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x醫學院附屬醫院在沒有做全面檢查的情況下,斷定原告為直腸癌術後骨轉移,並在被告核醫學科完成雲克+放射性核素鍶89等綜合治療,後診斷為胸腰椎結核。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錯誤診斷及治療行為確實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醫學診療是一個整體行為,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失也是多方面的且具有持續性的,酌情認為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共計30686元。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醫療糾紛,誤診,骨轉移,雲克,放射性核素,
一.原告訴求
2017年12月30日,原告因腰部疼痛乏力20餘天到被告x醫學院附屬醫院處就診治。被告在沒有做全面檢查的情況下,就斷定原告為「直腸癌術後骨轉移」,並在被告核醫學科完成雲克+放射性核素鍶89等綜合治療。之後的兩次住院,被告都是以此病作治療。原告在被告處三次住院治療後,病情不僅不見好轉,反而迅速惡化,原告被迫轉至第三人處診治。經第三人全面檢查後,診斷原告為「胸腰椎結核」,「未見轉移癌」,並依此採取相應治療措施,原告病情迅速好轉。
二.患方觀點
被告將原告病情診斷為「直腸癌術後骨轉移」是錯誤的。被告對原告的錯誤診斷行為,對原告造成了如下損害:1.身體更加虛弱,頭髮迅速脫落,抵抗力迅速下降;2.耽誤了最佳治療時機,使原告最終不得不進行手術;3.造成原告嚴重經濟損失,並對原告身心造成嚴重傷害。故原告訴至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三.醫方觀點
原告2017-12-30至2018-1-13轉核醫學科之前,在胃腸外科住院期間,於2018-1-4及2018-1-5兩次在被告醫院脊柱骨病外科會診,局部壓痛、叩痛,結合影像學檢查考慮胸、腰椎轉移瘤可能,建議行進一步穿刺活檢及經皮穿刺椎體成形術。2018-1-8日經核醫學科會診,考慮第二次全身骨顯像較手術時出現新發高代謝濃聚灶,所有CT及MR均提示腫瘤骨轉移可能,局部又有佔位,提示腫瘤復發進展可能。
醫院曾建議手術等替代治療方案,患者自行選擇核醫學治療。2018-1-8原告的兒子黃某通過微信與核醫學科付某主任聯繫,患者家屬當時放棄脊柱骨病外科的局部骨穿刺活檢及經皮穿刺椎體成形術的創傷性診療手段,表示準備轉核醫學科治療並詢問了核素治療及鞏固治療的大概自負費用,付某主任也一一做了答覆。
鍶89發出的β射線穿透力很弱,射程很短,只會靶向性濃聚在病變骨組織中,對周圍臟器沒有影響,也透不過身體,末被病變骨組織吸收攝取的核素隨後都從尿液中排走了,並不會積累在身體裡。目前各種指標並沒有看出核素治療出現對患者有何影響和副作用。相反,局部骨病理結果中看到有新骨形成說明核素治療及其後的骨修復護骨治療起到了治療目的。
四.第三人陳述
原告在2018年3月至6月三次在醫院化療一科住院治療,其中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4月29日住院期間經我科會診考慮為胸腰椎病灶可能性大,轉第三人醫院骨軟組織科,於2018年4月8日行後路胸12/腰1病灶清除椎間植骨融合內固定術,術後病歷符合結核病,未見轉移癌,病情迅速好轉出院。
五.鑑定意見
x醫學院附屬醫院對鑑定人黃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其過失與黃某損害後果(不當用藥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參與度是指當人身損害後果是由於醫療過錯行為和患者自身因素共同引起時,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後果中原因力的大小。而本案中醫方過失行為並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故不作過錯參與度評定。
六.醫療過錯分析
患者1年前因直腸癌在x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手術治療,術後按療程給予化療。患者20天前出現腰部脹痛伴乏力,於2017年12月30日入院。CT、MRI對脊柱腫瘤的診斷具有一定優勢。醫方沒有排除患者ECT檢查是否存在假陽性,且期間醫方有醫師不考慮患者為骨轉移,但醫方主管醫師對自己的診斷過於肯定、自信,沒有採納不同意見進一步請放射科及脊柱外科會診,將患者診斷為:直腸癌術後骨轉移。
據患者在x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住院診療結果及其4月11日病理報告,患者最終診斷為:胸腰椎結核,證明醫方「直腸癌術後骨轉移」診斷是錯誤的。術前行病理活檢,既有利於明確病變的類型、原發腫瘤或者轉移腫瘤,同時也能為制定化療放療、手術方案及評估預後提供依據。醫方雖曾請骨科會診,且骨科建議「如考慮為轉移瘤,可進一步行穿刺活檢及經皮穿刺椎體成形術」。
在使用雲克+放射性核素鍶-89前,醫方與患者籤署了《骨轉移骨痛核素治療知情同意書》,就使用目的、治療潛在風險對患者進行了相應告知。但該《知情同意書》中對患者的診斷是:直腸癌骨轉移,鑑於當時醫方並沒有確診依據,醫方雖行骨顯像檢查,但尚不能對骨轉移進行確認;同時,患者患有腎功能不全。根據放射性鍶-89注射液說明書相關規定,在患者骨轉移不能確認和其存在腎功能不全情況下,醫方存在不當應用放射性鍶-89藥品的過失。
脊柱骨病外科兩次會診均建議行經皮脊柱穿刺活檢,但經查閱病歷未見相關書面告知書。醫方陳述意見稱:患者家屬當時放棄脊柱骨病外科的局部骨穿刺活檢及經皮穿刺椎體成形術的創傷性診療手段。但沒有相關《知情同意書》及相應病歷記載。經皮脊柱穿刺對脊柱腫瘤及脊柱結核的診斷有重要意義。而且,經皮脊柱穿刺技術是安全、簡便的技術。
七.庭審意見
根據司法鑑定意見,鑑於原告在第三人醫院得到了及時治療,被告在診療過程中的過錯並未造成原告人身損害的不良後果,但被告的錯誤診斷及治療行為確實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同時,醫學診療是一個整體行為,給原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也是多方面的且具有持續性的,被告提出的原告損失僅局限於放射性鍶-89藥物使用不當的價值損失的辯解意見,與上述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酌情認為被告對原告全部損失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八.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法院判決,被告x醫學院附屬醫院賠償原告黃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06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