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首件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刁某明因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賠償因非法獵殺野生動物造成的資源損害賠償金,並向公眾賠禮道歉。
去年5月28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發布通告: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止,江津區行政區域為禁獵區,且禁止用鐵夾進行捕獵。
刁某明在明知不能進行狩獵的情況下,仍將自己購買的狩獵用鐵夾安放在江津區永興鎮某村附近的山林中,並於去年6月至11月期間捕獲到豪豬2隻、野豬1隻,其中1隻豪豬因受傷過重死亡後,被刁某明及其家人食用。
去年12月16日,經群眾舉報後,江津區林業局執法人員在刁某明家中查獲狩獵鐵夾19個。經鑑定,刁某明使用的獵捕工具「鐵夾子」屬禁獵工具,被查獲動物為豬/野豬、豪豬,系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三有動物」。
今年2月10日,刁某明在家中被民警抓獲,並在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江津法院審理認為,刁某明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綜合刁某明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決定判處拘役四個月。
刁某明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破壞了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江津區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刁某明承擔因非法獵殺野生動物造成的資源損害賠償金500元,並在重慶市市級媒體上向公眾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上遊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