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中業務輔助人員是否犯罪,這七類人員不能一刀切判有罪

2021-01-09 北京張國棟律師

私募基金或網絡貸款平臺的具體業務輔助人員,在被認定為涉嫌非法集資時,通常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形有哪些呢?今天我們匯總了個別業務輔助人員被以非法集資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情形。

1.貸款端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所謂貸款端人員基本上也就屬於資產端的人員,這類人員通常對外具體進行放貸業務,並不直接參與吸收資金的業務。這類資產端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主要是基於其參與了公司運營的具體決策或實施,。對放貸資金的來源明知且故意,對放貸資金來源於不特定公眾與宣傳理財募集資金的方式方法是明知的,至於其具體負責放貸只是單位內部的具體分工問題。

所以具體體負責資產端、負責放貸業務的人員,如果對公司資金來源是以不特定公眾方式吸收資金明知的,基本上會被追究非法集資的刑事責任。

2.行政後勤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行政後勤人員在所在公司裡面通常會是屬於後臺的工作,基本上不參與公司具體的業務,基本上只領取工資,而不提取具體的業務提成。但是如果行政後勤人員在具體的業務過程中,起到上傳下達、左右對接的作用,既對接資產端放貸端的業務人員又對接吸收資金端的業務人員,通常會被認定為其所處的職務,在公司非法集資業務中屬於重要的組成部門,其所負責的具體業務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集資行為具有重要的輔助作用,所以這類人員通常也會被追究非法集資的刑事責任。

3.財務,出納,會計等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在私募基金或網絡貸款平臺單位財務的相關業務輔助人員,比如會計出納,如果其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只是進行發發工資,算算提成等具體比較基礎的工作內容,基本上不會被認定為是犯罪行為。

但是如果這類財務人員,在其所任職的公司業務中,具體負責保管用於吸收存款等非法集資的相關財務信息,相關的銀行存單信息,並具體負責高管人員來進行非法集資資金的調度,使用,劃撥等行為的,通常會被司法機構認定為在非法集資中屬於直接負責的人員,這時就要承擔相應的非法集資的刑事責任。

4.技術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在非法集資機構裡面擔任技術負責的人員,其工作內容基本上是負責網絡運營和日常維護,以及移動放貸平臺的技術開發等內容工作。這類技術人員如果只負責具體網絡的日常運營和維護等簡單工作內容的,基本上也不會被認定為是非法集資的犯罪人員。

但是在擔任網絡運營和日常維護的工作內容的同時,如果有具體參與實施了資金募集,資金調度,或者利用技術優勢為虛假募集資金,非法募集資金等行為進行了虛假宣傳,欺騙投資人,掩蓋其平臺違法犯罪行為的,在這種情況下,這類技術人員就有可能會被追究非法集資的刑事責任。

5.人力資源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在私募基金或網貸機構中擔任人力資源的相關人員,其最基本的工作就是進行人員的招聘,日常的培訓等功能內容,但是人力資源部門在這些機構中基本上也會屬於核心的組成部門。在人力資源部門擔任總監和副總監等職務的人員,具體會負責人員管理,職級評定,工資核算,績效考核,業務提成等內容的工作,這些具體的工作內容,基本上在非法集資的活動中會被認定為是起到至關重要的輔助作用,所以如果所在機構一旦被認定為是非法集資時,在人力資源部門擔任領導職務的總監或副總監,通常也會被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6.風控法務人員的刑事責任

風控法務人員的主要工作內容是負責審核借款人借款項目的真實性以及投資人款項是否到期等具體業務的審核工作和風險把控,同時也會承擔平臺機構的風險控制,以及相關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風險運營的識別維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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