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因不當針灸致患者氣胸死亡,無證行醫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2020-12-06 天津垚眾律師事務所

【摘要】被告人楊某某多次對被害人毛某進行針灸治療。2018年6月28日,楊某某給毛某扎銀針後,毛某病情加劇,後經x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毛某符合胸部針灸造成雙肺破裂引起雙側氣胸、重度肺壓縮導致死亡。2019年5月7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被害人毛某死亡,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關鍵詞】刑事訴訟,針灸,非法行醫罪,無證行醫,合法性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司法案例

2018年6月,被告人楊某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在x縣x小區x室房屋內多次對被害人毛某進行針灸治療。同年6月28日,楊某某給毛某扎銀針後,毛某病情加劇,後經x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x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毛某符合胸部針灸造成雙肺破裂引起雙側氣胸、重度肺壓縮導致死亡。

楊某某之子已賠償被害人親屬17萬元並獲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被告人楊某某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019年5月7日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律師點評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被害人毛某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楊某某具有自首、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諒解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對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楊某某非法行醫,造成被害人死亡,其法定刑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其經民警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雖其在偵查階段辯解其對被害人的針灸治療不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該辯解屬於對其行為的認識問題,不影響自首的認定,故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減輕處罰;其系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依法減輕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獲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難點解讀

被告人辯稱,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籤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鄧某某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的罪名及量刑均無異議,被告人雖無行醫資格,但其具有長達四十年的行醫經驗,具備行醫能力,且從未受過任何處罰;被告人給被害人的病情診斷為肺部糜爛是正確的,診斷後才給被害人進行治療;被告人並沒有主動給人治療,都是別人主動找他。

x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於案發當日對楊某某的行醫行為進行衛生行政執法調查,並向楊某某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監督意見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經公訴機關委託,x縣司法局於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x司矯查字26號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被告人楊某某適用緩刑。

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的量刑建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量刑情節,且其系初次犯罪,認罪態度較好,結合x縣司法局的調查評估意見,適用緩刑後對其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故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

四.小結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行醫經驗及行醫能力,其在為被害人病情診斷正確後才對被害人進行治療,且被告人行醫系別人主動找其治療的辯護意見,鑑於被告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為被害人毛某進行治療,其不具備行醫的執業資格及條件,不能保證醫療質量,且因其不當治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無論行醫是否屬於患者主動找被告人,均不能說明被告人的行醫行為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參考資料】1.涉醫刑事案例: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醫療事故罪:醫生大量重複使用一次性輸液管造成C肝疫情,致使65人受累,38人患急性C肝。3.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導致34名婦女中5人(含二孕婦)感染愛滋病 構成醫療事故罪。4.醫療事故罪:身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未做皮試直接輸入頭孢曲松鈉,致患者過敏性休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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