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1月30日 18:11:14 中財網 |
原標題:
華富強債: 更新招募說明書
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
招募說明書
(
2
020
年
1
2
月
1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
8
年
3
月
2
日證監
許可
[200
8
]
320
號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於
2008
年
5
月
28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
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
斷
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
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
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
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
運營
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
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並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
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其預期風險與收益高於貨
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對債券等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
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對股票(由新股申購所得,不在二級市場買入)等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
資產的
20%
。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為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年度更新,本次更新內容包括:
1
、更新了
「第一部分
緒言」
「
第二部分
釋義
」
中有關內容
2
、更新了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部分的相關內容。
3
、更新了
「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部分的相關內容。
4
、更新了
「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業績
」
中基金投資組合報
告、基金業績表現部分內容。
5
、在
「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更新本期基金
相關
公告。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投資組合報告摘自
2020
年第
3
季度報告,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
表現截止日為
2020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說明書財務資料未經審計)。其他所載內容更新截
止日為
2020
年
11
月
30
日。
本基金託管人
中國
建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覆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目 錄
重要提示
--------------------------------
--------------------------------
-----
2
一、緒言
--------------------------------
--------------------------------
-----
5
二、釋義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10
四、基金託管人
--------------------------------
------------------------------
18
五、相關服務機構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4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
--------------------
25
九、基金份額的登記
--------------------------------
--------------------------
34
十、基金的投資
--------------------------------
------------------------------
35
十一、基金的業績
--------------------------------
----------------------------
45
十二、基金的財產
--------------------------------
----------------------------
48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
--------------------------
49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53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55
十六、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
----------------------
5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8
十八、基金的風險揭示
--------------------------------
------------------------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
64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66
二十一、基金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67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68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
----------------------
69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71
二十五、備查文件
--------------------------------
----------------------------
72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
73
附件二、託管協議摘要
--------------------------------
------------------------
84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華富收益增強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
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
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
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
認和接受
,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華富收益增強
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指《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
2012
年
12
月
28
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20
年
8
月
28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運作辦法》: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中國證監會第
29
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中
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公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
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
個人投資人:指年滿
1
8
周歲,合法持有現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軍人證件等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
機構投資人: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
註冊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
他組織
18.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人:指符合現實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中國境內證
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人
19.
投資人:指個人投資人、機構投資人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人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
投資人的合稱
20.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
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3.
直銷機構:指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
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
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
銷網點
26.
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
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髮
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27.
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為華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
28.
基金帳戶:指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
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5.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
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
《業務規則》:指《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
守
40.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
申購:指基金合同
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2.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
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
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7.
元:指人民幣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
基金資產總
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1.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53.
指定
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
無法
預見、
無法
抗拒、
無法
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籤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
府徵用、沒收、恐怖襲擊、傳染病傳播、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
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55.
《流動性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56.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
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7.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
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8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
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棲霞路
26
弄
1
號
3
層、
4
層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棲霞路
18
號
陸家嘴富匯大廈
A
座
3
樓、
5
樓
郵政編碼:
200120
法定代表人:
趙萬利
設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19
日
核准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核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4
】
47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2.5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聯繫人:邵
恆
電話:
021
-
68886996
傳真:
021
-
68887997
股權結構: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徽省
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27%
、合肥興泰
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趙萬利先生,董事長,大學本科學歷、碩士學位。歷任安徽省
證券公司深圳證券營業
部和資產管理部員工、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總部經理、風險控制部副總經理、
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總經理助理兼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兼辦公室主任,現任
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
經理、華富嘉業董事、華
富瑞興董事。
鄭曉靜女士,董事,碩士研究生學歷。歷任合肥市財政局預外局(非稅局)科員,合
肥市財政局辦公室科員、副主任,合肥市財政局預算處副處長,合肥市財政局預算處副處
長、市金融辦(市投融資管理中心)資本市場處(企業融資處)副處長(主持工作),合肥
市金融辦擔保與保險處處長,合肥市金融辦資本市場處處長,合肥興泰金融控股(集團)
有限公司董事、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合肥大數據資產運營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合肥興
泰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
2017
年
12
月至今,任合肥市
第十六
屆人大代表。
徐峰先生,董事,工學博士,歷任安徽大學助教、講師,安徽證券交易中心工程師、
高級工程師、電訊工程部經理助理、副經理,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副總經理、
總裁助理兼登記結算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兼任經紀業務部總經理,現任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總裁、黨委委員。
範強先生,董事,大專學歷。歷任安徽省財政廳工交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
長,安徽省財政廳工交處副處長,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副局長、局長,省地稅局計財處處長,
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副總經理兼任
華安證券董事、皖煤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安徽省
信用擔保集
團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曹華瑋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經濟管理本科學歷。先後供職於慶泰信託公
司、新疆金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
理助理、機構理財部總監、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劉瑞中先生,獨立董事,研究生學歷。歷任安徽銅陵財專教師,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
究所助理研究員、信息部主任,中國國際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信息部經理、深圳公司副總經
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務副
總裁,深圳特區
證券公司(現巨田證券)高級顧問。現任北京
華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裁,深圳神華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冠通期貨經紀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銀河證券獨立董事及深圳
富泰和公司獨立董事。
陳慶平先生,獨立董事,工商管理碩士。歷任上海金融專科學校講師、處長,申銀證
券公司哈爾濱營業部總經理,寧波國際銀行上海分行行長,上海金融學院客座教授。
張賽美女士,獨立董事,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歷任上海張江公社團委副書記,上
海建平中學教師,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
行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投資銀行管理部總經理、併購及資本市場部總經理、戰略規劃
部總經理、衍生產品部總經理,海通開元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海通創意資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長。現任上海雙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創始合伙人,上海雙創投資中心總經理。
2
、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王忠道先生,本科學歷。歷任上海財經大學金融理論教研室助教,安徽省財政廳副主
