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區、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中國氣象局上海物資管理處:
為加強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的管理,規範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相關工作,現將《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管理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氣象局
2013年10月24日
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的管理,規範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的規劃、技術要求、研製、定型、許可、使用、運行保障、質量監督和報廢等工作,提高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是指專門用於氣象觀測業務的設備、儀器、儀表和消耗器材。
第三條 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管理應以質量管理為核心,統籌規劃布局,統一技術規範、產品標準要求,嚴格裝備管理程序,把好各環節質量關,實現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質量可靠、運行穩定、技術性能滿足業務要求。
第四條 中國氣象局觀測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的歸口管理,授權中國氣象局相關業務單位負責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定型受理、技術審查和監督檢查以及實施裝備許可的質量檢測測試等技術支撐工作。各省(區、市)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管理。
第二章 裝備規劃
第五條 中國氣象局觀測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綜合氣象觀測系統發展規劃,提出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需求,適時組織制定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發展專項規劃,保證裝備的先進性、可靠性和發展的可持續性。
第六條 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列裝一代、研製一代、探索一代」的原則,提出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明確總體功能、技術體制和業務布局規模。
第七條 中國氣象局應當向社會公布綜合氣象觀測系統發展規劃、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需求或專項規劃、綜合氣象觀測研究計劃及年度研發指南。
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發展專項規劃應廣泛徵求意見,並定期滾動修訂。
第三章 裝備技術要求
第八條 對於列入規劃的氣象觀測技術裝備,中國氣象局觀測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應的功能規格需求書,明確具體功能、技術規格、數據格式和傳輸方式等要求。
第九條 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產品標準根據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功能規格需求書制訂,納入氣象標準制修訂計劃統一管理。
第十條 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的設計、研製、定型、生產與驗收,應嚴格按照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產品標準或功能規格需求書的要求進行。
第四章 裝備研製
第十一條 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產品研製應按照市場機制運作,研製單位根據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需求、專項規劃和研發指南,自主立項研製或向中國氣象局申報立項研發。對於重大或急需並且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中國氣象局觀測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招標方式確定研製單位。
第十二條 對於中國氣象局立項研發或招標研製的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研製單位應當保證研發進度和質量,按期提交研製產品。
中國氣象局鼓勵企業、相關氣象業務及科研單位開展合作,研製系統集成度高、成套性好、系列化的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
第五章 裝備定型
第十三條 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應通過裝備定型,確認其各項功能和性能指標達到該產品標準或功能規格需求書的要求,確認相應的研製單位是否具備產品研製、生產、標準化管理、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條件,確定裝備產品的主要配置。
第十四條 中國氣象局相關業務單位根據授權,受理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定型申請,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測試評估和技術審查,中國氣象局觀測業務主管部門核准裝備產品定型。
第六章 裝備許可
第十五條 通過定型的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產品,研製生產單位應建立配套的產品檢定、校準手段和維修測試條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向中國氣象局申請裝備許可。
第十六條 中國氣象局觀測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氣象專用技術裝備許可管理辦法,受理裝備許可申請,組織對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產品進行實地核查和質量檢測測試,辦理和核准許可,頒發氣象專用技術裝備許可證,並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境外生產的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符合產品標準並通過質量檢測測試的,國外生產企業或其授權的國內唯一代理可申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許可。
第七章 裝備使用
第十八條 氣象業務中不得使用未經許可或者被註銷、撤銷許可後生產的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對於業務試用等前期工作需要但尚無取得許可證的產品,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應列入氣象部門集中採購目錄,按照招標採購有關規定採購使用。
第二十條 統一布局、同期建設使用的同類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應儘量統一裝備規格型號和技術狀態。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建設的同時,應同步建設配套的運行監控、維修測試、計量檢定或現場校準設施,並開展相應培訓。
第八章 運行保障
第二十一條 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投入業務運行後,應核定運行維持經費並列入年度預算,建立日常維護檢修制度和業務運行規定,確保裝備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第二十二條 投入業務使用的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應當納入運行監控業務,實時在線監控其運行狀態並建立維修保障的聯動機制。
第二十三條 投入業務使用的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應當遵照氣象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方法,定期開展檢定或校準。禁止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超檢的儀器。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因地制宜建立分級分類故障維修響應模式,劃分不同故障的響應級別,健全自主保障和社會化保障相結合的維修保障機制,提高保障時效和質量。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運行出現故障時,應嚴格執行報告制度和各類裝備故障排除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維修,恢復正常運行。要嚴格執行技術標準規範,建立健全維護維修登記制度和技術檔案。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廣泛採用條形碼、電子標籤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的全程跟蹤和動態管理,做好整機、備件和必要的應急物資儲備、供應。
第九章 質量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取得氣象專用技術裝備許可證的產品,中國氣象局觀測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產過程關鍵環節的質量檢查和出廠驗收。重大裝備實行逐臺驗收,其它裝備或批量產品逐批隨機抽檢。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的質量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按規定將檢查情況逐級上報。
第二十八條 中國氣象局觀測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業務運行情況,定期組織對其進行綜合評估,建立年度通報制度。
第十章 裝備報廢
第二十九條 根據氣象觀測專用技術裝備使用壽命和技術性能狀況,有計劃地進行大修和更新。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應當申請報廢:
(一)實際使用總時間已達到或超過該裝備規定的有效壽命期,且經修理檢定後達不到產品技術標準要求;
(二)儀器裝備性能達不到產品技術標準,經修理、檢定後仍然不能達到要求;
(三)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或修理費用昂貴,沒有修理價值的儀器設備。
第三十條 符合報廢規定的技術裝備,按照誰建設誰審批的原則,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廢申請,建設單位組織鑑定和審批。己批准報廢的裝備不得在業務中繼續使用。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氣象局觀測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國氣象局2001年5月25日發布的《氣象技術裝備管理辦法》、原國家氣象局1993年4月30日發布的《氣象部門技術裝備列裝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