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與動物的衝突一直是世界性難題,處理不好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影響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很多人由於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對如何處理人與動物的衝突存在很多誤區,網上也有很多謠傳。時至今日,很多人依然認為,以「正當防衛」或「報仇」的名義,就可以肆意戕害國家保護動物。本文為大家梳理下有關規定,澄清一些謠言,告訴大家處理人獸衝突的正確做法。
大熊貓
01與動物有關的防衛和避險
如果野生動物要吃人,自衛將其打死要負刑事責任嗎?當然不用,不構成犯罪!即使不學習任何法律知識,單憑「人命高於一切」的常識性觀念,也可以回答這個問題。但問題是,這是「正當防衛」嗎?
正當防衛,是指為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損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對人才成立正當防衛,對動物不成立。另外,動物的行為皆出於天性,也不能叫做不法侵害。
擊斃正在傷人的野生動物,不是正當防衛,而是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遭受危險時,為了保護較大權益,不得以犧牲較小權益的做法。本例中,野生動物的生命屬於公共財產權,人的生命健康權高於任何財產權,因此符合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效果是一樣的,也不用負刑事責任。
狗咬人
人對動物只有一種情況下成立正當防衛,就是打死受主人驅使而攻擊人的狗,但不是對狗正當防衛,而是對人。這裡不法侵害者是人,狗只是起到了工具的作用。
如果狗或者動物園的動物主動攻擊人(飼主不在場),人自衛將其打死,算什麼呢?也是緊急避險,這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而損害私有財產權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有故意挑逗或其他重大過失,可能要負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流浪狗攻擊人而被打死了呢?這連緊急避險都算不上,因為緊急避險損害的是第三方合法權益,而流浪狗在法律上屬於「無主物」。流浪動物死了白死,連民事責任也免了,所以流浪動物確實是很可憐的。
薩摩耶犬
雖說生命是平等的,但由於動物不是法律主體,不能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只能依附於人。寵物屬於飼主,由飼主照看,野生動物屬於國家,由國家保護,而流浪動物是得不到任何保護的。
這也是我不建議大家投餵流浪動物的原因,流浪動物沒有保障,很容易發生悲劇。網上已經曝出來不少流浪動物受到傷害的事,投餵者很難過,對此我非常理解。惡意傷害小動物的人固然可恨,但實事求是的說,投餵者也是有責任的,放任動物流浪,等於讓它們身處險境。
而且,長期投餵流浪動物,自己還可能惹上官司。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由飼主承擔責任,這個責任非常重,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飼主即使沒有任何過錯也要承擔全部責任。
流浪貓
而流浪動物傷人由原飼主或管理人擔責,但現實生活中,棄養的原主人是很難找到的。長期投餵即意味著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也就是現在的管理人,只要受損害者舉出長期投餵的證據,投餵者就要負賠償責任。
有些愛心人士可能不服,我是獻愛心,為什麼反而要我賠錢?對此應該這樣理解,我國立法的本意是要求飼主絕對照看、管理好飼養動物,不能對社會、他人產生任何損害。有愛心固然是好的,但愛心更意味著責任,單純投餵並非愛心的正確表達方式。
人對動物不成立正當防衛,那動物對動物呢?比如,豹子襲擊我的牛,被我的牛踢死了,這怎麼算?如果是豹子進入村莊襲擊牛反被踢死了,整個過程沒有人參與,那麼這裡邊連法律主體都沒有,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
金錢豹
如果是人非法進入保護區放牧,那性質就變了,人在這過程中是有過失的。由於故意殺害野生動物的才構成犯罪,過失不成立犯罪,因此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要負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接受行政罰款。
但如果是人唆使自己的狗咬死豹子(直接故意),或者在場放任狗群咬豹子而不制止(間接故意),性質又不一樣了,這就是故意殺害野生動物了,成立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要坐牢的。這裡的狗就是人殺害野生動物的工具。
02緊急避險很難成立
想不付代價殺死野生動物,唯有緊急避險這一種方式。但實際上,對野生動物的緊急避險是很難成立的。
華南虎
