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先生的專著《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以下簡稱《類型》)取公共行政與法的關係為視角,將行政法制分為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三種基本類型,不僅細緻分析了各種類型的行政法制,而且對我國行政法制的發展提出了建設性思路。
具體說來,可用三句話概括其特質:一是「行政法學知識的精華本」,側重反映它的「博」、「廣」、「俗」,說明它適合對行政法學知識感興趣的各界人士閱讀;二是「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領域的重要成果」,側重反映它的「專」、「深」、「雅」,說明它值得行政法學者仔細研讀;三是「法治政府建設不可多得的有益參考」,側重反映它的實踐品質、應用價值、啟發意義,強調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者、決策者、設計者、參與者、監督者品讀它後會有「開卷有益」的體會。
行政法學知識的精華本《類型》的一個重要貢獻在於通過對行政法制進行類型化,為讀者提供了一條事半功倍地把握行政法學知識的便利途徑。通覽全書,可發現以下三大明顯特點:
第一,內容充實。《類型》既涉及到行政實體法,又涉及到行政程序法;既涉及到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又涉及到行政救濟法;既介紹了中國行政法,又分析了外國行政法;既描述了過去和現在的行政法,又展望了未來的行政法;既歸納了各種類型的行政法制之共性,又概括了它們的個性;既客觀地總結了各種類型的行政法制之進步性,又理性地揭示了它們的局限性;既解析了各種類型的行政法制之特點,又闡述了它們產生與存在的背景……所有這些,反映出《類型》涉及面廣、信息量大的特點。
第二,一目了然。《類型》的初衷是「對古今中外的行政法規範重新進行歸納分析」。一個「古今中外」,一個「重新」,意味著這是一塊十分難啃的「硬骨頭」。作者在宏偉的學術抱負、堅定的學術信念與長遠的學術規劃的支持下,知難而上,在佔有大量材料的基礎上,化繁為簡、去蕪取精,敏銳地發現了「所有的行政法規則似乎都在回答五個方面的問題」,避免了被不計其數的行政法規則迷惑的困境,抽象出了形形色色的行政法規則之異同,從而確定了行政法制的三種基本類型: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古今中外成千上萬、令人目不暇接的行政法規則由此各就其位、各得其所。
第三,文字凝練。拿作者對注釋的處理來說,書中注釋不僅多,而且很多注釋很長,但不顯累贅。這些長的注釋大多是對古今中外有關法條的引用與說明,其中不少法條罕見於行政法學的其它成果中。作者將它們置於注釋中而不是正文中,既有利於佐證正文中的觀點,也為讀者提供了不少難得的線索,還進一步增強了文章的精煉程度,有助於讀者在有限的時間內提高閱讀效率。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領域的重要成果根深才能葉茂。我國行政法學起點晚、積累少,雖然近些年來發展喜人,但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相對落後的局面並沒有根本改變。《類型》的重要貢獻不僅在於創新性地研究了行政法制基本類型這樣一個屬於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課題,在這個課題上取得了重要的突破;而且在於以此為切入點,對行政法的歷史與發展規律進行了有益探索。
之所以說研究行政法制的類型化屬於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從根本上講,是由行政法制的類型化研究聚焦於行政法規則決定的。法學發展史表明,是分析法學或者說規範法學,也就是鍾情於法律規範、只就法律論法律的法學,標誌著法學的真正獨立。行政法學的繁榮,也必須奠基於對行政法規則的充分了解,否則只能是空中樓閣或者虛假繁榮。而要對行政法規則有充分了解,類型化就是不可逾越的途徑。只有對紛繁複雜的行政法規則進行類型化分析,才能精細地而不是粗糙地、具體地而不是抽象地、深刻地而不是膚淺地認識行政法規則。用作者的話來說就是:「只有進行類型化處理,我們才會立體地而不是片面地、動態地而不是靜止地、多元地而不是單向地去把握行政法的規則體系。」
在《類型》之前,行政法學界並非無人涉足行政法制的類型化研究,作者與他們的區別不僅僅在於系統、專題,更重要的在於創新、突破。
