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
(1)對GCS表達的保留意見之一是它沒有納入腦幹反射。許多研究者認為自發的睜開眼睛足以表明腦幹興奮系統的活動,並形成了包括腦幹反應在內的昏迷量表。
解決方法:
比如意識綜合水平量表是一種包括腦幹指標在內的行為量表。除了睜大眼睛、運動功能和交流努力,它還評估姿勢、眼睛休息時的位置、異常眼球運動、瞳孔光反射和一般反應。雖然只有8個項目,但每個類別的最高分都在4至8分之間,允許48分(16分)的潛在高分。
臨床神經學評估工具是一個21項的量表,包括各種運動、反射和交流類別。最大可能的分數是101分(17分)。1968年,布扎斯編制了另一份100分頭部損傷量表,並於1978年修訂。這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GCS的生命體徵和變量,以及瞳孔的表現。(2)GCS被批評在監測意識水平或預測中值(GCS 9-12)患者的預後方面缺乏可靠性。它還受到純粹數學基礎上的批評。Bhatty和Kapoor注意到,因為眼睛的反應只有四分, 言語部分有五分,而運動反應方面卻有六分。他們建議對眼睛、語言和運動反應的個體得分進行加權,使每個人的得分最低為1分,最高為5分。對於添加這三個部分的數值分數是否會降低準確性存在一些爭議。
(3)目前關於GCS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是它在插管患者中的應用。在院前護理階段使用早期插管和使用神經肌肉麻痺劑使量表的語言反應部分在這些情況下無法測量。早期治療在首次描述GCS時並不常見,但自那以後得到了更廣泛的接受。
解決方法:
一些替代量表,尤其是反應水平量表RLS85,它沒有語言反應的標準。反應水平量表(RLS85)是對GCS進行改進的一種嘗試(見下圖)。RLS85分為8個等級,介於「警惕」和「不敏感」之間。
(4)評估的時間。1977年,Jennett和Teasdale明確規定,最初的分數應在頭部受傷6小時後給出。他們認為這段時間間隔可以用來診斷和處理其他可能影響神經功能的損傷。等待6小時避免高估由短暫影響(如休克和呼吸功能不全)造成的腦損傷程度。選擇這段時間排除那些可能由於頭部損傷以外的因素(如缺氧、低血壓或酒精中毒)而暫時昏迷的患者。現在在醫院間的運輸時間,以及診斷和治療方式的進步,顯著縮短了受傷和最終治療之間的時間。這種治療現在更可能發生在6小時內。受傷後過早地給GCS評分也可能是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