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南區生豬調運管理辦法、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

2020-12-05 中國化肥網
  中南區聯防〔2020〕1號
  廣東、福建、江西、湖南、廣西、海南省(區)各地級以上市(州)、省直管縣防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
  根據《關於印發<中南區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區域化防控方案>的通知》(中南區聯防〔2019〕1號)和《關於中南區試點實施活豬調運有關措施的通知》(中南區聯防〔2019〕2號)要求,經農業農村部同意,中南區將於2020年11月30日起,全面禁止非中南區的生豬(種豬、仔豬除外)調入中南區,中南區內原則上不進行生豬(種豬、仔豬除外)跨省(區)調運。為加強生豬調運管理,穩步推進調豬向運肉轉變,中南六省(區)共同研究制訂了《中南區生豬調運管理辦法》《中南區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規範化建設指引》,彙編了《中南區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名單》,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三點貫徹意見,請共同組織實施。
  一、嚴格落實生豬調運管理相關要求
  非洲豬瘟防控實踐證明,推動由調豬轉為運肉,減少生豬長距離跨區域調運,是降低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的有效手段。各地各級要按照生豬調運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由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組織農業農村、公安、交通、市場、海關等相關部門共同推進措施落實。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要結合備案管理制度嚴格檢查進入本省(區)的生豬(種豬、仔豬除外)及生豬產品,對不符合規定調運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切實規範指定通道檢查站運行和管理
  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要按照規範化建設指引(詳見附件2)要求,建設和完善指定通道檢查站站房及消毒通道等設施;配齊必需的監督檢查設備;統一設置進入提示牌,引導運載車輛接受監督檢查;在顯要位置公示設立依據、工作職責、工作程序、生豬及產品運輸管理要求、執法人員和監督電話等信息;加強指定通道規範化管理,強化人員培訓,實行 24小時工作制度。推廣使用牧運通APP,使用統一的檢查登記表,並加強信息互聯互通。各地相關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和監督檢查力度,明確要求養殖和屠宰企業只能接收經指定通道檢查站檢查後進入的生豬、交易市場及冷庫只能接收經指定通道檢查站檢查後進入的生豬產品,通過強化落地監管,促進指定通道制度的落實。
  三、有效引導相關從業人員形成共識

  中南各省(區)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政策宣傳活動,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通過召開會議、張貼公告、發放告知書和明白紙、編發簡訊或微信等方式開展各類宣傳活動,讓生豬及生豬產品運輸、屠宰、交易、貯藏等從業者充分知曉中南區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的有關規定,有效引導跨區域運輸生豬及生豬產品的車輛經指定通道進入。組織開展指定通道檢查站人員業務培訓,規範過站檢查各項工作。


