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某某因反覆發作性頭痛到縣醫院治療,糖類抗原19-9測定值為102.26U/ml,高出正常值的上限兩倍多,縣醫院對該項檢測結果未予重視,後到外院被診斷為胃賁門低分化腺癌,因病情惡化死亡。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經審理認為,縣醫院對患者王某某檢查指標出現異常時因其重視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療機會,酌定縣醫院對王某某死亡的過錯參與度為35%,賠償442191.95元。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腫瘤標誌物,檢查結果,醫療糾紛,漏診,胃癌
一.原告訴求
2018年8月15日,王某某因反覆發作性頭痛到縣醫院治療,縣醫院以王某某患神經血管性頭痛收入院住院治療,2018年8月16日檢驗報告單顯示:糖類抗原19-9測定值為:102.26U/ml(正常值0-37),高出正常值的上限兩倍多,縣醫院對該項檢測結果未予重視,亦未將可能引起糖類抗原19-9測定值升高的原因告知王某某,更未告知要查明該指標的原因。
2018年8月17日王某某病情好轉,在縣醫院的同意下辦理了出院手續,醫生仍未告知要定期檢查糖類抗原19-9。直至2019年1月1日王某某因反覆咳嗽、氣喘1月餘再次到縣醫院入院治療,經檢查糖類抗原19-9測定值為2697.81 U/ml,縣醫院才告訴王某某該檢測結果,該檢測意味著惡性腫瘤,王某某便立即要求轉上級醫院治療。
縣醫院同意後,王某某於2019年1月9日到解放軍476醫院住院治療,經該院檢查治療後,建議轉腫瘤科治療。王某某遂於2019年1月11日到福建省腫瘤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胃賁門低分化腺癌累及胃體、胃底伴左鎖骨上窩淋巴結轉移伴肝胃間隙、膈肌腳後方、腹腔及腹膜後、髂總多發淋巴結腫大,左肺小結節轉移待排,縱隔及雙肺門淋巴結轉移等,即王某某被診斷為胃癌且已屬晚期。
後王某某多次在福建省腫瘤醫院、南平市第一醫院、省立醫院等醫院治療。王某某所患疾病治療後不容樂觀,給其本人及親屬帶來了極大的精神負擔,雖然王某某積極治療,依舊因病情惡化於2019年6月24日死亡。
二.患方觀點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縣醫院賠償四原告醫療費用等各項損失1103813元。
三.醫方觀點
診療過程中,主治醫生多次對糖類抗原CA19-9升高問題向患者王某某進行提示,並要求做CT輔助檢查,以便診斷,王某某拒絕配合檢查,並要求出院,縣醫院已經醫囑要求三個月內複查腫瘤標誌物,但王某某未遵醫囑進行複查,未能及時發現糖類抗原CA19-9升高的原因的主要過錯在於患者自身。本案中的損害結果既患者死亡的損害後果的原因為胃癌,是王某某自身疾病,並非縣醫院造成,死亡後果與縣醫院無因果關係,四原告要求縣醫院承擔80%賠償責任有違常識和法律規定。
患者王某某頭痛住院,前後只有3天,是以頭痛為主訴入院,本次住院的主要目的是排除頭部疾病。期間主治醫生考慮患者王某某平素常反覆頭疼,常自服止痛藥物改善頭疼,入院前1年餘因反覆便血伴肛門疼痛,已就診於縣醫院肛腸科,進行過腸鏡檢查,該次完善相關檢查主要為了排除腦動脈瘤、血管炎等顱內病變,因考慮患者44歲,既往有腸道疾病,故予完善消化系+雙腎+婦科彩超、女性腫瘤標誌物5項等項檢查,縣醫院已在合理限度內儘量完善對患者各項機能的檢查。
女性腫瘤標誌物5項檢驗報告單出來後,只有糖類抗原CA19-9測定的數值輕度升高,因該腫瘤標誌物臨床中存在假陽性的可能,不能作為確診癌症的指標。主治醫師已重視糖類抗原CA19-9升高的問題,要求患者進一步檢查肺部CT平掃等項目的檢查。
醫生告知檢查肺部CT平掃、胃腸鏡檢查,患者王某某均表示不查,其認為自己以血管神經性頭痛住院,該次入院前一年已經進行過腸鏡檢查,未見異常,認為縣醫院開出肺部CT檢查就是過多的檢查項目,不同意再做雙肺CT平掃,並要求出院。這一點說明患者不積極配合檢查,導致無法確診,該點在《出院記錄》中已明確記錄。
主治醫生在出院醫囑出院後3月複查糖類抗原15-3,實際即檢測女性腫瘤標誌物5項或3項,只要病人遵醫囑到縣醫院複查,必然能儘早對胃癌進行確診,但王某某並未遵醫囑三個月內來縣醫院複查或其他醫院檢查。導致胃癌未能更早確診的主要過錯方為王某某。
2018年8月15日至8月17日的《出院記錄》出院診斷第3點有明確載明糖類抗原19-9測定升高原因待查;輔助檢查載糖類抗原19-9測定102.26U/ml、雙肺CT平掃拒查,醫囑三個月內複查腫瘤標誌物,因此不存在忽略糖類抗原CA19-9的升高異常之處;且糖類抗原19-9測定102.26U/ml輕度升高,不能確診有癌症,須結合其他診療方法動態觀察。
四.鑑定意見
x縣醫院對王某某診療行為的過錯與王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其原因力為次要,建議參與度為30%-40%。
五.庭審意見
縣醫院作為二級乙等醫院,是區域性醫療預防技術中心,具備在患者王某某檢查指標出現異常時引起足夠重視的能力,並有告知、提醒患者的義務,但因其重視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療機會。縣醫院的過錯與患者王某某病情被延誤,並最終病重不治具有因果關係,原告請求縣醫院賠償王某某醫療費及其死亡所造成的損失,合理部分,應予支持。
縣醫院辯解已經多次就糖類抗原CA-199升高問題向患者王某某進行提示,因王某某拒絕進一步檢查,且未遵醫囑要求三個月內複查腫瘤標誌物,病情延誤在患者自身。本院認為,患者未遵醫囑及時複查屬實,但縣醫院重視並提醒患者的證據不足,縣醫院上述辯解,不予採信。
但王某某罹患的是一種惡性腫瘤,死亡率極高,延誤治療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存活機率,並非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根據雙方在王某某病情延誤中的過錯程度,結合縣醫院等級、醫療水平等因素,酌定縣醫院對王某某死亡的過錯參與度為35%。
六.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判決,x縣醫院賠償給原告各項損失合計為44219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