第一,要有避險意圖。2009年,西雙版納兩村民進山打獵,其中一村民發現「大東西」便開了一槍,結果打死了一隻印支虎,夥同村民分而食之。案發後,開槍的村民獲刑12年,罰金10萬,賠償國家損失48萬;同行的村民也獲刑4年,罰金2萬;連參與吃老虎肉的村民都被判了刑,罰金1萬。
這位村民殺虎的動機並不是自衛,而是為了打獵,絲毫沒有避險意圖。雖然他事先不知道打的是「牢底坐穿獸」,仍然成立犯罪(間接故意)。
第二,避險的保護對象,必須是合法權益。對於犯罪目的的自招危險,不成立緊急避險。比如,有人進山就是為了盜獵,遭到老虎襲擊,最後把老虎打死了,這是假緊急避險之名,行非法獵捕珍稀保護動物之實,這是故意犯罪,要牢底坐穿。
東北虎
而對於無犯罪目的但存在違法行為的自招危險,比如違法進入保護區,遭到了老虎襲擊,這種情況下允許緊急避險,即使打死了老虎也不用坐牢。但是要在過錯範圍內向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還要就違法行為接受行政處罰。
第三,要有需要避的現實危險。沒有危險而避險,就是假想避險。比如,有人在山裡看到一條一米長的王錦蛇(無毒),認為面貌恐怖,害怕蛇襲擊,就先下手為強把蛇打死了。事實上,王錦蛇沒有也不可能吃人,這屬於典型的假想避險,要負刑事責任。
第四,避險要有適時性。事前避險,即危險尚未發生就實施避險行為。例如,在山裡看到一隻老虎,老虎離人還有一段距離,準備發動攻擊但還沒有攻擊,這時候開槍把虎打死了。這種情況下雖有危險的先兆,但危險是否發生尚難以確定,這時候避險就有可能損害國家合法權益,要負刑事責任。
狼
事後避險,即危險過去了才實施避險。老虎咬了人,把人咬傷了但沒有咬死,已經離開了,人從後邊把老虎一槍打死了,這就是事後避險。危險已經結束了,即使動物殺了人都不得再進行私力救濟,正確做法是上報林業部門,由林業部門對傷人的動物進行合法處置,並申請國家賠償。
當然,這是在老虎傷人已經離開的情況下,如果老虎仍在附近徘徊,隨時準備下一輪攻擊,當然可以依據緊急避險原則將其擊斃。
第五,避險必須是迫不得已。在水邊遭到揚子鱷攻擊,揚子鱷最大不過兩米多長,幾十千克重,在岸上只能咬人,根本沒能力殺人,而且也跑不快。這種情況下只要把揚子鱷打跑,然後自己就行了,殺死是不必要的。如果殺死了鱷魚就構成犯罪。
揚子鱷
第六,避險不得超過必要限度。保護的權益必須超過損害的權益,否則就是避險過當。人身權高於財產權,因此為了人的生命健康可以打死保護動物;但私人財產權並不高於國家財產權,如果為了救自己的寵物、家畜,而打死、打傷保護動物,就是典型的避險過當,要負刑事責任。
因為猞猁進雞圈偷雞吃就下套子把猞猁弄死或弄傷,因為豹子攻擊自己家的狗就把豹子打死,這些都是避險過當行為。正確做法是,在不傷害野獸的情況下將野獸趕走,這樣去救自己飼養的動物,如果做不到,那只能向國家申請賠償了。這是國家的保護動物損害了私人財產權,國家要負賠償責任。
但最根本的,還是讓家養動物遠離野生動物。如果是在保護區放牧或散養狗,那就是違法在先,恐怕連國家賠償都申請不到了。
歐亞猞猁
我認識一位號稱熱衷於野保的人士,他經常宣揚的是,雖然他最喜歡的動物是狼,但他對自家動物的感情遠超任何野獸,即使是狼吃他家的雞,他也要救雞,為此不惜把狼打死。不得不說,這位「野保人士」的野保意識非常一般,而且還是法盲,他如果真這麼做了就等著坐牢吧。
還有種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報仇」,即對傷害家畜、家禽和狗的野獸進行報復性獵殺,這種做法完全和緊急避險不沾邊——野生動物權益大於家養動物,危險結束之後報復也不是避險,這完全是洩私憤而損害國家資源的行為,構成故意犯罪,要坐牢的。2019年12月,就有村民為5隻雞報仇殺了猞猁,獲刑6個月。正確做法是上報林業部門,由林業部門依法處置肇事動物,並申請國家賠償。
03寫在最後
最後,我想再從立法本意角度與大家交流下。對野生動物,國家的立法意圖是要求我們敬而遠之,人和人所飼養的家養動物都要儘可能遠離野生動物,不要打擾它們的正常生活。
棕熊
通常來講,只有一種情況可能成立對野生動物的緊急避險,在你沒有盜獵目的的前提下,一隻虎、豹、熊這樣的大型猛獸正在對你發動襲擊,你開槍把它打死了。其他情況均不成立緊急避險。
很多人不解的是,有時野生動物明明損害了我們的權益,為什麼不允許我們報復?再強調一遍,動物在法律上只是「物」,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不享有權利,也不能承擔責任,野生動物做的孽,應由其所有者國家來負責。人不能和畜生一般見識,人必須得按法律規定辦事。
對飼養動物,國家的立法意圖是讓飼養動物完全處在飼主的管理之下,不能對他人和生態環境造成任何損害。散養貓狗、投餵流浪貓狗、在保護區放牧家畜家禽都是不可取的,棄養貓狗更是極不文明、非常不負責的做法。
散養貓抓鳥
我只支持兩種情況下的投餵流浪動物,一是為收養而採取的暫時性投餵;二是群護,即將某一地區流浪貓全部絕育,故宮就是類似這種做法,這是一個折中方案,是控制流浪貓種群最人道的做法。
貓應該養在室內,但散養目前問題很難根治,尤其是在農村,散養貓的觀念根深蒂固。理論上來說,你的貓在外邊捕殺了野鳥,你是要負民事賠償責任的。
未來,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寵物飼養的管理,對棄養寵物要重重處罰,從源頭上控制流浪動物種群,並對流浪動物進行科學治理。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儘快改變散養貓的錯誤理念。對遛狗不牽繩、不戴嘴套等不文明養狗行為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