  附件:1.中南區生豬調運管理辦法

  附件1

  中南區生豬調運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加強區域生豬調運監管,降低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跨區域傳播風險,加快推動運豬向運肉轉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中南區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區域化防控方案》(中南區聯防〔2019〕1號)和《中南區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設置指導意見》(中南區聯防辦〔2019〕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南區嚴格實施生豬調運管理,除種豬和仔豬外,全面禁止從中南區外調入生豬,中南區內原則上不進行生豬跨省(區)調運。
  第三條 區域內生豬及生豬產品供給不足或突發緊急情況時,為保障市場供應,促進生豬及生豬產品價格穩定,經向輸出地、輸入地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啟動生豬點對點調運,並優先實施區域內生豬點對點調運。
  生豬點對點調運是指出欄的生豬從備案的養殖企業直接調運到接收的屠宰企業。點對點調運距離,原則上不超過1000公裡。
  第四條 生豬點對點調運實行事前備案管理,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殖企業生豬,經向輸出地、輸入地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後,可實施點對點調運。
  點對點調出養殖企業名單,由調出省(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把關推薦,向中南區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備,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匯總並抄送中南各省區。
  第五條 申請生豬 點對點調運的養殖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出欄生豬2000頭以上;
  (二)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營業執照;
  (三)防疫管理制度齊全,生物安全條件較好,配備專職獸醫人員,使用備案車輛運輸,具有清洗消毒條件;
  (四)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年度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五)年度內重大動物疫病抗體監測達到國家要求。具備非洲豬瘟自檢能力(含委託送檢),按規定開展非洲豬瘟實驗室檢測,病原檢測為陰性;
  (六)經過非洲豬瘟無疫小區認證的養殖企業優先。
  (七)符合國家或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生豬 點對點調運的屠宰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屠宰量15萬頭以上;
  (二)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A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排汙許可證;
  (三)防疫管理制度齊全,官方獸醫數量配備足額,有專職的肉品檢驗人員,具備冷鏈儲運設施和清洗消毒條件;
  (四)具備非洲豬瘟自檢能力,近3年內在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未檢出禁用藥物和違禁添加物。年度內無產品質量不良記錄和違法行為。
  (五)通過國家生豬屠宰標準化示範廠認定的優先;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鼓勵養殖、屠宰加工和物流等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供應對接和保障機制。支持規模養殖場、中小養殖場(戶)、農民合作社使用專業化、標準化、集裝化的生豬運輸車輛,配備必要的生物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提高生豬運輸生物安全防護水平。
  第八條  自2021年4月1日起,從區域外調入以及區域內跨省(區)調運種豬、仔豬的,運輸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程使用封閉式車廂運輸;
  (二)車廂層高、欄舍設置與所運輸的生豬大小、數量相適應;
  (三)車廂配有與所運輸的生豬數量相適應的自動給水和糞汙收集處理等設施設備;
  (四)車廂與外界通風處應配有過濾設施設備,防止糞便、墊料等遺撒;
  (五)配備溫度監控系統,車廂溫度控制在5℃-25℃;
  (六)駕駛室、車廂內部應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可實時記錄和回放運輸情況;
  (七)車輛的清洗消毒應符合國家防控技術要求,隨車附具清洗消毒憑證。
  (八)符合法律法規和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從事生豬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事生豬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通過 牧運通信息系統登記;
  (二)使用經國家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系統備案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生豬運輸車輛,全程保持車載定位系統正常運行;
  (三)啟運前,核對動物檢疫證明信息,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證明載明的目的地、數量等內容承運生豬;
  (四)經公路運輸生豬時,應從中南區及中南區各省(區)公布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入境,主動接受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的監督檢查;
  (五)運輸途中,發現生豬發病或死亡的,應當停止運輸活動,立即報告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配合做好病死生豬的無害化處理;
  (六)通過區域信息平臺填寫和報送生豬運輸相關數據信息。
  第十條 未經點對點調運備案或未經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入境的生豬,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官方獸醫不得出具相關檢疫證明。
  第十一條 中南區各省(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轄區內生豬調運管理和點對點調運備案工作。區域內可開展生豬 點對點調運的養殖和屠宰企業名單由各省(區)農業農村部門向社會公布,同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備。
  附表1:_____省生豬點對點調運中南區備案表


  申請單位(個人):                                     備案編號:

  備註:1.申請單位(個人)為輸出地養殖場或輸入地屠宰場(廠)、一場一備案。
  2.備案編號由縣級所在行政區域代碼+4位數年份+3位數字順序號
  組成;縣級所在行政區域代碼按照GB/T 2260-2007執行。
  3.本表一式四份,養殖場、屠宰場(廠)、輸出地和輸入地縣級以上農業農村
  部門各執一份。
  4.申請單位(個人)請提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等資料複印件備查。

  附表2:_____省生豬點對點調運中南區審查表

  編號:


  備註:1.申請企業為輸出地擬調出生豬的養殖場。
  2.編號由縣級所在行政區域代碼+4位數年份數+3位數字順序號組成。縣級所在行政區域代碼按照GB/T 2260-2007執行。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輸出地農業農村部門留存,一份由申請企業留存,一份隨貨同行備查,最後交輸入地屠宰企業留存。

