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方周末
因販賣淫穢出版物而獲刑的袁連芳,在入獄後成為了警方的線人,並被指兩次參與偽造證據。袁因此「立功」減刑,卻致無辜者入獄。
用入獄的犯人作為線人,已是國內刑事偵查中公開的秘密。其行動如何納入有效的法律監管?是否會有濫用的可能?袁連芳的故事或可鏡鑑。
袁連芳已過早地衰老了。年初的一場中風,讓49歲的他幾乎喪失咀嚼能力。一碗餛飩,需要他人餵入口中,袁仰起脖子,讓餛飩順著食道滑落。
2001年至今的10年間,袁連芳的特殊身份從未示人直到兩起他參與作證的命案,相繼遭遇被告人喊冤,公眾才開始審視兩起案件中的諸多巧合:袁在服刑期間,先後現身浙江、河南的看守所,均以同監犯人的身份促成他人作有罪供述,並在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做出證人證言,且屢次獲得減刑。
袁的身份,正是警方通稱的「特情」,即警方線人。而袁這類在看守所內的特情,官方表述稱之為「獄偵耳目」。南方周末記者調查了解到,袁連芳的多次現身,不過是中國獄內偵查制度中的尋常一幕,如杭州市司法界一位廳級官員所言:「(袁連芳的)調用是有依據的,是公安的偵查手段。」
看守所內的獄偵耳目,一般分兩類:一類了解人犯動態,主要用於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保證監所安全,名為「控制耳目」;一類配合預審,主要用於突破重大案件或疑難案件,名為「專案耳目」。袁連芳正屬於後者。
按照法律規定,餘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都必須移送監獄服刑,但因為「任務在身」,袁連芳在杭州市拱墅看守所呆了三年半。圖為杭州市拱墅看守所。 (南方周末記者 劉長/圖)
獲刑
在成為鍋爐工、副站長和碟片攤販之後,袁連芳在高牆之內,成為警方的耳目。
袁連芳,杭州人,1962年生。其父母均為杭州普通工人,育有袁連芳等兄弟五人,其中袁連芳排行老五,由其姑姑帶大。
關於袁連芳的學歷,有初中、高中、大專等不同說法。南方周末記者從其家屬處了解到比較一致的一點是:袁「腦子很靈」、讀書很多。
走出學校後,袁曾在杭州市下城區商業局下轄的國企杭州武林浴室公司工作,起先是做燒鍋爐的工人,後來成為公司的骨幹成員,負責管理電器。後,袁一度擔任下城區某糧油站的副站長,此為其一生最輝煌的時期。據其家人透露,袁任職副站長時,恰逢袁母逝世,「很排場,花圈都擺了很多」。
袁連芳的一位不願透露身份的親屬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袁早年曾與一醫院護士結婚,後因對方是知識分子家庭,對袁不甚滿意,二人遂離婚。後袁與家住杭州武林路附近的莫某相識,二人組成家庭,一起生活近10年,但一直未正式登記結婚。
經歷上述多次身份轉換後,袁連芳成為一個生意人。1999年,他與女友莫某在杭州市湖墅南路的電子市場租下攤位,開始經營電子器材。經營僅一年多,2001年1月12日,警方接到舉報,從二人的攤位、倉庫及住處共搜出碟片3600餘張。後經警方鑑定,其中有3474張為淫穢碟片,均由袁、莫二人從浙江義烏購得,尚未售出。
袁、莫二人隨即因涉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1個月後被正式批捕。法庭上,律師為袁做了罪輕辯護,提出袁的販賣淫穢碟片行為屬未遂,應減輕處罰。同年5月,拱墅區法院正式對該案作出判決:袁與女友莫某均被判刑6年。
在成為鍋爐工、副站長和碟片攤販之後,袁連芳意外地進入高牆之內,隨即獲得一個全新的身份。
戶籍照片上的袁連芳。
留所
利用「獄偵耳目」偵破刑事案件,是政法系統內部認可的做法。
長徵橋,位於杭州市北郊,橫貫南北的京杭大運河,在此拐了一個彎,然後向東南流入杭州市區。運河西側這片伸入水中的半島地帶,曾經坐落著杭州市拱墅區看守所。如今,這裡已被新的商業樓盤取代,舊貌無跡可尋。
官方資料顯示,自2001年1月13日被刑拘,到2004年9月12日刑滿釋放,44個月時間裡,袁連芳都羈押在此。拱墅區看守所工作人員還記得袁的模樣:「絡腮鬍子、眼睛細細的」,唯獨對袁在看守所內的特殊身份諱莫如深。
按照法律規定,餘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都必須移送監獄服刑。但1987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的聯合通知,留下了一個口子:個別餘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因偵破重大疑難案件需要,或者極個別罪行輕微又確有監視死刑犯、重大案犯需要,暫時留作耳目的,可以留所服刑。
