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淵源來看,《物權法》屬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指定的法律;《物業管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根據法的等級效力,行政法規必須服從法律,包括立法的原則和條文;物業管理本身是一種主體平等的委託合同關係,而非上下級的行政管理關係。未避免字意上的歧義,即將物業管理改稱物業服務。根據建設部2007年164號令《建設部關於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的相關內容,「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法妞網友諮詢:
我所住的小區是由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進行管理,該物業進駐後並未與我們籤定物業服務合同(只有與開發商前期籤定的物業合同)所以涉及到維修管理的問題時物業往往推卸責任,令業主無可奈何. 請問依據我們沒有與該物業公司籤定合同這一條,是否意味我們之間不存在法律關係,而我可以拒絕交納物業費? 收起在物業與業主之間的關係事實已經確立的情況下,業主不能以物業管理不到位而拒交物業費。 請問,這個回答有依據嗎?我那裡沒有業主委員會啊王茜律師解答:物業為業主服務存在問題,業主委員會不僅有權提出並限期物業改正,而且有權撤換物業。在物業與業主之間的關係事實已經確立的情況下,業主不能以物業管理不到位而拒交物業費。如果業主和物業之間沒有物業服務合同(這種情況很少),那業主和開發商之間就應該有關於物業管理的協議什麼.如果也沒有,那就比較麻煩了.象由於彼此的協議不明確,導致業主、物業、開發商之間出現各種矛盾的例子不少。
王茜律師補充:
實踐中,在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而引發的糾紛較為常見,並導致了不良的後果,有的導致群體性事件,更有甚者造成人身和財產傷害。2004年3月17日建設部頒布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准:……(八)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十)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投訴較多,經查證屬實的。」該辦法對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物業服務區域,並以存在事實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有關「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該請求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王律師結語:物業管理是一種同時具有社會公共服務和個體服務性質的群體性服務,是不間斷的全天候、全方位、多層次的過程性服務,而正是由於物業服務的這一特性,致使物業服務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企業,對於業主反應的服務問題,需積極予以反饋,增強雙方信任感,使得公司與業主關係得以改善,從而形成物業公司與業主間的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