任科員,安徽信託投資公司部門經理、安徽省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皖煤
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濟師。
梅鵬軍先生,金融學博士,高級經濟師。先後在安徽省國際經濟技術
合作公司,安徽
省物資局(後更名為安徽省徽商集團)工作,歷任合肥興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發展部
業務經理,合肥興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合肥興泰金融控股(集團)有
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長。現任興泰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安徽大學經濟
學院金融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
陳啟明先生,會計學碩士、本科學歷。歷任日盛嘉富證券上海代表處研究員、群益證
券上海代表處研究員、中銀國際證券產品經理、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研究員、基金
經理助理。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資部總監、公司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基金
經理。
耿志亮先生,經濟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曾任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企業風險管
理部分析師。
2010
年
6
月加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監察稽核部稽核專員、總監助
理。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監,同時主持風險管理部工作。
3
、高級管理人員
趙萬利先生,
董
事長,簡歷同上。
曹華瑋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滿志弘女士,督察長,管理學碩士,
CPA
。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
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監兼董事會秘書,上海華富利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監事,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龔煒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學位,先後供職於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監會安
徽監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員、公司投
研副總監、基金投資部總監、投研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總經理、公司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基金經理。
邵恆先生,副總經理,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學歷,
CFA
。曾任雀巢(中國)有限公司
市場部助理、強生(中國)有限公司市場部助理、訊馳投資諮詢公司高級研究員、雙子星
信息公司合伙人、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營銷經理、市場拓展部副總監、總監、總
經
理助理。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基金運營部總監。
束慶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級工程師,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本基金基金經理簡介
尹培俊先生,
蘭州大學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學歷
,
證券從業年限
十四年
。曾任上海
君創財經顧問有限公司顧問部項目經理、上海遠東資信評估有限公司集團部高級分析師、
新華財經有限公司信用評級部高級分析師、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高級分
析師、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級經理。
2012
年加入華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員、固定收益部總監助理、固定收益部副總監,
2016
年
5
月
5
日
至
2018
年
9
月
4
日(
9.5
基金合同終止)任華富誠鑫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經理、
2014
年
3
月
6
日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任華富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
現任
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
基金基金經理、
華富可轉債債券型基金基金經理、華富強化回報債券型基金基金經理、華
富安享債券型基金基金經理、華富華鑫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監、
公司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
吳聖濤先生,
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09
年
9
月
15
日擔任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
曾剛先生,
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擔任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
胡偉
先生,
2011
年
10
月
10
日
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
擔任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
5
、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是負責公募基金投資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資
業務的領導、涉及公募投資和研究的部門的業務負責人以及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認可的其
他人員組成。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資業務的最高業務領導擔任,
負
責投決會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姓名和職務如下:
龔煒先生
公司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公司副總經理、基金
經理
曹華瑋
張婭女士
公司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總經理
公司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總經理助理、創
新業務部總監、基金經理
陳派卿
先生
公司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研究發展部總監
助理
陳啟明先生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基金投資部總監、基
金經理
公司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固定收益部總監、基
金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職責
1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基金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
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12
、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將遵守《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
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不從事下列行為:
(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
產;
(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經理承諾
(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當利
益;
(
3
)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
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了保證公司規範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確保
基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
是公司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的
總稱。它由章程、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各項基本管理
制
度的總攬和指導,包括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體系、控制活動、
信息溝通和內部監控等內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
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
財務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部門業
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
則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1)
風險控制制度
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的目標和原則、風險控制的機構設置、風險類型的界定、風
險
控制的措施、風險控制的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等部分組成。
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主要包括投資風險管理制度、交易風險管理制度、財務風險控制
制度以及崗位分離制度、防火牆制度、崗位職責、反饋制度、保密制度、員工行為準則等
程序性風險管理制度。
(2)
投資管理制度
基金投資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資管理的原則、組織結構、投資禁止制度、投資策略、
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投資的風險管理等方面內容,適用於基金投資的全過程。
(3)
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設立督察長,組織、指導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聘任,
對
董事會負責,報中國證監會核准。督察長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
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
就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
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應當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備了充足合格的監察稽核人
員,明確規定了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
監察稽核制度包括監察稽核體系、監察稽核工作內容、監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過
這些制度的建立,監
督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情況;評估公
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的情況。
2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
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
有效執行;
(3)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
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
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
、內部控制的組織架構
(1)
風險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對公司的風
險管理制度進行審查並提供諮詢和建議的專門委員會,其工作重點包括:審議公司的風險
管理制度,對公司存在的風險隱患和可能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研究、預測和評估,對重大
突發性風險事件提出指導意見。
(2)
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為公司非常設投資決策機構。投資決策委員
會具
體職責為:分析判斷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走勢,制定基金重大投資決策和投資授權;對投
資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對基金經理進行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考核基金經理的
業績;
(3)
督察長:
督察長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監督檢查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
合規情況和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督察長履行職責的範圍,應涵蓋基金及公司運作的
所有業務環節;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
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
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
進行內部監察、稽核;定期獨立出具
稽核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董事長;
(4)
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對識別、防範、控制基金運作各個環節的風險全
面負責,尤其重點關注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狀況,對基金投資運作的風險進行測量和監控,
對投資組合計劃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同時,負責審核公司的風險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流程,
確保對公司整體風險的評估、識別、監控與管理;
(5)
監察稽核部: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並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充分發揮其職
能作用。監察稽核部監督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公司內部
各項規章制度,對公司各類規章制度及內
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完備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
評估,組織各部門對存在的風險隱患或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討論、研究,提出解決方案,
並監督整改;
(6)
業務部門:對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風險負有管控和及時報告的義務;
(7)
員工:依照公司「風險控制落實到人」的理念,每個員工均負有一線風險控制職責,
負責把公司的風險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實到每一個業務環節當中,並負有把業務過程中發現
的風險隱患或風險問題及時進行報告、反饋的義務。
4
、內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視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強調要讓風險控制滲透到公司
的每一項業務
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員工以他們的能力、誠信和職業道德來控制、
管理風險。本基金管理人採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系統。由風險控制委員會組織、監察稽核部
執行,通過與董事會到管理層到每個員工不斷的溝通和交流,識別和評估從治理結構到一
線業務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業務流程中公司運作和基金管理的風險點和風險程度,
明確劃分風險責任,並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強調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
理中,要全員參與,責任明確和合理分工,讓所有的員工對風險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識,清
楚知道他們在
風險控制中的地位和責任。在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監察稽核部建
立了覆蓋公司所有業務的稽核檢查項目表,該表為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內部規章等方
面確保公司運作和基金管理合規和風險控制提供了檢查和監督的手段;
(2)
完善監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強日常稽核工作,促進風險管理的數量化和自動化,提
高風險管理的時效和頻率。公司專門建立了華富風險控制系統,能對基金投資風險和業績
評估做到動態更新。同時監察稽核部通過質詢、評估和報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種機制,
使任何內控工作和外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的解決;
(3)
對風
險實行動態的監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據公司的業務發展和內部審核、
稽查的情況進行評估和調整;另一方面,在變化的環境中,不斷識別、評估新的風險,尤
其強調對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風險分析、評估和控制,強調新的法律法規對風險管理的要求。
為確保公司運作和基金管理能夠符合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要求,本基金管理人還在組織機
制上進行了設計,由監察稽核部的內控人員和法律事務人員分工合作,保證對與基金有關
的法律法規進行實時跟蹤、全面收集、準確分解並及時落實。
5
、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1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
