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災司關於印發《聯播天氣預報節目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氣象中心、氣候中心、衛星中心、信息中心、探測中心、公共服務中心:
為規範聯播天氣預報節目信息發布流程,加強信息發布管理,確保聯播天氣預報節目安全準確製作播出,減災司組織修訂了《聯播天氣預報節目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修訂)》(附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減災司
中國氣象局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
2016年7月28日
聯播天氣預報節目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聯播天氣預報節目信息發布流程,加強信息發布管理,確保安全準確製作播出,結合聯播天氣預報節目製作、播出和運行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對聯播天氣預報節目的發布範疇、發布規範、製作流程、應急管理、審核制度、考核辦法等工作提出基本任務和要求,中國氣象局直屬業務單位應統一遵照執行。
第二章 發布範疇
第三條 可在節目上使用的氣象服務產品有:
(1) 常規的氣象實況監測類圖形產品;
(2) 氣象衛星、天氣雷達、閃電定位等氣象監測類產品;
(3) 中央氣象臺發布的常規預報產品,包括未來三天短期天氣預報以及中期天氣趨勢預報;
(4) 按照《中央氣象臺氣象災害預警發布辦法》發布的各類預警產品;
(5) 中國氣象局與各部委有合作協議的可對公眾發布的各類專業氣象預報預警產品;
(6) 關鍵農事活動氣象預報、農用天氣預報和農業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產品;
(7) 十天之內的環流形勢特徵及演變趨勢預報、降水和溫度趨勢預報類產品;
(8) 春運、兩會、高考期間等專項公眾氣象服務產品,元旦、春節、五一、國慶、中秋節等假日專項公眾氣象服務產品以及重大事件公眾氣象服務產品等;
(9) 可對公眾發布的空間天氣監測和預警類產品;
(10) 其他經上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可以發布的產品。
第四條 涉及下列內容的氣象服務產品一般不予發布:
(1) 新聞事件類內容;
(2) 涉及經濟損失、死亡人數等具體災情數據;
(3) 涉及其他各部委業務範疇並且帶有消極影響的內容;
(4) 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城市預報,十天以上(不含十天)的長期預報;
(5) 24小時以上過程累積降水預報產品;
(6) 各類氣候預測類產品(月度、季度、年度的氣候預測,颱風、沙塵暴、梅雨等災害天氣專項氣候預測);
(7) 衛星中心的火情監測產品等;
(8) 氣象部門向有關部門報送的決策服務產品;
(9) 氣象部門內部業務產品。
第三章 發布規範
第五條 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和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製作和發布氣象服務產品用詞力求準確、簡潔、完整、通俗,便於公眾理解,避免出現歧義和混淆。
第六條 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和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製作和發布氣象服務圖形產品要明確標註產品名稱、發布單位和更新時間,其中預警預報類圖形產品要標註發布時效,實況類圖形產品要標註具體時間。
第七條 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和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製作和發布國內外城市天氣預報類產品時,應統一使用中央氣象臺製作的國內外城市天氣預報,並署名中國氣象局中央氣象臺製作。
第八條 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和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製作和發布的產品,原則上統一署名中國氣象局中央氣象臺,國家空間天氣監測預警中心發布的空間天氣監測產品署名可為中國氣象局國家空間天氣監測預警中心;中國氣象局與各部委合作發布的產品,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按中國氣象局與各部委合作產品發布規範(見表1)落款名稱署名,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按中國氣象局與各部委合作產品發布規範(見表1)要求發布;需要明確署名的產品必須經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批准後按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和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製作和發布氣象服務產品中的天氣符號、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內容必須遵循相關國家、氣象行業標準或業務規範。
第四章 製作流程
第十條 每日17:30分前為節目發布信息和相關工作的準備時間,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和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應相互加強業務溝通和交流,提前做好當日聯播天氣預報節目要發布的內容審核確認工作。
第十一條 每日17:45分前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要按照聯播天氣預報節目日常服務產品傳輸規範(見表2)提供給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確因特殊情況,經與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協商,提供時間可截至18:10分。
第十二條 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要及時獲取、製作並確保在節目中正確發布各類信息產品,17:45-18:00到達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的相關氣象信息,可根據需要在節目中增加字幕,不出圖形,18:00至18:10到達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的相關氣象信息,可在節目中予以口播,不出圖形。晚於18:10到達的信息產品,在節目中不予以使用。
第十三條 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要確保聯播天氣預報節目在18:25分以前製作完成,18:30分前完成傳輸,保證節目安全及時播出。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和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應建立聯播天氣預報節目應急聯繫人制度,負責突發事件的應急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應制定氣象服務產品加工和傳輸的應急處置預案,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應制定聯播天氣預報節目應急製作流程,建立影視系統和設備的應急處置方案,確保及時處理突發事件,保證聯播氣象節目100%安全播出。
第十六條 聯播天氣預報節目有重大安全隱患應急事件發生或有嚴重失實報導時,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應儘快整理相關情況上報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負責組織協調相關職能司、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和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六章 審核制度
第十七條 聯播天氣預報節目上新增加公開發布的氣象服務產品實行準入審批制。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應與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提前協商,明確新增加的氣象服務產品名稱、形式、發布時間、業務化方式等具體事宜後聯合行文報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審批。若有關內容涉及其他職能司的職責,由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負責協調。經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審批通過後發布。
第十八條 聯播天氣預報節目上已發布氣象服務產品的形式、流程、系統或傳輸等方面重大調整變更時,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應與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提前協商,進行系統平臺測試後,再聯合行文報中國氣象局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備案後調整、發布。
第十九條 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聯播天氣預報節目上緊急發布氣象服務產品,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應協商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確保聯播天氣預報節目能夠安全播出的基礎上,口頭向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匯報,同意後發布;如該服務產品可能涉及中央電視臺禁止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在聯播天氣預報中使用的語言或內容時,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需要對服務產品內容進行修改,達到播出要求後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根據中國氣象局要求進行重大氣象服務時,應立即組織策劃報導方案,以函的形式將報導方案提交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編輯部審批。若報導方案未能獲得通過,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應及時向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報告情況。若報導方案獲得通過,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和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需啟動重大氣象服務每日溝通制度,在每日17:30前,對重大活動氣象服務的報導口徑、內容等細節進行溝通確定。
第二十一條 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新增氣象服務產品不得在聯播天氣預報節目發布。
第七章 考核辦法
第二十二條 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每月定期對國家級氣象服務產品製作單位提供的氣象服務產品的及時性、規範性、支持程度及存在問題等方面進行評定,評定結果按月上報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
第二十三條 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每半年通報評定結果,並將此結果納入各單位年度目標考核。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聯播天氣預報節目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氣減函〔2011〕1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