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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版權 請註明以下信息再轉載:「作者:許晉 微信公眾號:jtxjy516」
早期的歸因研究者關注的大多是他人歸因,也就是說,個體站在旁觀者的立場,對別人的行為進行原因的分析。與此不同,貝姆(D.Bem)關注的是自我歸因。
貝姆(1967,1972)認為,人們對於自己的情緒、態度、品質、能力等往往是不清楚的,因此,不得不從自身的行為以及外在的環境來進行推測。也就是說,人們會尋找某種線索來分析自己內在的精神世界。人們對於自己的這種分析,與對於別人的分析並沒有本質上的差別。
雖然歸因的進行會遵循一些特定的標準或法則,但是,人們在進行歸因的時候,並不一定會遵循這些法則,而是表現出一些相當明顯的有趣的偏差,這些偏差有的來自於認知過程本身的局限,有的則來自於人們的動機。下面我們將列舉一些比較常見的歸因偏差。
(1)基本歸因錯誤。基本歸因錯誤指的是這樣一種傾向:人們往往將行為歸因於內部穩定的性格特徵,而忽視引起行為的外部環境因素。
瓊斯和戴維斯認為,正確的、理想的歸因應該是這樣的:如果行為是自由選擇的,就可以歸因於行為者自身的原因;如果行為是在外部限制的作用下產生的,就應該歸因於外部因素。但是,實際的情況是,我們經常會忽視某種行為產生的環境原因,如社會規範或者社會角色等,而將行為看作是行為者自由選擇的,並因此而認為這種行為反應著行為者穩定的個人特徵。
例如,好萊塢一位著名的動作明星曾經抱怨說,他的影迷認為他在日常生活中也像銀幕上那樣,經常砸壞家具、與人打鬥、舉著機關槍四處掃射。我們也可能認為,解剖小動物做實驗的人都是殘酷無情的;但他們的這種行為其實是由他們的工作性質決定的,而不一定是他們自己本來的意願。很多學生可能都很反感自己的教師,教師又考學生、又管學生、還逼著學生學習,太不近人情;其實教師的這些行為是由自己的社會角色決定的,並不是他們處心積慮要為難學生、故意和學生過不去。
基本歸因錯誤是怎麼產生的呢?
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與其他的環境因素相比,行為者的行為是最容易觀察的信息。個人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很容易被注意到,而社會環境、社會角色、情境壓力等外部條件則難以引起注意,於是,我們就忽視了這些外部因素的作用,而過多地強調個人自身的原因。
此外,還有一個可能的原因就是,我們有一種基本的信念,覺得個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於是,在分析行為的原因時,我們就會追溯個人自身的原因。比如,我們傾向於認為一個人的生活狀況與自己的努力奮鬥有很大關係,所以,當我們看見一個人生活拮据時,可能會想:「為什麼你不勤奮一點兒呢!」
(2)行為者—觀察者效應。
行為者—觀察者效應指的是這樣一種歸因偏差:行為者將自己的活動歸因於情境的需要,而觀察者將活動歸因於行為者的個人因素。比如說,我打了別人,對於這一事件發生的原因,作為「打人」這一事件的行為者,我會說:「我打他是因為他向我挑釁」;但作為「打人」事件的觀察者,你對這個事件的解釋就不一樣了,你可能會說:「你打他是因為你攻擊性很強」。可見,人們在進行自我歸因和他人歸因時,結論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