監基字
[1998]12
號
聯繫人:周海新
聯繫電話:
(021)60637111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市場處、證券保險資產市場
處、理財信託股權市場處、全球託管處、養老金託管處、新興業務處、運營管理處、跨境
託管運營處、社保及大客戶服務處、託管應用系統支持處、合規監督處等
12
個職能處室,
在安徽合肥設有託管運營中心,在上海設有託管運營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員工
300
餘人。
自
2007
年起,託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
為常規化的內控工
作手段。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
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
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
中國
建設銀行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
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帳戶、
(R)QFII
、
(R)QDII
、企業年金、存託業務等產
品在內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託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
季度末,中國
建設銀行已託管
1000
只證券投資基金。中國
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能
力和業務水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
建設銀行先後
9
次獲得《全球託管人》
「
中
國最佳託管銀行
」
、
4
次獲得《財資》
「
中國最佳次託管銀行
」
、連續多年榮獲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債)
「
優秀資產託管機構
」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清所)
「
優秀託管銀行
」
獎項,並在
2016
年被《環球金融》評為中國市場唯一一家
「
最
佳託管銀行
」
、在
2017
年及
2019
年分別榮獲《亞洲銀行家》
「
最佳託管系統實施獎
」
、
「
中國年度託管業
務科技實施獎
」
。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
章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檢查,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
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建設銀行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託
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託管業
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
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
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
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
存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
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
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
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
自行開發的「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
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
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
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監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況
進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
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
實,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
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
釋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名稱: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和網上交易系統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棲霞路
26
弄
1
號
3
層、
4
層
辦公
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棲霞路
18
號陸
家嘴富匯大廈
A
座
3
樓、
5
樓
法定代表人:趙萬利
聯繫人:
陳明珠
諮詢電話:
400
-
700
-
8001
,
021
-
50619688
傳真:
021
-
68415680
網址:
www.hffund.com
2
、代銷機構:
本基金的其他銷售機構請詳見基金管理人官網公示的銷售機構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基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
公示。
(二)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棲霞路
26
弄
1
號
3
層、
4
層
辦公
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棲霞路
18
號
陸家嘴富匯大廈
A
座
3
樓、
5
樓
法定代表人:
趙萬利
聯繫人:潘偉
電話:
021
-
68886996
傳真:
021
-
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
021
-
31358666
傳真:
021
-
31358600
聯繫人:黎明
經辦律師:呂紅、黎明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夥)
主要經營場所
:
浙江省杭州市錢江路
1366
號華潤大廈
B
座
31
層
執行事務合夥
人:
胡少先
電話
:021
-
62281910
傳真
:021
-
62286290
聯繫人:曹小勤
經辦註冊會計師:曹小勤
、
林晶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規的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
2008
年
3
月
2
日證監許可
[2008]320
號文核准。
募集期從
200
8
年
4
月
16
日到
200
8
年
5
月
23
日止,共募集了
757,093,068.65
份,有效認購戶數為
2747
戶。本基金的類別為
債券型,基金存續期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
同生效
本
基金合同
已於
2008
年
5
月
28
日正式
生效
。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
20
個工作日
達不到
200
人,或連續
20
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
證監會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並提出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
理人的直銷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代銷機構。投資者
可以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
購與贖回。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並
在基金管理人
網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銷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
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
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與贖回
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0
個
工作日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
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
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3
、本基金已於
200
8
年
6
月
11
日開始辦理申購業務,
6
月
23
日開始辦理贖回業務。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
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
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
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
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
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
(T
日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
T+1
日
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
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3.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
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
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
退還給投資人。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
3
日
(
包括該日
)
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
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
代銷網點每個基金帳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
1
元人民幣(含申購費);直銷機構每個
基金帳戶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1
元人民幣(含申購費),已在直銷機構有申購本基金記錄的
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
1
元人民幣;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
份基金份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帳戶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
份
的,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需同時全部贖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
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
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
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以及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模或比
例上限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
申購費
(
1
)本基金對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設置級差費率。本基金對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
心申購
A
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最高申購費率不超過
5
%,投資人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
費率按每筆申
購申請單獨計算。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收取基金申購費用。本基金
B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對於養老金客戶,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A
類基金(基金代碼:
410004
)實
施特定申購費率,具體如下表所示:
申購金額
(
M
,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
<
100
萬
0.08%
100
萬≤
M
<
200
萬
0.05%
200
萬≤
M
<
500
萬
0.03%
M
≥
500
萬元
1000
元
/
筆
其他投資者申購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表: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結構
A
類基金份額
B
類基金份額
申
購金額
(
含認購
費
)
申
購費率
申購費率
申
購金額
<100
萬元
0.8
%
0%
100≤
申
購金額
<200
萬元
0.
5
%
200≤
申
購金額
<500
萬元
0.
3
%
申
購金額
≥500
萬元
每筆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並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主要用於本基
金的市場推廣、銷售、
登記
結算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
贖回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最高贖回費率不超過
5
%,
B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贖回費,贖回費
率見下表。
表: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結構
1)對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為:
持有基金份額期限(Y)
贖回費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10%
Y》30日
0.00%
2)對於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為:
Y<7日
1.50%
Y》7日
0.0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
收取。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少於
1.5%
的贖回費並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
7
日的投資者,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25%
應歸基金財產,未歸入基金
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結算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
會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
)
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
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七)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
1
)
A
類
基金份額
如果投資人選擇申購
A
類基金份額,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
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
值為
1.05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50000/
(
1
+
0.8%
)=
49603.17
元
申購費用=
50000
-
49603.17
=
396.83
元
申購
份額=
49603.17/1.05
=
47241.11
份
即:投資人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為
1.05
元,則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額。
(
2
)
B
類基金份額
如果投資人選擇申購
B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B
類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
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的
B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B
類基金份額淨
值為
1.05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
購份額
=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資人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的
B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B
類基金份額淨值
為
1.05
元,則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額。
2.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
1
)
A
類基金份額
a.
持有期在
30
日以內的
A
類基金分額,基金贖回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數×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數點後兩位,
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
例
: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
1
萬份
A
類基金份額,持有期未滿
30
日贖回,對應的贖回費
率為
0.1%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25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
=10000
×
1.25=12500
元
贖回費用
=12500
×
0.1%=12.5
元
淨贖回金額
=12500
-
12.5=12487.5
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
1
萬份
A
類基金份額,持有期未滿
30
日贖回,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25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2487.5
元。
b.
