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1.集體所有的林木林地,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對於林木林地已經登記發證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就依法得到了政府確認,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持有的林權證侵犯其林木林地權屬,應當通過請求撤銷對方的林權證,或者通過提出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申請來尋求救濟。在處理林權爭議案件過程中,生效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主要依據,只有當林權證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況下,權屬爭議處理機構才可以不採信該林權證,並根據其他有效證據對權屬爭議進行處理。也就是說,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記發證行為本身就是基於政府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一旦作出,非因法定原因不能隨意更改。若登記發證行為有誤,可以依程序由行政機關依法糾錯或由當事人通過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等方式尋求救濟。
2.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人民政府確定土地權屬時,應當根據爭議土地的管理使用情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作出處理,原則上應當將爭議土地確權給長期管理使用爭議土地的一方當事人。
3.人民政府對爭議地重新進行處理時,應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充分考慮山林權證、劃界協議及實際管理使用狀況的相互關係,並根據相關規定,先行調解,將調解貫穿於爭議處理的全過程。若調解不成,應依據法律、法規,並參照規章,及時重新予以處理。
【裁判文書】(2017)最高法行申2166號
律師說法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提醒:在處理林權爭議案件過程中,生效林權證是處理林權證爭議的主要依據,只有當林權證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況下,權屬爭議處理機構才可以不採信該林權證,並根據其他有效證據對權屬爭議進行處理。登記發證行為本身就是基於政府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一旦作出非因法定原因不能隨意更改。若登記發證行為有誤,也應依程序由行政機關依法糾錯或由當事人通過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等方式尋求救濟,不宜在權屬爭議處理引起的訴訟中直接否定該行為的效力。在登記發證的基本事實能夠確認的情況下,如果僅是程序上的瑕疵或者不完備,則不能簡單地否認登記發證的效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並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