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歡迎來到劉含法律思維30講。我是劉涵。在第1個模塊我給你講了法律人的6種基本思維模型,從這一講開始,咱們正式進入第2個模塊。事實的發現與描述,我將帶你看看法律中的事實和普通人眼裡的真相有什麼不同?在普通人的眼裡,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依賴於我們的主觀意識。法律要實現公平正義,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事實真相嗎?但是在實際的生活當中,親眼所見的也未必就是事實,有證人證言的也不一定是事實,甚至證據越多,事實反而越來越複雜。
從適時抵達真相的難度,其實遠遠超出我們普通人的想像。所以這一講我就要告訴你,對於法律人來說,事實並不是關於真相的客觀描述,而是一種對事件的解釋。既然是解釋,就不再是絕對客觀的。法律人要找到的其實就是法律上的事實。這個事實究竟是什麼呢?我們慢慢來講,在法律裡面事實常常是一團迷霧,讓我們摸不著頭腦。拋開疑難雜案,我從一個最簡單的日常時間開始說起,我們不妨做一個思想實驗,你來試著當法官,看看怎麼來認定其中的事實。
有一天張三說李四打傷了他,證據是什麼?是身上有明顯的傷痕。你說這是事實嗎?張三的傷的確是事實,但你肯定會說這並不能證明李四打的好了,張三接著說我有證人。我的同事看見李4打了我,這種能證明了吧?但是有證人就能證明李4打人了嗎?這可不一定。李絲馬上會反駁說證人是張三的好朋友,所以這個證言是不能算數的。你看好不容易有個證人證詞還不能用,作為法官這個事實應該怎麼認定呢?於是張三又找來了監控錄像,錄像裡面顯示李4的確打了他,你看錄像鐵證如山的擺在那裡,這下子總算是事實了吧?
打人的事實的確是確定了,但是能不能就此判定裡斯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倒未必。為什麼呢?因為李四忽然拿出了一份精神病專家出具的鑑定報告,報告顯示他有重度躁狂症,打人的時候精神不正常,所以不用承擔責任。你看隨著新的信息的出現,事實變得越來越複雜了。整個是已經從討論李4有沒有打人這個物理事實變成了判斷他打人那一刻的精神狀態問題了。專家的鑑定報告是不是個事實呢?的確也是事實。有了這個事實,即使劇情迅速翻轉了,也總應該有個結論了,答案還是不能。
你會發現這個是還可以繼續往下增加變量。如果張三不服氣,他還可以質疑李四請的專家有沒有司法鑑定資格,甚至自己再找一位專家為李斯做鑑定,這麼下去估計你就已經開始要抓狂了。因為我們經常說法院判要以事實為依據,這個案子中的事實到底是什麼呢?不同人給出的事實已經完全不一樣了,有的要去刻意隱瞞,有的甚至會故意欺騙。法官又不是當事人,又沒有經歷過這個事情,他也沒有上帝視角,你說要想發現真的事實到底難不難?所以我們國家有個法官曾經做了一個非常形象的描述,他說把打碎的鏡子重新粘貼起來,跟原來的鏡子不可能完全一樣。
講到這我們的思想實驗就做完了。你看這麼一個簡單的事實都如此難以判斷,更何況現實當中比更複雜的案子比比皆是。而且你可別忘了,法律人還面臨一個特殊的問題,無論有沒有發現客觀的真相,都得在特定的時間內作出判決。你不能說事實不清就不解決問題,你看,在發現事實這件事上,法律人真是有苦說不出!如果你覺得上面的思想實驗還不夠真實,那麼我再給你舉一個真實世界中的例子。100多年前英國曾經發生這麼一個案子,這個案子甚至驚動了當時的英國女王,案子是這個樣子的。
1884年,有一艘名叫木犀草號的遊船,從英國的南安普頓出發,駛向了大海。一個月之後,在行駛到南非的好望角西北約2600公裡的地方,海浪突然衝垮了防浪的擋板,這艘船就遭遇了海難,很快就沉沒了。當時船上有4位船員,他們逃到了唯一一艘救生艇上面。巨大的海浪,兇狠的鯊魚食物與淡水的短缺,導致這些船員都在挑戰自己的生存極限。漂流的前三天他們什麼都沒有吃,到了第4天,他們已經餓得不行了,所以船員終於打開了一罐逃生時抓到了大頭菜就分開吃了。