持有期超過
30
日(含
30
日)的
A
類基金分額,基金贖回的計算方法如
下:
贖回金額
=
贖回份數×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
1
萬份
A
類基金份額,持有期超過
30
日(含
30
日),假設贖
回當日
B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25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
=10000
×
1.25=12500
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
1
萬份
A
類基金份額,持有期超過
30
日(含
30
日),假設贖回
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25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2500
元。
(
2
)
B
類基金份額
投資人贖回
B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
=
贖回份數×贖回當日
B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
資人贖回本基金
1
萬份
B
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兩年六個月,假設贖回當
日
B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25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
=10000
×
1.25=12500
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
1
萬份
B
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兩年六個月,假設贖回當日
B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25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2500
元。
3.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B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
計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T
日基金資產淨值
/T
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淨值單位為元,
計算結果保留在小數點後四位,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
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
+
1
日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4.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採用擺動定價
機制,調整基金份額淨值,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
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自律組織的規定。
(
八
)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
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
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
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8.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接受申購申請。
9.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8
、
9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者
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
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
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
九
)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
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
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
據計算贖回金額。若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延期支付最長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
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
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予以公
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
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
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或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
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
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
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
部贖回為止;選擇取
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
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
動延期贖回處理。
(3)
暫停贖回:連續
2
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
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
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
4
)
如果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
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
以
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
部分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基金管理人決定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
部分贖回申請延期辦理的,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
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
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
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
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
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而對於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20%
以內(含
20%
)的贖回申請與
當日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按前述(
1
)或(
2
)條款處理,具體請見相關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
在
2
日內
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
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日但少於
2
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應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
1
個
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4.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2
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
2
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
1
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連續刊
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二)基金轉換
1
、
轉換業務的開通時間
本基金管理人已於
2008
年
7
月
1
日起開通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轉換
業務。
2
、轉換費用
本基金的轉換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用於支付有關手續費和註冊登記費:
(
1
)投資者進行基金轉換時,
轉換費率將按照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用加上轉出與轉入基
金申購費用補差的標準收取。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低於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時,費用補差為
按照轉出基金金額計算的申購費用差額;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高於轉入基
金申購費率時,
不收取費用補差。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調整
上述收費方式和費率水平,但必須最遲於新的收費辦法實施日前
3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
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3
、業務規則
(
1
)基金轉換隻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隻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代理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註冊登記機構處註冊登記的基金。
(
2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
理時間提出轉換的申請。提交基金轉換申請時,帳戶中必須有足夠可用的轉出
基金份額餘
額。
(
3
)基金轉換採取未知價法,即以申請受理當日各轉出、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基礎進行計算(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固定價
1.0000
元)。基金轉換以份額為單
位進行申請,申請轉換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後
2
位,第
3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
金資產中列支。轉出基金份額必須是可用份額,並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
4
)
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基金
轉出視為贖回,轉入視為申購。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於可贖
回狀態,轉入方的基金必須處於可申購
狀態。
(
5
)基金管理人應以在規定的基金業務辦理時間段內收到基金轉換申請的當天作為基
金轉換的申請日(
T
日)。投資者申請基金轉換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
T
+
1
工作日
為投資者辦理減少轉出基金份額、增加轉入基金份額的權益登記手續。投資者可自
T
+
2
日起向業務辦理網點查詢轉換業務的確認情況,並有權轉換或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基金分紅時再投資的份額可在權益登記日的
T
+
2
日提交基金轉換申請。
(
6
)單筆轉換份額不低於
10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成其
他基金,單筆轉換申請不受轉入基金最低申購限額限制。
4
、
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轉換業務:
(
1
)
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轉出基金與轉入基金的任何一方無法正常運作。
(
2
)
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
值。
(
3
)
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暫停接
受該基金份額轉出申請。
(
4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已載明或經中
國證監會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
登記結算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
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
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
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對於符合條件的
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規定的標準收費。
(
十四
)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
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
十五
)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本基金管理人已於
2008
年
7
月
1
日起開通該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
十六
)
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
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凍結的,與基金份額
相關的權利義務一併凍結。
九、基金份額的登記
(
一
)
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
人基金帳戶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
基金銷售業務的
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髮
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
二
)
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負
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結算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籤訂委託代理
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登記結算業務中的權利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
三
)
登記結算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
建立和管理投資
人基金帳戶
;
2.
取得登記結算費;
3.
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
制定和調整
登記
結算
業務的
相關規則
;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
四
)
登記結算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
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