「3年以上刑期的人留所服刑,只有一種可能,就是留作耳目。」杭州市檢方人士向本報記者分析,袁連芳的刑期是6年,留在拱墅區看守所服刑,必然是以「獄偵耳目」的形式留所。而成為獄偵耳目後,袁連芳的身份需由看守所上報上級公安、檢察部門審批,並對袁建立專門檔案管理。
浙江省政法系統2006年的會議紀要顯示,利用「獄偵耳目」偵破刑事案件,已是政法系統內部認可的做法。該紀要規定,獄偵耳目必須有一定文化素質和社會閱歷、有較好的心理素質和口頭表達能力、知曉或初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等。
袁連芳的一位家屬向南方周末記者證實,袁的口才很好,「能給你從天說到地、從外說到內」。據他介紹, 2001年5月,法院判決之後,袁連芳表示願意以「線人」的身份留所服刑,希望家人能幫忙找找關係。「可能是他自己跟看守所關係也搞得蠻好,外面再幫他說一下,就可以留在看守所坐牢。」判決生效後,袁連芳經過親友在獄外的疏通,最終獲準留所。
一般認為,在看守所服刑,會比在監獄服刑略為自由,居住和夥食條件相對較好,親友探視也較為容易,故很多刑期較輕的罪犯在判決之後,多希望能爭取留所。不過,袁連芳提出留所服刑的真實動機,外界仍無從得知。
可以確定的是,杭州市中級法院判決執行的回執單顯示:袁連芳的同案犯莫某被送往「七監」(女子監獄)服刑;而屬於袁連芳的那份文書,送往何處服刑一欄上,卻空無一字,僅蓋有「拱墅區看守所」的兩個紅章印章上還被劃了三道黑槓。
號長
袁連芳是號房裡唯一用有柄牙刷的人。他所有吃的東西、洗漱用品、香菸,「都是有人拿過來的,待遇什麼的也都不缺」。
現有材料中袁連芳首次「執行任務」,已是其進入看守所2年之後,地點為距杭州1040公裡外的河南鶴壁淇水在此匯入衛河,然後向東,與自杭州北來的京杭運河在山東臨清交匯。
2002年5月30日夜,鶴壁發生一起滅門血案。由於案情重大,經逐級上報,該案成為公安部督辦案件,公安部多次派出測謊專家、足跡鑑定專家,參與偵破。同年底,鶴壁農民馬廷新被懷疑製造了該起血案,遂被刑拘,並被投入鶴壁市第一看守所。但50天過去,警方仍未掌握其作案的確鑿證據。
2003年2月4日,馬廷新被轉到看守所內的1號監室,號裡已有四個人,其中一位是監室的「號長」袁連芳。兩天前,袁已提前抵達這裡,等待著馬廷新的到來。
據馬廷新回憶,袁連芳是杭州人,自稱是某工廠廠長,因經濟犯罪入獄。馬入監後,號長袁連芳主動提出跟他談談,說:「我跟公安局、檢察院認識人,有關係。」「公安局說了,只要你招了,就不再找你家裡人的事了。」
馬廷新發現,號長袁連芳是號房裡唯一用有柄牙刷的人從安全考慮,看守所嫌犯用的都是特製無柄牙刷,以防自殺和傷人。此外,袁所有吃的東西、洗漱用品、香菸,「都是有人拿過來的,待遇什麼的都不缺」。
南方周末記者多方了解到,「獄偵耳目」能夠獲得一定的特情經費,並可以因表現積極或立功而減刑。1996年公安部和財政部制定的《看守所經費開支範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透露:看守所獄偵耳目和預審辦案等所需要的費用,均在公安業務費中列支。
「所有的供述,都是他(袁連芳)寫好,讓我背,背不出來不準睡覺、吃飯。」經歷了警方的刑訊和號長在號房內的反覆「教導」,23天後,馬廷新寫出了長達5頁的《主動坦白交代材料自首書》,承認了「犯罪事實」。可堪玩味的是,這份材料,是由馬先交給袁連芳,再由袁上交給警方。
馬廷新「交待」之後,4月8日,袁連芳離開鶴壁。多年後,鶴壁市鶴山區檢察院出具材料稱,對鶴壁市看守所2003年至2004年的羈押人員檔案進行「多次查閱」,「均查無此人」。
現有關於袁連芳此次北行兩個月的唯一記錄,是一份拱墅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2003年4月出具的證明,稱:袁連芳涉嫌經濟犯罪,因案情複雜,出於「排除幹擾」的考慮,羈押於鶴壁,後仍押回杭州。
當年5月,杭州中院首次裁定袁連芳減刑:一次性減刑一年半。因司法材料未公開,此次減刑原因不明。
作證
同監室犯人袁連芳指控張輝的「證言」,是被告人張輝的供述之外,唯一直指張輝殺人的證言。
袁連芳回到杭州後1個多月,古運河邊的拱墅區看守所,迎來了新的犯罪嫌疑人:杭州西湖區新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安徽人張輝被懷疑涉案,隨即被杭州市西湖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據張輝自述,被抓後,他被連續審訊了5天5夜,後於2003年5月30日送往看守所。蹊蹺的是,張未送往案發地的西湖區看守所,而是來到了袁連芳所在的拱墅區看守所。
