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零壹財經
金評媒(https://www.jpm.cn)編者按:金融監管應當遵守什麼規則?是有明確規定的,通識歸納為「依法行政」,這裡的法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不能出圈,要把權力關進籠子裡,有時候會遺漏,但絕對不能「錯殺」。
在金融創新的世界裡,有三方力量:市場創新人士、金融監管人士、自律組織,前者是市場躁動與發展的真實動力,中者是居中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力量,後者是行業慣例和標準的制定者。三者是金融創新領域的「三駕馬車」,也是金融發展的重要力量。
首先,我們要尊重「創新人士」
視金錢為糞土,清高的古代「智庫」人對「商人」的輕蔑是刻骨的。進入新時代,全社會對於社會財富的創造者,應當給予更多理解和支持。每個城市的營商環境,就是一個城市軟實力的名片。
金融創新,似乎天生有「監管套利」的紅A字,背負不潔之名,但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我們總不能拿著「固步自封」的老理念、老辦法來困住市場的手,當然,那些是徒勞的,只能讓市場的手多流一點血,並不會阻止其前進方向,因為,需求就在那裡,供給必然追隨。
監管套利,帶有負面意味,如果我們來看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的「偷稅罪」,也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改為「逃稅」,在國家眼裡、監管眼裡,也認可「合理避稅」。
邏輯相同,既然世上兩個最無法逃避的事情之一「交稅」(另一個是死亡)都有不同的處置和認定,那麼,規避監管,不能也不應該被一棒子打死,我們建議做適當區分,對於不傷害老百姓根本利益的「管理性規定」,一定條件下,允許市場主體有不同的選擇,監管手段也不宜僵化,保持適當彈性以便更好地服務包括創新者在內的人們。
其次,金融監管的行為邊界在哪裡?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許可不可為?
圈內對於金融創新,尤其是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法律邊界問題,不斷追問,這是一個好現象,說明大家都開始尊重和信仰法律了。
真實的情況,我們必須正本清源。
所謂「法無禁止即可為」,指的是民商法領域,充分給老百姓自由選擇的權利,自主達成合意,買賣自由,國家「公法」、「公器」不予幹涉,這也就是那句法諺,「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的最樸實的法理念。
所謂「法無許可不可為」,指的是在國家專賣領域,例如香菸、食鹽等,不允許私人擅自買賣,只能由國家專營,一旦違反即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請注意,並非所有的金融業態都是國家專營,因此,非法經營罪並非入罪「大口袋」。
看起來,兩個法律理念有矛盾,還是直接矛盾,其實,世界上所有的道理都是矛盾的,正如人性有善有惡,關鍵在於,什麼時候什麼場合為了誰,適用哪種規則更好,更能兼顧多數人利益,同時保護少數人利益,那才是智慧。
本文不能以偏概全,只取一個點,金融監管應當遵守什麼規則?是有明確規定的,通識歸納為「依法行政」,這裡的法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不能出圈,要把權力關進籠子裡,有時候會遺漏,但絕對不能「錯殺」。
行政行為,從法律角度講,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前者可被訴,後者一般不可訴,因此,抽象行政行為,例如立規等,必須採取更嚴格的程序,更深入的調研,更縝密的思考,才能依法作出。
我們國家早在2001年就發布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都有嚴格規定,實踐中,不能用所謂「打電話指導」代替法律法規來實施行政行為,具體行為邊界,請參照2004年生效的《行政許可法》、2009年修正的《行政處罰法》全文規定,金融不是法外之地。
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許可,還要遵守2015年6號文,《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全文規定。
再次,自律組織,輔助管理
囿於國家機關編制及行政資源有限,行業自律組織的出現正是為了更好地加強行業管理,上傳下達,做好「橋梁」工作。
全國性自律組織在積極制定行業標準,有讀者可能會問,行業標準有啥意義?其實意義很大,沒有人比同行更了解你的業務行為,集中行內精英的力量,在專業方面凝結成一些「共性」,方便後來人和同行業做業務,是制定標準的初衷。
另外,行業標準還有可能被監管機構吸收,成為「規範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司法實踐中,全國性自律組織的標準,通常會被認定為一個行業共同的交易習慣,簡稱「行業慣例」而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在承認自律組織良好作用的前提下,我們也要看到問題,自律組織的法律性質是社會團體,其管理人員如果出現「受賄」、「拿回扣」、「濫用職權」等行為,實務裡,有比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理的,也有按照商業賄賂等犯罪行為處理的情況。
結語
綜上,金融創新的三駕馬車,目的都是為了服務金融消費者,路徑通常表現為:打破信息不對稱,因此,監管機構出臺了各類文件,當然這些文件必須符合行政法項下幾個具體法律的規定;自律組織形成了行業標準和慣例,當然這需要時間和實踐的再次檢驗。
只有彼此尊重,相互監督,把事情擺在陽光下,才能更好地讓老百姓感受到金融服務「獲得感」,且行且珍惜。
(編輯:鄭惠敏)
來源: 零壹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