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檢方首提「獄偵耳目」:堅決防止指供、誘供情形

2020-11-29 網易財經

早報記者 張劉濤 周瑜

昨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等分別提交的《關於貫徹實施新刑事訴法情況的報告》。早報記者獲悉,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今年起施行的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浙江公檢法機關將摒棄「疑罪從有」、「疑罪從輕」、「重實體、輕程序」、「過分依賴被告人口供,以口供為中心」、「構罪即捕」,堅持新刑訴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總則,確保程序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檢察院的報告中首次提出加強對留所服刑人員及「獄偵耳目」使用的監督,堅決防止「獄偵耳目」違規留所服刑,對犯罪嫌疑人指供、誘供情形發生。

此外,浙江全省法院將嚴格執行證據制度,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如果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予以排除」。全省公安部門將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進一步強化執法過錯剛性問責,嚴格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對執法過程實行「終身問責制」。

昨天,該省檢察院《關於貫徹實施新刑事訴法情況的報告》提交審議。早報記者注意到,報告在提及「加強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時,表示檢方要加強對留所服刑人員和「獄偵耳目」使用的監督。針對刑訴法將留所服刑罪犯刑期由1年調整為3個月以下的情況,該省檢察院聯合公安廳、司法廳開展罪犯交付執行與留所服刑專項檢查,對違規留所服刑罪犯監督移送監獄執行刑罰,為了規範看守所「獄偵耳目」使用,共同制定《浙江省獄偵工作暫行規定》,堅決防止「獄偵耳目」違規留所服刑,對犯罪嫌疑人指供、誘供情形發生。

為防止違法濫用強制措施,浙江檢察系統還聯合警方共同制定《關於進一步規範逮捕等強制措施使用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強制措施的適用範圍、程序以及檢查監督方式。

浙江省高院《關於貫徹實施新刑事訴法情況的報告》表示,在刑事審判隊伍中還或多或少地存在陳舊、落後的司法觀念,如「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證據」、「重定罪、輕量刑」、「疑罪從輕」等,甚至思想觀念中還有「有罪推定」的痕跡,要求浙江全省法院嚴格執行證據制度,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在證據審查中,要特別注重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提供線索或材料的,應要求檢察院通過提供審訊同步錄音錄像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或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如果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予以排除。」

在嚴格死刑案件證據審查方面,省高院已出臺《關於完善審理死刑案件程序的若干規定》,嚴格死刑案件證據的審查,明確合議庭成員的審查案卷和發表意見的具體內容和方式,對合議庭有不同意見的,要寫明理由;還對審判委員會討論程序、如何發表意見等進行了規定;並將於近期與公安、檢察機關聯合出臺《關於死刑案件證據收集審查等問題的若干規定》,對死刑案件的證據收集、提取、固定進行明確規定。

本文來源:東方早報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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