未能成立,華潤銀行深圳分行據此行主張質權的優先受償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雖質權未能成立,但涉案質押合同為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根據質押合同的約定,在質權未有效設立的情形下,華潤銀行深圳分行有權請求豐彩彩印公司在質權擔保範圍內對豐彩快印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廣州豐彩快印償付本金約2.76億元及相關利息;判處青島豐彩公司應於3.39億元及其利息的範圍內向華潤銀行深圳分行償還相關債務等。
某股份制銀行人士告訴記者,應收帳款質押一般是風控的輔助手段,不作為主擔保手段,除非借款企業本身資質非常好,「銀行會對相關內容進行審核,舉例來說,一家施工企業要用應收帳款做保理借款,銀行會要求審計企業及監理企業蓋章,監理企業確認工程合格,審計企業確認款項,但銀行一般不把應收帳款看作一個非常重要的擔保方式,除非公司信用本身特別好。」
「實際上,應收帳款質押在業內也分為明報和暗保,明保一般都會核實,但暗保一般不用核實,只要提供合同,前提是相關企業信用非常好。」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