2.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
3.
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贖回業務記錄
15
年以上;
4.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帳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人或基
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
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人辦理非交易過戶等業務,並提供其他必要服
務;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基金的投資
(
一
)
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類產品,在維持資產較高流動性、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獲
得債券穩定收益的基礎上,積極利用各種穩健的金融工具和投資渠道,力爭基金資產的持
續增值。
(
二
)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
益類金融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上述資產投資
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等權益類資產,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和新
股增發,並持有因在一級市場申購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
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本基金
還可以持有股票所派發的權證、可
分離債券產生的權證。上述資產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
資產的
20%
。
本基金投資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
三
)
投資策略
1
、策略概述
本基金以系統化研究為基礎通過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主動配置獲得穩定的債券總收
益,並通過新股申購、轉債投資等品種的主動投資提升基金資產的增值效率。投資策略主
要包括純固定收益、新股申購、轉債投資等。
2
、純固定收益投資策略
本基金純固定收益類資產(不含
可轉債)投資策略主要基於華富宏觀利率檢測體系的
觀測指標和結果,通過久期控制、期限結構管理、類屬資產選擇實施組合戰略管理,同時
利用個券選擇、跨市場套利、騎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戰術性策略提升組合的收益率水平。
(
1
)華富宏
觀利率監測體系
華富宏觀利率監測體系主要是通過對影響債券市場收益率變化的諸多因素進行跟蹤,
逐一評價各相應指標的影響程度並據此判斷未來市場利率的趨勢及收益率曲線形態變化。
具體執行中將結合定性的預測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時間序列回歸等諸多統計手段來增強
預測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
2
)組合戰略管理
組合戰略管理是在華富宏觀利率檢測體系對基礎利率、債券收益率變化趨勢及收益率
曲線變化對固定收益組合實施久期控制、期限結構管理、類屬資產選擇,以實現組合主要
收益的穩定。
久期控制。久期控制是根據華富宏觀利率檢測體系對利率水平的
預期對組合的久期進
行積極的管理,在預期利率下降時,增加組合久期,以較多地獲得債券價格上升帶來的收
益,在預期利率上升時,減小組合久期(包括買入浮動利率債券),以規避債券價格下降的
風險。為避免組合資產因利率波動而產生淨值波動幅度過大,組合平均久期上限不超過
7
年。
本基金針對不同的債券產品也將會對最大的剩餘期限予以限制,對不同的品種的剩餘
期限調整或目前剩餘期限進行較嚴格的管理,以充分控制利率風險,維持高流動性。
期限結構管理。期限結構管理是通過對債券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即不同期限的債券
品種受到利率變化影響不一樣大
)的預期,選擇相應的投資策略如子彈型、啞鈴型或梯形
的不同期限債券的組合形式,獲取因收益率曲線的形變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類屬資產選擇。主要通過提高相對收益率較高類屬、降低相對收益率較低的類屬以取
得較高的總回報。由於信用差異、流動性差異、稅收差異等諸多因素導致固定收益品種中
同一期限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資產支持證券等收益率之間價差在不同的時點價差出
現波動。通過把握經濟周期變化、不同投資主體投資需求變化等,分析不同固定收益類資
產之間相對收益率價差的變化趨勢,選擇相對低估、收益率相對較高的類屬資產進行配置,
擇機減
持相對高估、收益率相對較低的類屬資產。
(
3
)組合戰術性策略
本基金純固定收益組合在戰略管理基礎上,利用個券選擇、跨市場套利、騎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戰術性策略提升組合的收益率水平。
個券選擇。由於各發債主體信用等級,發行規模、擔保人等因素導致同一類屬資產的
收益率水平存在差異,本基金在符合組合戰略管理的條件下
,
綜合考慮流動性、信用風險、
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後優先選擇綜合價值低估的品種。
跨市場套利。由於國內債券市場被分割為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不同市場投資主
體差異化、市場資金面的供求關係導致現券、回購等相同獲相近
的交易中存在顯著的套利,
本基金將充分利用市場的套利機會,積極進行跨市場回購套利、跨市場債券套利等。
騎乘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線陡峭特徵,買入期限位於收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券
持有一段時間後獲得因期限縮短而導致的收益下滑進而帶來的資本利得。中國債券市場收
益率曲線在不同時期不同期限表現出來的陡峭程度不一,為本基金實施騎乘策略提供了有
利的市場環境。
息差策略。息差策略是通過正回購融資放大交易策略,其主要目標是獲得票息大於回
購成本而產生的收益。一般而言市場回購利率普遍低於中長期債券的收益率,為息差交易
提供了機會,不
過由於可能導致的資本利差損,因此本基金將根據對市場回購利率走勢的
判斷,適當地選擇槓桿比率,謹慎地實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水平。
3
、新股申購策略
在股票發行市場中,由於新股信息披露未必完全能為投資者所接受而導致其發行價格
存在一定折讓,而國內市場的供求關係不平衡更是加劇了股票發行價格和二級市場之間的
價差,從而使得的新股申購成為一種風險較低的投資方式。本基金將嚴格根據新股基本面、
股票定價、市場供求關係去決定新股申購策略。
品種選擇:針對每次新股發行,公司研究部都將就針對發行公司基本面進行評估和標
的選擇,
策略上選擇優質投資品種進行申購,規避質量較差的公司,同時針對績優品種投
入較大的資金進行申購。
申購渠道選擇:綜合考慮新股中籤率、上市首日漲幅、股價長期表現和鎖定期因素,
選擇網上或網下進行申購。
上市交易選擇:由於本基金的股票投資限於新股申購,不主動進行二級市場投資。所
中籤的新股上市後原則上採取擇機拋售的策略。
4
、
可轉債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轉債)同時具有債券與權益類證券的雙重特性,具有抵禦下行
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本基金將利用可轉換債券定價模型進行估值分析,
重點結合公司投資價值、可轉換
債券條款、
可轉債的轉換價值溢價水平、債券價值溢價水
平選擇債性股性相對均衡的轉債品種,獲得一定超額回報。
一級市場申購,結合轉債公司基本面、轉債上市定價、中籤率、市場環境、資金成本
等因素綜合制定申購策略。
二級市場投資,重點結合公司基本面,選擇相對價值低估的成長型公司的轉債品種,
分享成長性帶來的股價上漲,最後進而進行轉股獲利或二級市場拋售。同時結合轉股價值
溢價率、債券價值溢價率對具體時點進行選擇,結合轉債的贖回、回售、修正轉股價等條
款對轉債進行配置,以降低轉債的投資風險。
套利交易,在
可轉債進入轉股期後,由於
市場的非完全有效性、轉債轉股次日方能賣
出、市場流動性等因素,導致轉債出現折價交易的時機,本基金將充分利用套利機會選擇
合適的交易策略實施無風險套利。
5
、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因持有股票或可
分離債而獲得權證進行有效管理,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基本
面的研究,結合權證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慮權證資產的收益性、隱含波
動度、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結合未來標的證券的定價謹慎進行投資,選擇合適的賣出獲
持有策略以獲得適當的收益。
(
四
)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證全債指數。
中證全債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
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券市場
的跨市場債券指數。該指數的樣本由銀行間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市場的國債、金融債券及企
業債券組成,中證指數公司每日計算並發布中證全債的收盤指數及相應的債券屬性指標,
為債券投資人提供投資分析工具和業績評價基準。該指數能更為真實地反映債券的實際價
值和收益率特徵,因此適合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上述指數停止編制或更改名稱,或者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更
能為市場普遍接受、更能表徵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徵的指數發布,則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
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五
)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預期其長期平均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
於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
六
)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
金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
(5)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
%;
(6)
本基金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
申購、可轉換
公司債券轉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7)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1)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
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3)
本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14)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
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如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
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
制。
除上述第(
11
)、(
13
)、(
14
)、(
15
)項外,
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
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對於因基金份額拆分、大比例分紅等集中持續營銷活動引起的基金淨資產規模在
10
個交易日內增加
10
億元以上的情形,而導致證券投資比例低於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關程序後可將調整時限從
10
個交易日延長到
3
個月。法律法規如有變更,從其變
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除投資資產配置比例
外,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
或者債券;
(6)
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
證券;
(7)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
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9)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
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
、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利益。
(
八
)
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九)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
——
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及董事
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
責任。
基金託管人
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
標、淨值表現、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取自本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報告,所載數據截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
1
權益投資
96,620,154.53
7.31
其中:股票
96,620,154.53
7.31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1,174,796,538.32
88.89
其中:債券
1,174,796,538.32
88.89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
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
金合計
35,565,254.39
2.69
8
其他資產
14,645,789.98
1.11
9
合計
1,321,627,737.22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40,497,462.29
3.71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
供
應業
-
-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2,796,000.00
0.26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
業
49,480.00
0.00
J
金融業
45,969,212.24
4.21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7,308,000.00
0.67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
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96,620,154.53
8.85
2.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滬港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601336
新華保險380,000
23,590,400.00
2.16
2
600690
海爾智家883,802
19,2
84,559.64
1.77
3
000001
平安銀行1,000,000
15,170,000.00
1.39
4
601965
中國汽研600,000
7,308,000.00
0.67
5
002142
寧波銀行225,988
7,114,102.24
0.65
6
300003
樂普醫療194,035
6,540,919.85
0.60
7
601966
玲瓏輪胎218,984
6,394,332.80
0.59
8
600438
通威股份200,000
5,316,000.
