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每日一文:《感知論綱要》(112)
《感知事實需要證明嗎》
凡事都必須經過證明才知道是真實的,證明方法是通向真實的唯一途徑。莊周夢蝶就是因為無法證明,所以不知道蝶是莊周還是莊周是蝶?夢是真實的還是莊周是真實的?神的存在也是如此,無法證明神是真實的,也無法證明神不是真實的。證明是什麼?證明其實就是能夠重複的感知事實,這樣定義證明還不確切,證明是:兩個人以上能夠獲得相同的感知事實的行為過程,這就是證明。一個人感知事實的重複和一個人與其他生物的可重複的感知事實都不是證明,證明只能是人類約定的可重複的感知事實。
證明是定義下的重複事實,證明方法只能說明定義下事實的成立,並不能說明定義本身是否正確。比如儀器下的事物證明了存在,只說明唯物定義下的事物的真實性,不說明唯物定義是真實的或正確的。如果把事物存在的前提換作唯心的,同樣可以在儀器下證明。以為經過證明的就是正確的是一種誤解,地心說到日心說到相對論都經過了無數的證明,能由證明來判斷它們的正確性嗎?證明只可認定某種定義下的事實,而前提定義卻尚未證明。這說明證明方法的意義和功用都極其有限,我們不能完全依賴證明方法來認識事物和把握事物。
證明最大的作用是約定,我們用證明的方法來統一認識,來約定對於事物感知的一致概念,這種約定便於人們把握事物,所以,公共世界的一切存在都是經過證明的,是人們一致認同的存在事實。可是,是不是一切存在都需要證明?精神與情感的存在怎麼證明?個人感知到的事物怎麼證明?如果說,兩個人以上認可的感知事實是為了適應其公共性,個人認定的感知事實沒有也無需其公共性。對於個人,感知到的事實過程就已經是證明,證明方法的用途對於個人沒有意義,因為個人感知事物的目的已經達到,所以,感知事實無須證明。這也就是說,感知事實對個人有絕對的意義,如果要將個人感知到的事實得到他人的認同,那才需要轉換為公共的通用的認識概念,那才需要證明的支持。莊周夢蝶對庒周是有意義的,對他人,就難以證明了。
然而對於個人,大量存在的感知事實是得不到證明的,這些感知事實影響的是個人的情緒、心情、心態和情感,這些事實達到的目的是個人,不是他人。這些無需證明的事實已經達成了它們的目的,就是營造了個人對世界的感知。所以,以未經證明或不能證明來判斷事物的真假是沒有意義的,感知事實形成就已經達到了目的,所以,一切被感知到的事實都是有意義的。這意義不在於它的真假,而在於它給感知到它的人帶來了什麼感知的結果。因此,當我們說這世界是一個編程的影像或被人的感知扭曲的假象都是沒有意義的,這些幻像或假象的意義是人的感知,絕不是相對於科學的真實。
感知事實不是用來證明的,因為在證明或未證明它們之前,它們就已經服務於我們、改變了我們或已經終結於我們。人類的存在是感知的,不是被證明的。(接下)
註:本文節選自:京東、淘寶電子書:《感知新世界》、《感知新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