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理不清」的家務事法官這樣斷
甘肅日報·每日甘肅網記者 朱婕
2016年以來,我省法院積極穩妥地開展家事審判工作改革試點工作,發揮家事審判的治癒、修復、監護職能,通過公正裁判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維護家庭關係的和睦穩定。省法院擷選了部分典型案例,不僅展示了法院在家事審判改革中所做的工作,也是我省法院以司法促社會和諧發展的集中體現。
案例一 未辦理結婚登記 彩禮被判返還
基本案情:2013年,原告祁某和被告孟某自由戀愛並確定男女朋友關係。同年,原、被告舉行了訂婚儀式,原告按照本地習俗,經媒人張某給被告的家人送了6萬元的彩禮,但二人未舉辦婚禮,也未辦理結婚登記。隨後,被告家人以孟某年齡尚小為由一再拒絕和原告結婚,後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孟某外出打工,和原告失去聯絡三年。至此,原告祁某將孟某訴至法庭,要求返還彩禮。禮縣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等規定,判決被告孟某及家人返還原告祁某彩禮款6萬元。
法官點評:彩禮,是中國幾千年來的婚嫁習俗。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禮的數額也不斷增加,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約引發的彩禮返還糾紛也日益增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應返還彩禮。拒絕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
案例二 贍養費有糾紛 判決平衡各方利益
基本案情:閆某和陳某共生育五個子女,均已成家。2017年7月26日,陳某因摔傷和患病在瓜州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天,花去醫療費17483.47元。因陳某未參加醫保,醫療費未報銷。2017年11月13日,閆某和陳某提起訴訟,要求兩個兒子承擔陳某住院費。庭審中,閆某和陳某不要三個女兒承擔醫療費。酒泉中院在審理中認為,五個子女對其父母均負有贍養義務,應均等承擔贍養費;閆某和陳某不要求女兒承擔醫療費,三個女兒應承擔的部分由閆某和陳某自行承擔,兩個兒子應承擔的份額由其承擔。故判決兩個兒子承擔其應承擔的贍養費份額。
法官點評: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這種贍養扶助義務不是來自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約定,而是來自法律的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由法律強制其履行。本案中的五個子女對原告的醫療費應當均等分擔,但考慮到老人的意願,家庭成員的權益以及相互之間的和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令兩個兒子在其應當承擔的範圍內履行義務,平衡了各方利益,彰顯了法治權威,同時也維護了道德風尚。
案例三 遺產繼承紛爭 保護合法物權
基本案情:原告孫某與兩名被告系親兄弟關係,其兄弟姐妹共四人。年幼時他們與父母同住位於會寧縣會師鎮一所平房院內。四人成家後與父母分家另過。原、被告父親1997年去世後,原告孫某又搬入該住宅與其母親一起生活,照顧母親,直至2016年10月其母去世。原告母親在世時,曾立下遺囑將自己名下位於會寧縣會師鎮的住宅贈予原告。2017年,兩位被告人得知情況後,回來佔用了房間。原告孫某認為,二被告佔用該房屋屬於侵權行為,遂訴諸法院,要求二被告搬出所佔用的房屋。而被告人認為其母所立遺囑無效,兄弟姐妹四人都對母親盡了贍養及喪葬義務,該房產應該由原、被告兄弟姐妹四人按份分割。白銀中院審理認為,原告孫某基於遺囑繼承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對該不動產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二被告佔用該房屋,屬於侵權行為,法院判決二被告搬出佔用的原告房屋。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明確規定了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即有遺囑時按照遺囑繼承,而非按法定繼承順序繼承。審判實踐中,對被繼承人留有有效遺囑的,均是充分尊崇已逝者意願而對其遺產進行分配。本案中,既考慮到尊崇被繼承人意願,又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中的贍養老人相契合,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在分配遺產中可以多分,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