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若想了解某個人為什麼做了一件特別的事情(比如,表現得很很慷慨或很有攻擊性,買了一套昂貴的音響,或者開始吸食毒品),我們可能會將原因歸結於個體的性格或者是他周圍的環境。
我們是如何做出決定的呢?
根據著名的歸因理論家凱利(Klle)的觀點。在決定對觀察到的行為做性格歸因還是情境歸因時,我們會考慮三個因素。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我們會更重視個體。
第一,當行為是非常規的,即這一行為不同於我們認為多數人會有的行為時,我們尤其可能做出性格歸因。例如,你看到一個學生非常粗魯地對待-名受人尊敬和愛戴的教授,你非常可能把這一反常行為歸因於該學生自身的一些特殊和負面的因素 (「一個感覺遲鈍、妄自尊大且粗野的人」「一個變態、充滿敵意的傢伙」),而不會歸因於情境因素(如教授給出的負面評價)。 第二,當知道行為人經常做出某種行為時,人們就更傾向於對其進行性格歸因。例如,泰麗總是按時上課,你會把這一行為解釋為泰麗是一一個守時的人,或者她是一個受強迫需要驅使的人。你認為這一行為反映了行為人的品格特質, 而不是對那些不斷變化的情境因素的反應。當然,情境性原因也是可能的,就上課而言,教師一旦開始講課就關 上門,並清點人數,檢查哪些學生缺課,這可能迫使泰麗按時上課。但是,對於一貫的行為,性格因素是最可能的歸因。事實上,人格理論家們通常認為跨情境的行為一貫性是人格特質具有決定性的方面。 第三,當同類型的行為發生在許多 不同情境中,而且這些情境涉及非常不同的激勵因素時,人們傾向於進行性格歸因。換句話說,當行為是非特異的, 或者不是唯一地針對某特定情境時, 性格歸因更可能發生。例如,當奉麗並不只是上課準時,她還在所有的其他事情上都很準時,甚至包括那些以遲到為時髦的聚會。既然並非某種情境或者情境中的某種激勵因素導致這種行為,所以你就想當然地認為,一定 是泰麗自身的某些特點導致了這一行為。
觀察者可以同時運用常規性、一貫性與特異性的所有信息。因此,我們常常對各種因素進行權衡,以決定進行性格歸因還是情境歸因。假設你在課堂上主動發言後,一名 異性同學稱讚了你的深刻見解。在你接下來的兩次發言中,這個人都抓準時機讚揚了你的評論。你會發現,自己開始產生很大的疑惑一為什麼這位頗有魅力的異性會如此慷慨地讚揚你。你會想:「沒有其他人這樣誇讚過我(非常規性)。並且,這已經是這個人第三次誇獎我了(一貫性)。」有點意思。但是,你回想起,你曾經無意中聽到過這個人在其他異性課堂發言後,不加選擇地誇讚這些同學(非特異性)。你觀察到這三種情況,特別是最後一種情況一這個人不加選擇地奉承異性。很不幸,這表明你不應該進行與你的自我有關的性格歸因。這個人很輕浮,或者至少是那種希望與任何一個發言的人——更確切地說, 是與任何一個異性一都有所聯繫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