到了第5天,他們抓了一隻海龜,並且靠著這隻海龜和剩下一點大口菜維持了一些日子。之後的8天沒有食物、沒有擔水,什麼都沒有。而到了第12天的時候,已經有兩名船員開始生病了,一直扛到第19天,年僅17歲的船員帕克深度的昏迷。那麼在死亡的威脅下,船長建議抽籤決定以某個人的死換取其他人的生存,他認為這才是明智的選擇。但是其中一名叫做布魯克斯的船員卻拒絕了這個方案,但是到了兩天之後,仍然看不到任何獲救的機會,於是他們就在向上帝禱告之後,按住昏迷的帕克的雙腿,用小刀刺進帕克的喉部,殺死了他。
然後這三個人就以帕克的屍體和血作為食物,又支撐了4天,堅持到了最後的獲救。那麼上岸之後,倖存的三位船員就被送往了英國康沃爾郡的法爾茅斯市,他們非常坦誠的把這個故事15 10的告訴了海關的官員,因為他們相信這種事兒是在極端危急的狀況下發生的行為,是不能夠算是謀殺的。而且根據當時海上的慣例,對於這種情況的確是可以寬大處理的。但是最終海關還是以公海謀殺之名把他們交給了政府,警察隨即就以謀殺罪逮捕了他們,檢察官也就以這個罪名起訴了他們,然後這個案子就在當時引起了軒然大波。
但是等到法庭審判的時候,發現事實的困難就暴露了出來。為什麼?因為這個事件的親歷者,也就是唯一的證人,這三名被告,如果他們三個人都保持沉默,這個案子就根本沒辦法繼續再進行下去了。另外當時的法律又規定一份供詞只能適用於共術者本人,不能用在其他兩個人身上的。所以一個人的供詞也不能夠證明其他人是有罪的。你看這個案情實在是太過複雜了,所以受當時實際條件的迫使,檢察官只好撤銷對於布魯克斯也就是當時第1次拒絕殺死帕克的那位船員的指控,而且檢察官還決定不提出任何不利於布魯克斯的證據。
就這樣布魯克斯就作為整個案件的證人,而不是被告出現在了法庭上,由他來證明另外兩名船員是蓄意殺人。隨後經過激烈的辯論,法院最終宣判兩名被告,也就是那兩位船員有罪,並且處以死刑。但是後來英國女王對他們進行了特赦,將刑期減至了6個月。那麼講這個案例其實就是想告訴你,即使是親歷者知道的絕對事實,有些時候也沒辦法在法庭上使用。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當唯一的證人就是被告的時候,而他又保持沉默的話,事實就更加無法認定。
那麼上面說的這種情況其實已經很特殊了,我再給你講一個更加特殊的案例,很多時候即便是鐵證如山,也還有可能沒辦法確定事實。最典型的一個例子其實就是你我都知道的,中國著名脫口秀演員周立波在美國持槍涉毒的案子。事情是這樣的,2000一7年1月19號,美國長島警方公布,周立波夜裡面開車的時候,在長島的一個地方被警察給攔截下來,並且隨即進行了搜查。警方就從車上找到了古柯鹼和槍枝。你要知道古柯鹼可是一級毒品,所以周立波當場被逮捕。
在經歷了11次開庭審理之後,法院最終宣判,控方對他所有指控的罪名都不成立,只是盼他開車打手機違法這麼一件小事,罰款了150美元。你看這就奇怪了,槍枝和毒品,這都是鐵證如山的事實,既然都搜出來了,為啥周立波還能逆天翻盤呢?原因就是,因為他找了一個特別厲害的律師,律師辯護說車上搜出來古柯鹼和槍枝,這的確是事實。但是還有一個重要的事實被你們給忽略了,那就是警察在攔截周立波車輛的時候,並沒有出示搜查證,也沒有證據表示周立波當時同意了搜查。
這樣的話警察的搜查就是非法的。因為你不能排除另外一種可能,整個其實是警察在栽贓陷害,把毒品和槍枝放到了他的車裡。你看這下子警方就吃了,別只能服從法院的最終判決。所以說一個案件就多了,警察沒有出示搜查證新的事實,之前所有的鐵證就被動搖了。在法律裡面當一個新的事實和之前的事實相衝突的時候,就可能導致連鐵證也會生鏽的現象。所以說法律人想要發現足以定案的事實,有些時候真是難於上青天,這裡我要再強調一下。在普通人看來,警察找到鐵證或者破了案,這就是發現事實了。
但在法律上眼中,這其實只是發現事實的開始,你必須經過審判的一系列程序,才能夠獲得最終用來定案的法律事實。好了,通過這一講,我相信你已經對於法律上的事實有了基本的了解。在法律的真實運作過程中,判定事實是套非常複雜的問題,和我們平常人所說的事實還真不是一個樣子。在法律裡面確定一個事實,不能只靠發現還要靠解釋。在下一講,我將跟你繼續探討法律人是如何解釋事實的。那麼這講的思考題是你認為有真正的事實嗎?你究竟怎麼理解?以事實為依據這句話,歡迎寫下你的思考,跟我分享,我們下一講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