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某某由於腰間盤突出、腰椎骨質增生在被告住院,行電針,推拿等中醫物理治療。後患者猝死。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因病前往被告x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處進行治療。在李某某心臟突發疾病,被告作為診療機構,沒有值班醫護人員、患者病情變化時醫務人員未及時到場,且到場後未採取搶救措施。綜合考慮,由被告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223354.05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腰間盤突出,賠償責任,中醫推拿,心臟病
一.原告訴求
原告是李某某的近親屬,李某某於2019年2月26日由於腰間盤突出、腰椎骨質增生在被告x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治療(住院號4782),交納住院押金600元,辦理了新農合醫療保險入院,經過檢查李某某心音響亮,心率70次/分,律齊,心臟各瓣膜聽診區未聞及病理性雜音,血壓130/80。治療主要使用普通電針,推拿等中醫物理治療。
2019年2月28日夜11:00左右,李某某身體感覺不適,原告劉某發現後在院內呼叫醫生但是沒有任何醫護人員答應,後劉某在院內尋找醫護人員,在樓門衛室找到一位下夜班人員,得知醫院沒有安排夜班醫生及護士值班,劉某給其兒子李某打電話,李某聯繫120,才有急救醫護車趕往x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在李某到達現場後,仍然沒有被告醫護人員到場搶救李某某,直到2019年3月1日凌晨1:00x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護人員才到場,這時已經錯過搶救最好時間,沒有辦法搶救,認定李某某已經死亡,x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給李某某出具推斷死亡原因為「猝死」。
二.醫方觀點
我方同意按照醫療糾紛調解中心結論賠償。
三.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李某某的死亡是x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護人員嚴重缺乏責任心,沒有安排醫護人員值班。原告認為被告嚴重缺乏醫療責任心,玩忽職守是造成李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現原告提出以上賠償,請求人民法院給予依法處理。
四.鑑定意見
2019年4月8日,x市醫療糾紛調處中心出具專家論證意見書,認定醫方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對患者死亡承擔對等責任。
五.庭審意見
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應基於醫療機構存在相應過錯。李某某因病前往被告x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處進行治療。在李某某心臟突發疾病,被告作為診療機構,沒有值班醫護人員、患者病情變化時醫務人員未及時到場,且到場後未採取搶救措施,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承擔對等責任,故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綜合考慮,由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本院依法確認原告的精神撫慰金50000元。
六.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法院判決,被告x區x路街道辦事處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處理喪葬人員誤工費等各項費用446708.1元的50%,即223354.05元。
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未籤署拒絕治療知情同意書,相應的醫療風險由醫方承擔。2.醫療糾紛:腹痛患者診斷為腸梗阻,需鑑別診斷不典型心絞痛或心梗。3.醫療糾紛:對腰扭傷行推拿針灸治療,因手法過重導致脊髓損傷截癱。4.醫療案例:無證開設診所行針灸治療背疼,引起氣胸導致就診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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