  2.中南區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規範化建設指引

  附件2

  中南區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規範化建設指引

  (試 行)
  第一條 為加強中南區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構建高效運行、互為補充、相互策應的立體化監管網絡,有效打擊跨區域、跨省違法違規調運動物及動物產品行為,切斷動物疫病傳播途徑,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南區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以下簡稱指定通道檢查站)是指經區域重大動物疫病分區防控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與區域內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協商確定的,位於區內省際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
  第三條 指定通道檢查站的設置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共建共享、協同推進的原則,統籌考慮區域重點路網幹線布局、現有指定通道資源、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輸車輛流通情況和實際監管能力等因素,科學布設檢查站點。
  第四條 中南區鼓勵和支持相鄰省份農業農村部門積極探索聯合執法、資源共享的工作模式,逐步優化調整省際間指定通道規劃布局。一是在區域發生重大動物疫情,需要設立臨時檢查站時,中南區內各省之間設立的檢查站儘可能設在同一條國道(或高速、省道)上,鼓勵聯合建站、聯合檢查。二是中南區與區外接壤省設立的檢查站要建立聯防聯動機制,做到信息互通,密切協作,同時收集報告區外疫情防控形勢和狀況。三是落實指定通道制度,加大宣傳力度,強化落地監管,督促動物及其產品運輸車輛走指定通道。
  第五條 區域內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與本級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協作溝通,建立動物及動物產品調運協作監管長效機制。
  第六條 中南區各省(區、市)應加大對指定通道檢查站的財政支持和投入力度,給予必要的工作人員、檢查裝備和工作經費等條件保障,確保指定通道檢查站高效運行。
  第七條 中南區統籌推進指定通道檢查站信息平臺建設,促進區域內養殖、運輸和屠宰等環節相關信息數據深度融合和綜合利用。
  第八條 指定通道檢查站應設立明顯的提示標誌,引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輸車輛駛入接受監督檢查。提示標誌前置距離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規範 GB51038-2015》有關規定執行。
  指定通道檢查站名稱統一為中南區***省(區)***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
  第九條 指定通道檢查站應在醒目位置公示設站依據、所屬區域、主管機關、監督依據、工作職責、檢查程序、工作人員、工作紀律和監督電話等信息,提供與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等業務工作相關的辦事指南,配備必要的便民服務設施。
  第十條 指定通道檢查站應建設與監督檢查工作相適應的查驗申報場所、消毒通道(或消毒區域)、停車場和休息室等設施。條件允許的,應在相關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第十一條 指定通道檢查站應配備工作相適應的辦公、監督檢查和應急等設備物資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護器具。
  (一)辦公桌椅、資料檔案櫃、電腦、印表機、照相機等辦公設備。
  (二)應急手電筒、應急電源等應急設備。
  (三)執法記錄儀、動物耳溫槍、採樣箱、冰箱(冰櫃)等監督檢查設備。
  (四)防護服、反光背心、停車牌、口罩和手套等安全防護器具。
  第十二條 指定通道檢查站應配備與監督檢查工作量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實行24小時工作制度,每班工作人員不少於2人。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應登錄區域統一的信息平臺,按照以下程序對運輸車輛、運輸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和承運人等相關信息進行查驗、實施監督檢查。
  (一)核對動物檢疫證明、點對點調運備案表、車輛備案信息等相關材料與信息平臺記錄是否一致;
  (二)觀察動物健康狀況,了解動物運輸途中有無死亡和其它異常現象;
  (三)檢查合格的,上傳並確認監督檢查、消毒等相關信息,籤字蓋章後,準予放行;
  (四)檢查不合格的或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對動物及動物產品採取必要的臨時隔離和控制措施,按照相關規定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並及時向啟運地、輸入地以及有關部門通報;
  (五)對運輸車輛進行消毒。
  第十四條 指定通道檢查站的主管部門應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健全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工作程序、內務管理等相關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建立健全評估機制,加大對指定通道檢查站規範化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力度,及時將結果反饋給有關主管部門,作為對指定通道檢查站工作進行獎懲的依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

  3.中南區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名單



  廣東省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  福建省非洲豬瘟防控應急指揮部(代章)

  江西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  湖南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海南省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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