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難意為自然的或人為的嚴重損害,具有破壞性和不可預測性。在今天辯題所討論的環境下自私行為是指在災難中提升自己獲得救援的可能性對他人無作為導致影響他人獲得救援的可能性的行為。譴責是指對荒謬言行或者錯誤的政策進行嚴厲斥責、責備。我方的評判標準是災難中的自私能否達到譴責的必要,且能否達到約束作用。我方認為災難中的自私行為不應該被譴責,下面我將從以下兩點進行論述。
第一點,在災難中的自私行為是出於維護個人生命的本能。據醫學研究得出因為災難的到來不可預估,在發生災難時每個人的大腦邊緣系統會發生凍結行為,這種凍結反應會將人們的本能呈現出來。所以說在這種危及性命的時刻,個人出於自己的本能選擇保護自己的生命而對他人無作為的行為也無可厚非,當然我方承認這種無作為可能會對他人的獲救機會造成傷害。而且災難中的情況不可預估,自然不能用統一的本能和常態下的社會道德標準來要求每一個生死攸關的人。當然我方承認在災難中同樣會有無私的人,我方認為,保住自己的性命這樣的本能行為是每個人的天性,而無私為人這樣的行為是經過後天教育訓練得來的每個人的人性,在災難面前每個人的選擇結果無非其自己天性與人性的博弈,無論哪一方獲勝都可以理解,選擇人性的無私的人我們應該去讚揚他們,但是選擇天性的人我們也不應該譴責,社會並不能因為有這樣無私的人出現就把這種要求強加給每一個人。所以就在災難中的自私行為本身來看,決不能用對錯的標準來評判。
第二點,譴責在本能面前的約束力很小甚至無作用,且會對在災難中成功逃脫的人造成二次傷害。社會譴責一件事的目的是認為這件事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用這種方式來約束大眾減少這種事情發生。但是在人經歷生死攸關的時候時,與個人本能相對,社會譴責的約束力很小甚至不存在。在災難面前每個人的自然反應只有當下,又如何會考慮這樣的行為經歷災難過後是否會受到社會大眾的譴責,災難面前,人人都是弱勢群體,而且災難的到來還會在心裡上對經歷過的人造成不同程度上的傷害。能夠成功逃脫應該是一種幸運,但是如果這種幸運帶來的結果是社會對選擇本能行為的人進行了譴責,不僅不會給約束大眾達不到最初目標,還會給被譴責的人造成心理上的二次傷害。同時,據中國社科院調查顯示 60%的人會出現抑鬱,焦慮,恐懼,自責,內疚等心理反應,36%的人會嚴重進入慢性狀態,甚至終身與痛苦相伴,嚴重影響生活質量和社會功能。這是由於創傷後應激障礙,恐怖性精神症,焦慮性精神症所導致的。這種時候,當事人不僅要承受經歷過災難帶來的影響,個人的情緒,還要接受社會對其的嚴厲譴責,這種行為才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