00
0.49
9
300145
中金環境800,000
2,912,000.00
0.27
1
0
600233
圓通速遞200,000
2,796,000.00
0.26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55,186,680.00
5.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55,186,680.00
5.06
4
企業債券
664,615,460.00
60.89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12,003,000.00
1.10
6
中期票據
201,336,000.00
18.45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241,655,398.32
22.14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174,796,538.32
107.64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122192
12
桂冠
02
500,000
51,465,000.00
4.72
2
143366
17
環能
01
500,000
51,280,000.00
4.70
3
155539
19
西南
02
500,000
50,160,000.00
4.60
4
143518
G18
臨港
1
500,000
50,110,000.00
4.59
5
122317
14
贛粵
02
400,000
43,064,000.00
3.95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國債期貨。
10、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0.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未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本報告編
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0.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投資於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10.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65,670.96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4,578,731.83
5
應收申購款
1,387.19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4,645,789.98
10.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1
127006
敖東轉債22,930,651.10
2.10
2
113530
大豐轉債16,653,604.00
1.53
3
132006
16皖新EB16,365,000.00
1.50
4
120002
18中原EB13,874,360.00
1.27
5
113025
明泰轉債12,777,062.50
1.17
6
132011
17浙報EB10,714,700.00
0.98
7
113545
金能轉債9,484,078.00
0.87
8
128044
嶺南轉債8,923,596.00
0.82
9
113020
桐昆轉債
7,649,400.00
0.70
10
132018
G三峽EB16,972,000.00
0.64
11
110053
蘇銀轉債4,434,400.00
0.41
12
128094
星帥轉債3,680,816.00
0.34
13
128065
雅化轉債3,660,900.00
0.34
14
113557
森特轉債3,068,676.00
0.28
15
128087
孚日轉債2,992,500.00
0.27
16
113549
白電轉債2,826,718.00
0.26
17
110065
淮礦轉債2,813,184.00
0.26
18
113519
長久轉債2,162,800.00
0.20
19
127005
長證轉債1,494,108.00
0.14
20
110066
盛屯轉債1,227,100.00
0.11
21
113534
鼎勝轉債802,105.50
0.07
22
113032
桐20轉債746,959.80
0.07
23
113026
核能轉債315,270.00
0.03
10.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本基
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10.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計算中四捨五入的原因,本報告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
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歷史各時間段本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
華富收益增強
A
:
階段
份額淨值
增長率①
份額淨值
增
長率標準差
②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0
8
年
12
月
3
1
日
8.05%
0.15%
7.20%
0.12%
0.85%
0.0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1.90%
0.38%
0.27%
0.06%
11.63%
0.3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4.74%
0.27%
2.00%
0.07%
12.74%
0.2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9.51%
0.
43%
3.79%
0.06%
-
13.30%
0.3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45%
0.31%
4.03%
0.04%
3.42%
0.27%
201
3
年
1
月
1
日至
20
13
年
12
月
31
日
9.35%
0.48%
1.78%
0.05%
7.57%
0.43%
201
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4.55%
0.55%
9.41%
0.16%
25.14%
0.3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07%
0.58%
6.52%
0.07%
5.55%
0.5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83%
0.12%
2.00%
0.09%
0.83%
0.0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12%
0.11%
-
0.34%
0.06%
3.46%
0.0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61%
0.12%
8.85%
0.07%
-
7.24%
0.05%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
1
日
7.41%
0.14%
4.96%
0.05%
2.45%
0.09%
20
20
年
1
月
1
日至
20
20
年
9
月
30
日
3.67%
0.29%
1.72%
0.11%
1.95%
0.18%
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
20
年
9
月
30
166.86%
0.35%
65.88%
0.08%
100.98%
0.27%
華富收益增強
B
:
階段
份額淨值
增長率①
份額淨值增
長率標準差
②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0
8
年
12
月
3
1
日
7.79%
0.15%
7.20%
0.12%
0.59%
0.0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
009
年
12
月
31
日
11.43%
0.38%
0.27%
0.06%
11.16%
0.3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4.26%
0.27%
2.00%
0.07%
12.26%
0.2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9.87%
0.43%
3.79%
0.06%
-
13.66%
0.3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01%
0.31%
4.03%
0.04%
2.98%
0.27%
201
3
年
1
月
1
日至
20
13
年
12
月
31
日
8.
92%
0.48%
1.78%
0.05%
7.14%
0.43%
201
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3.99%
0.55%
9.41%
0.16%
24.58%
0.3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62%
0.58%
6.52%
0.07%
5.10%
0.5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2%
0.12%
2.00%
0.09%
0.42%
0.0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
1
日
2.71%
0.11%
-
0.34%
0.06%
3.05%
0.05%
201
8
年
1
月
1
日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
1.20%
0.12%
8.85%
0.07%
-
7.65%
0.05%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6.98%
0.14%
4.96%
0.05%
2.02%
0.09%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3.36%
0.29%
1.72%
0.11%
1.64%
0.18%
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153.80%
0.35%
65.88%
0.08%
87.92%
0.27
%
註:以上所述基金業績指標不包括持有人認購或交易基金的各項費用(例如,開放式基金
的申購贖回費等),計入費用後實際收益水平要低於所列數字。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本基金累計淨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
率變動的比較:
十二、基金的財產
(
一
)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
二
)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
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
三
)
基金財產的帳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帳戶,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清算資
金的結算備付金帳戶,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帳戶,以本基金的
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託管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
售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
四
)
基金財產的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代銷機構的固有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
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託管費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約定的費用。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
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
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
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
財
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營業日。
(
二
)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計量;
2)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3)
首次公開發行有
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
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
允價值;
(3)
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
(1)
-
(2)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
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
(1)
-
(2)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
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
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
債券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
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
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淨價估值;
(3)
發行未上市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
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後續計量;
(4)
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
(5)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
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
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
(1)
-
(5)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
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
(1)
-
(5)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
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
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
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
權證估值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
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
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
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2)
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
(1)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
(1)
小項規定的方
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
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
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
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採用擺
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
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6.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
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
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
四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後,將基金
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
五
)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
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
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
應當對由
於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
(
「受損方」
)
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
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
差錯處理原則
(1)
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
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
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
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
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
差錯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差錯的
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
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
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
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
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
差錯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
(5)
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託
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財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
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
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
則基
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
遭受的損失。
(7)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
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
方;
(2)
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
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
基金登記結算機
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
因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
六
)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
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並發送
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
(6)
項或權
證估值方法的第
(2)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
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
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
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的構成
1.
買賣證券差價;
2.
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3.
銀行存款利息;
4.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5.
持有期間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
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
二
)
基金淨收益
基金淨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後的餘額。
(
三
)
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
由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B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
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
配權;
2.
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
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將投資
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可分配收益的
5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於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額持
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
A
類、
B
類基金份額
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選擇採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同一類別基金份額的分紅資金將
按紅利發放日該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轉成相應的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份額
免收申購費。同一投資人持有的同一基金的
同一費用類別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如投資
人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註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人最後一次選擇的分紅
方式為準;
6.
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分紅後淨值不得低於面值;
7.
基金當期收益應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8.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
五
)
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託管人復
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後,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
託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一
)
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
本基金從
B
類基金份額
基金的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
二
)
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
三
)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60%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
下:
H
=
E
×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
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
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0%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
下:
H
=
E
×年託管費率÷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
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
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
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B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4%
。
基金銷售服務費用於支付銷售機構佣金、基金營銷廣告費、促銷活動費、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費等。本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定期的審計和監察稽核監督基金銷售服務費的支出和
使用情況,確保其用於約定的用途。
目前,本基金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B
類基金資產淨值的
0.40%
年費率計提。計算公
式如下:
H=E
×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
為
B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
為
B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
託管人發送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2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
4.
