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3 17: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
世界環境日的意義在於提醒
全世界注意地球狀況和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危害
今年是第49個世界環境日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一是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是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加重處罰;對本決定增加的違法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以體現更加嚴格的管理和嚴厲打擊。
戴頭燈騎摩託捕野兔
以為自己很酷
萬萬沒想到
帶了「白銀手鐲」
把自己搭了進去
案例呈上!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8日摩某某、烏某某、圖某某預謀晚間獵捕野兔,當日21時許三被告人一起到榮烏連接線16公裡處,戴頭燈騎高賽摩託車圍趕野兔,圖某某戴頭燈用扣網扣捕野兔,捕了11隻野兔裝入事先準備的託兜裡。4月29日3時許,摩某某聯繫崔某某在某旗工業園區以每隻120元的價格將野兔賣給崔某某。三被告人用與第一次相同的方法又獵捕五次野兔。三被告人六次共獵捕60隻野兔,盈利6780元,除去開支三人均分贓款。經鄂爾多斯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鑑定,三被告人獵捕的野兔屬於有益的、有經濟和科學研究價值的保護動物。
被告人摩某某、烏某某、圖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和拘役三個月零十五天等不等刑罰。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野生動物是大自然對人類的饋贈,是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的重要基礎,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態平衡就是保護人類自己,非法狩獵、售賣野味的一時「貪念」帶來的不僅是環境惡化危機,還伴隨著牢獄之災,鄂爾多斯市中院呼籲大家,切勿狩獵、販賣、野生動物,拒絕食用野生動物!
來源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農牧礦業與資環合議庭 諾敏高娃
原標題:《【6.5世界環境日】捕殺野兔也犯法?非法狩獵代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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