根據杭州市政法界人士介紹,杭州區域內的9處監獄、13個看守所和3個勞教所中,拱墅區看守所的獄內偵查工作一直先進,「在全浙江也很有名」。拱墅區看守所內,類似袁連芳的辦案耳目,最多時有五六個人。
張輝日後在申訴材料裡回憶稱:被關押於拱墅區看守所的28天裡,他在15號房。這裡的「號長」,是一個40多歲的中年男子。
據律師轉述張輝的描繪:一進號房裡,就有人問他是犯何事進來的,張輝不答,對方準確報出了張輝涉嫌的罪名,並多次問他「有沒有做過」,張否認,遭到對方毒打。「邊打邊說,你這個案子我都知道你是怎麼做的,你開車到哪兒,在哪兒調的頭,怎麼拋屍的……都說得很清楚。」
直到開庭前,張輝也不知道這位「號長」的名字,但很快,他也在拱墅區看守所內寫出了一份交待材料,敘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隨後,張輝被換押至杭州市看守所。
這並非袁連芳和張輝的唯一交集。資料顯示:2004年4月12日,袁連芳還在看守所內接受過杭州市中級法院工作人員的詢問,袁連芳表示,自己曾與張輝關在同一號房,並曾主動問起張輝關於其案子的事情,張輝則曾私底下向他承認,確實犯下強姦殺人罪。
9天之後,杭州中院一審判決張輝死刑。袁連芳的上述證言,是被告人供述之外,唯一直指張輝殺人的證言。
同年8月,杭州中院再次裁定袁連芳減刑,並稱:袁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服從分配,不怕苦不怕累,積極完成生產任務,多次調派「外地」協助公安機關「工作」,完成任務成績顯著,故予以減刑10個月。
晚年
看守所在監舍裡安排「耳目」,以獲取破案線索和維護看守所秩序,這些「拐棍」和「耳目」,容易形成牢頭獄霸。
2004年9月12日,袁連芳刑滿釋放,就此告別看守所。一年之後,拱墅區看守所因城市建設和看守所本身場地狹小,搬遷至5公裡外的杭州市渡駕路81號,運河邊的舊址被推土機夷為平地,新的住宅小區隨之拔地而起。
出獄後的袁連芳,與女友莫某斷絕了來往,並賣掉了入獄前二人置辦的房產,償還了債務,一個人租房生活,與親屬也絕少往來部分親屬甚至連袁的租住地都不清楚。
在鶴壁,馬廷新案被鶴壁中院和河南高院兩級法院多次作出無罪判決。2008年3月,被羈押5年多的農民馬廷新,終於被無罪釋放,隨後拿到了首筆2萬元的國家賠償。
在杭州,張輝在被同監室犯人袁連芳指證後,先後被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判處死刑、死緩。隨後於2008年被押往新疆農二師庫爾勒監獄服刑。在獄中,張輝堅稱自己無罪,並在服刑至今的7年間,申訴不斷。
2011年春節後,袁連芳因高血壓中風,一度不能進食和講話,被幾個打麻將的朋友送往醫院,住院治療長達一個半月。其住院所在的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也在京杭大運河邊,與他昔日服刑的地方隔河相望。
對於獄偵耳目濫用的後果,法學界早有警惕。2009年,中國犯罪學會副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順安在談及看守所問題時,曾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看守所在監舍裡安排「耳目」,以獲取破案線索和維護看守所秩序,但由於公安機關強調高效率的偵審合一,往往會濫用「耳目」,這些「拐棍」和「耳目」,均容易形成牢頭獄霸。袁連芳的案例可與上述印證:無論在鶴壁市第一看守所內與馬廷新同監,還是在拱墅區看守所內與張輝同監,袁連芳均是「大哥」、「號長」,並參與促成嫌犯承認「罪行」。
2011年3月份,昔日的「號長」袁連芳出院。雖恢復說話,但語調已較常人緩慢,行動亦只能靠拄著拐杖慢行。同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初次審議,該草案中關於偵查機關「秘密偵查」適用的相關條款,引發輿論的強烈質疑,至今餘波未了。
與此同時,47歲的河南人馬廷新,帶著刑訊逼供留下的傷痕,繼續留在鶴壁鄉間務農。35歲的安徽人張輝則在新疆的監獄裡繼續申訴著,記錄顯示,他餘下的刑期為:15年零5個月。
(文章部分資料參考自:王亮《獄內偵查實務》、龍學群《新時期獄內偵查問題研究》、袁譽斌《獄內耳目制度探究》、王武良《獄偵獄控之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