除管理費、託管費和銷售服務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
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
四
)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
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
五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
和銷售服務費。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
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六、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
一
)
基金的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
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會計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
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
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
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書面確認。
(
二
)
基金的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
對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與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
(
或基金託管人
)
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託管人
(
或基
金管理人
)
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可以更換。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當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規定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在
規定時間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
(
以下簡稱「指定報刊」
)
和指定的網際網路網
站
(
以下簡稱「指定網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招募說明書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
同編制並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
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
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
二
)
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將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三)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
四
)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
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
五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
六
)
基金淨值信息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2.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將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指定網站、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
3.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
度最後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
七
)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
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
七
)
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
會計報告需經具有從
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
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
中期
報告,將
中期
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
中期
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5.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為保
障其他
投資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
「
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
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
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
九
)
臨時報告與公告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事件時,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
指定網站上
: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
決定的事項
;
2.
基金合同終止、
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基金合併
;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
5
.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
股東
、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
或提前結束募集
;
9.
基金管理人的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
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更超過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動超過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
,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
申購費、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
0.5%
;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
.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時;
22
.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
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3.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或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
十
)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
,相
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
監會。
(十一
)
清算
報告
基金
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
作出清算
報告
。
基金
財產
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
十二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
十三
)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
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與格式準則等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
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
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
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
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
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
十五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
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
取得上述文件複製件或複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十六)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八、基金的風險揭示
風險揭示,即識別市場變化和交易過程中的各種潛在風險因素,並量化成各種風險指
標。本基金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以及其它
風險等。
基金風險分類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利率風險
匯率風險
債券價格風
險
商品價格風
險
金融工具價
格風險
現金流風險
機會成本
集中度風險
違約風險
集中度風險
結算風險
抵押品風險
其它風險
操作風險
技術風險
突發事件風
險
政策風險
市場風險
判斷不準
信息不全
操作失誤
管理風險
(一)市場風險
1
、因市場影響而使投資人無法達到預期的獲利水平。市場價格因經濟因素的變動而趨
向不利的風險,而市場價格可包括利率、匯率及期貨等的價格;
2
、價格風險。債券價格變動隨公司因素、市場因素、政治因素、經濟因素的變化而變
化,其價格的波動往往十分劇烈,對投資於債券市場基金的價值有著極大的影響;
3
、利率風險。債券的價格與市場利率呈反向變動,市場利率下跌時,債券價格通常會
上漲;反之,市場利率上揚,債券價格則會下滑。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
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全、投資操作出現
失誤,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託管人的管理水平對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響。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可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它是其他風險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體經營方面的
綜合體現。中國的證券市場還處在初期發展階段,在某些情況下某些投資品種的流動性不
佳,由此可能影響到基金投資收益的實現
。流動性風險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開放式基
金要隨時應對投資人的贖回,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變現為現金時使資
金淨值產生不利的
影響,都會影響基金運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
基金資產變現能力差,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從而可能影響
基金份額淨值。二是基金管理人難以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公允價格將其投資組合變現而引起
資產損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確定性。
本基金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來有效控制基金的流動性風險:
1
)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
高流動性的資產確保日常的申購贖回;
2
)針對巨額贖回,公司將可以根據基金契約採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來應對;
3
)針對債券投資的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優先選擇流動性好的國債、金融債、央票作為
主要投資標的;控制流動性相對較弱的企業債、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總量以及單個券種
的規模;維持和市場交易主體的長期合作關係以利於回購提供流動性。
(四)信用風險
對基金面臨的信用風險,本基金管理人
採取嚴格的債券備選池制度,研究部根據
投資
品種基本面
對債券備選池進行評價和管理,同時緊密的跟蹤公司基本面變化
以最大限度地
控制信用風險的發生
。同時
還運用嚴格的信用風險測度方法進行測度和監控,包括對證券
違約概率進行判斷;選擇信用評級為
BBB
級
以上(含
BBB
級)
的企業債
及商業票據,並建
立相應的信用評級跟蹤體系;
選擇有資產質量優秀的金融機構擔保的債券;
選擇的回購交
易對手必須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活躍的交易記錄和較快的清算速度和信息反饋機制等
來
有效的防範信用風險
。
(五)其他風險
包括操作或技術風險、波動度風險、再投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政治或法律風險、
行業風險、突發事件風險等。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同意。
(1)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2)
變更基金類別;
(3)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
(4)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5)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等報酬標
準的除外;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9)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
意變更後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1)
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
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
式;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
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
關於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並於中
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
後生效執行,並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
公告。
(
二
)
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
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
三
)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組
(1)
基金合
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
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
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
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
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
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
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
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
償:
(1)
支付清算費用;
(2)
交納所欠稅款;
(3)
清償基金債務;
(4)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
(1)
-
(3)
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二。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及內容。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註冊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投資記
錄。
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應根據在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進行交易的投資人的
要求提交成交
確認單。
基金代銷機構應根據在其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確認單。
(二)資料寄送
1.
基金投資人對帳單:
基金管理人將向發生交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對帳單。
2.