一是視角的創新。作者以公共行政與法的關係為視角。以法系、社會形態、時間、空間為標準,側重的是行政法的外在視角。公共行政與法的關係則是行政法的內在視角,這種內在視角有助於把行政法看得更清楚、更明白、更真切。
二是路徑的創新。作者從植根於看得見摸得著的行政法規則,這樣一種從文本出發的實證主義路徑,表面看來是不及價值分析那樣義正辭嚴,但得出的結論的確實在。
三是結論的創新。作者沒有迷失在浩如煙海的行政法規則中,相反發現了形形色色的行政法規則都在回答五個基本問題。通過反覆思考這五個基本問題的關係以及反覆比較行政法規則對這五個問題的回答,作者別開生面地將行政法制分為以法行政、依法行政和法治行政三個基本類型。這種分類,既具有形式邏輯的性質,也具有辯證邏輯的性質,反映了公共行政與法的關係的邏輯發展史。
需要指出的是,《類型》的貢獻遠不在於對行政法制類型化分析本身,而在於它通過分析行政法制的類型這一具體問題,在多方面深化了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研究,有助於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水平的提升和行政法學知識體系的完善。
《類型》深化了行政法歷史的研究。作者深知研究行政法歷史的極端重要性,認為:「一個沒有歷史記憶的人,是難以開拓未來的」;「如果無視行政與法的關係變化脈絡和行政法的演變軌跡,我們就難以預知行政法的未來」。作者不僅考察了行政法的演變史,而且重新論證了行政法的發生史,認為行政法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已經產生。他對「以法行政」類型的詳細闡述,大大豐富了行政法歷史的討論。
《類型》深化了行政法規律的研究。《類型》緊扣公共行政與法的關係,梳理古今中外的行政法規則,總體上屬於宏觀研究而非微觀研究。正如作者所說:「如果對行政法不進行必要的宏觀考察,對行政法的微觀研究和實際運作就可能迷失方向」。作者不僅分別分析了三種類型的行政法制,而且比較了它們之間的異同、優劣,從而揭示了行政法進化與發展的某些規律。
《類型》深化了行政法學若干重要範疇的研究。其對行政法的概念進行了新分析,依次闡述了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的產生與發展、特徵與背景、進步性與局限性,大大深化了行政法、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這四個重要範疇的研究。
還需要指出的是,《類型》為綜合有效運用行政法學研究方法提供了一個成功典範,《類型》綜合運用了行政法學的多種研究方法,其中最突出的是文本分析方法、比較分析方法和跨學科分析方法。一方面,作者選取的文本涉及古今中外,在此基礎上的行政法制類型可謂有根有據、有血有肉。另一方面,作者比較的方面不僅包括異,而且包括同;不僅包括特點,而且包括背景。經過如此比較的行政法制類型可謂有模有樣、有稜有角。再一方面,作者既始終堅持行政法學的敘事風格,又大量運用了法理學、憲法學等法學學科的知識與方法,還大膽吸收了政治學、經濟學等法學以外學科的知識與方法。在此背景下的行政法制類型可謂有聲有色、有趣有味。
法治政府建設不可多得的有益參考法學在本質上是應用科學,認識社會、服務社會是其應有使命。《類型》的實踐意識明顯,它將落腳點確立在中國行政法制上,在「餘論」中就中國行政法制的發展提出了思路,基本觀點就是要努力實現從依法行政到法治行政的轉換。不過,在筆者看來,雖然《類型》在「餘論」的第四部分就從依法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轉換提出了明確的建設性意見,且這些意見完全適用於法治政府建設,但《類型》對法治政府建設的借鑑和參考意義,主要不是在「餘論」中,而是正文中,在對各種行政法制類型進行的描述中、對比中。正是這些描述和對比,為法治政府建設貢獻了其他行政法學著作難以提供的、可資借鑑的知識和智慧。
《類型》為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一面不可多得的「鏡子」。《類型》是在對古今中外的行政法規則進行長期考察基礎上撰寫出來的,它分別解剖了行政法制的三種基本類型,揭示出了它們的特徵和規律。以《類型》來觀照法治政府建設,不僅可以判斷其大致方位,而且能發現其進展與癥結,從而有利於對症下藥。
借鑑《類型》有利於開闊視野,有助於避免用以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思路來建設法治政府、實現法治行政的錯誤,也有益於從各國建設法治行政的經驗中挑選出最適合我國法治政府建設需要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