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三)多種收費方式選擇
基金管理人在合適時機將為基金投資人提供多種收費方式購買本基金,滿足基金投資
人多樣化的投資需求,具體實施辦法見有關公告。
(四)基金電子交易服務
基金管理將為基金投資人提供基金電子交易服務。
(五)資訊服務
1
、客戶服務電話
投資人撥打客戶服務電話可通
過自動語音或人工座席獲得基金信息查詢、帳戶信息查
詢、傳真對帳單、建議投訴等全面的服務。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700
-
8001021
-
50619688
客戶服務傳真:
021
-
68887997
2
、公司網站
:
基金管理人網站為投資人提供了帳戶查詢、基金信息查詢、投訴建議、在線諮詢等服
務欄目,力爭為投資人提供全方位的專業服務。
(六)投訴處理
投資人可以通過呼叫中心或公司網站,以電子郵件、信件、傳真來訪等形式,進行投
訴,所有渠道的投訴設有專人登記,專人處理;普通投訴一個工作日內答覆,重大投訴五
個工作日內答覆。若
規定時間內無法處理完畢的,應及時答覆進展狀況。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2019
年
10
月
22
日
,《
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報告
》
2019
年
10
月
24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辦公地址變更的公告》
2019
年
11
月
09
日,《
關於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分紅公告
》
2019
年
11
月
16
日,《
關於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恢復申購、定投及轉換
轉入業務的公告
》
2019
年
12
月
3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購、贖回、轉換、
最低持有份額和定投
數額限制的公告》
2019
年
12
月
14
日,《關於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統暫停服務的通知》
2019
年
12
月
21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的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12
月
21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提示性公
告》
2019
年
12
月
21
日,《關於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託管
協議的公告》
2019
年
12
月
21
日,《
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按信息披露辦法修改後的基
金合同、託管協議修訂對照表
》
2019
年
12
月
21
日,《
華富收益增
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
》
2019
年
12
月
21
日,《
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
2019
年
12
月
21
日,《
華富收
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
2019
年
12
月
21
日,《
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
2019
年
12
月
31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交通銀行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的公告》
2020
年
1
月
8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公司住所變更的公告》
20
20
年
1
月
22
日
,《
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
9
年第
4
季度報告
》
2020
年
1
月
29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調整開放日的公告》
2020
年
3
月
10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與
申萬宏源證
券有限公司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
年
3
月
27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系統暫停服務的通知》
2020
年
4
月
22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
20
年
4
月
22
日
,《
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報告
》
2020
年
4
月
29
日,《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度報告》
2020
年
5
月
8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
公司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0
年
6
月
1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恢復銀聯通支付通道服務的公告》
2020
年
6
月
12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與恆泰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
年
7
月
1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變更董事長的公告》
2020
年
7
月
1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交通銀行基
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的公告》
2020
年
7
月
8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諾亞正行申
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
年
7
月
9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與
申萬宏源證
券有限公司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
年
7
月
18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系統暫停服務的通知》
2020
年
7
月
21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0
年第二季度報告提示
性公告》
20
20
年
7
月
21
日
,《
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報告
》
2020
年
7
月
31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與渤海銀行股
份有
限公司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
年
8
月
24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與長城國瑞證
券有限公司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
年
8
月
31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0
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
告》
20
20
年
8
月
31
日
,《
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中期報告
》
20
20
年
8
月
31
日,《
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A
類份額
)
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更新
》
20
20
年
8
月
31
日,《
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B
類份額
)
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更新
》
2020
年
10
月
10
日,《華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建設銀行基金定投及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
20
年
10
月
28
日
,《
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報告
》
2020
年
10
月
28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終止大泰金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
理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0
年
10
月
28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0
年第三季度報告提示
性公告》
2020
年
11
月
7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20
年
11
月
7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對投資者在微信直銷平臺上交易申購
定投基金
實施費率優惠的公告》
2020
年
11
月
7
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開通微信網上直銷系統埠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基金投資人
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投資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
在辦公時間內可供免費
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核准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規則》
(四)《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五)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020
年
1
2
月
1
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
產;
2.
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發售基金份額;
4.
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
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
的除調高託管費率和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
根據本基金合
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
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8.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9.
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登記結算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對登記結算機
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0.
選擇、更換代銷機構,並依據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
為進
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
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2.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義務為:
1.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
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
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
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
編制
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
和年度報告
;
13.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據《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
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19.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
管人追償;
22.
按規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24.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5.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
三
)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為:
1.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
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
按規定取得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8.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
四
)
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託管人的義務為:
1.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
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9.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
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
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13.
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7.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人
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
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2.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4.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為: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
訟;
9.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類基金份額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A
類基金份額與
B
類基金份額由
於基金份額
淨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分配的數量
將可能有所不同。
(
六
)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為:
1.
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
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基金託
管人、代銷機構、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
七
)
本基金合同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財產帳戶名稱而
有所改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
一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
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投票權。
(
二
)
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
)
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
(2)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
變更基金類別;
(4)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
(5)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
外;
(8)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9)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
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
式;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
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2.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應當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
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
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
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
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
四
)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
(
以下簡稱「召集人」
)
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
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於會議召開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
會議形式;
(4)
議事程序;
(5)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達時間和地點;
(7)
表決方式;
(8)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9)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
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
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
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
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
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
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
五
)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
會議方式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託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
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
託管人更換、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
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
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
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
應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
2)
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託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註冊登記資
料相符。
(2)
通訊
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託管人或
/
和基金管理人
(
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人」
)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
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和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額佔權益登記
日基金總份額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
與登記結算機構記錄相符。
(
六
)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
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3)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
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
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變更的,大會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
程序進行審議。
(4)
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
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
6
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後,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
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
30
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
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間隔期。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
見證後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
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50%
以上多
數選舉產生
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
或單位名稱
)
、
身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託人姓名
(
或單位名稱
)
等事項。
(2)
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
期後第
2
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並形成決議。
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
七
)
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通過方
為有效,除下列
(2)
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
過;
(2)
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終止基金合同
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公
告。
4.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
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
項表決。
(
八
)
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
共同擔任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
行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
監
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
如大會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主
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
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
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
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
出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
經通知
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
3
名監票人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
過程予以公證。
(
九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的公告時間、方式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
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關於本章第
(
二
)
條所規定的第
(1)
-
(8)
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生效後方可執行,關於本章第
(
二
)
條所規定的第
(9)
、
(10)
項召開事由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方可執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
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
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
一
)
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
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組
(1)
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
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
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
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
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
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
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
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
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
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
支付清算費用;
(2)
交納
所欠稅款;
(3)
清償基金債務;
(4)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
(1)
-
(3)
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爭議的處理
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
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
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
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
一
)
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權的代理人籤字,在基金募集結束,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並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
認後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
公告之日止。
(
二
)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
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
三
)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各持兩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持有兩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
本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
結算機構辦公場所查閱,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
基金合同在編制完成後,將存放於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託管人所在地,供公眾查
閱。
附件二、託管協議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棲霞路
26
弄
1
號
3
層、
4
層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棲霞路
18
號
陸家嘴富匯大廈
A
座
3
樓
、
5
樓
郵政編碼:
200120
法定代表人:
趙萬利
成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4]47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2.5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1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12
號
聯繫人:周海新
聯繫電話:
(021)60637111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
批准的其他業
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
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
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
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
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
益類金融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
上述資產投資
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等權益類資產,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和新
股增發,並持有因在一級市場申購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
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本基金
還可以持有股票所派發的權證、可
分離債券產生的權證。上述資產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
資產的
20%
。
本基金投資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
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
(3)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
%;
(4)
本基金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80%
,本基金因參與股
票發行申購、可轉換
公司債券轉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20%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
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11)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
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上述第(
8
)、(
10
)、
(
11
)、(
12
)項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
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對於因基金份額拆分、大比例分紅等集中持續營銷活動引起的基金淨資產規模在
10
個交易日內增加
10
億元以上的情形,而導致證券投資比例低於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關程序後可將調整時限從
10
個交易日延長到
3
個月。法律法規如有變更,從其變
更。除投資資產配置比例外,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開始。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十五
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
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責任確保關
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並負責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
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採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
生,如基金託管人採取必要措施後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託管人有權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對於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關聯交易,基金託管人事前無法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
生,只能進行事後結算,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債券
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
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
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
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
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
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
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
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
基金託管
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
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
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六)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
管
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
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
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
定時間內答覆
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
,拒絕、
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
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
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
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
分帳管理、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
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
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
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
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
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
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
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
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
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
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
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
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
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
關規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辦理基金
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
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
用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
4.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
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
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
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
購主協議。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
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2.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
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
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
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
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
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
本協議另
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
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
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15
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按規
定公告。
2.
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開放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
相
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
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
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
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
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
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
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
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
,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
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生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