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婷婷:論美國行政法上說明理由即時性原則

2021-01-16 法治政府研究院

說明理由即時性原則的產生與美國行政法發展範式的轉變有著密切聯繫(如圖1)。一般認為,1887年的《州際商務法案》是美國行政法的開端,這時美國行政法尚處理性工具範式(即傳統發展模式)(Rational-instrumental paradigm)之下。行政機構只是作為立法的傳送帶,職責是在特定案件中執行立法指令,而不具有現代意義上的行政裁量權。行政活動受到嚴格的政治(立法)監督和司法審查,前者通過賦予民選代表大量政策決定權來制約行政權,後者主要監督審查行政機構是否嚴格執法。20世紀初,這一模式遭到行政法革新運動的強烈譴責,他們認為僅做「立法傳送帶」的行政機構不能很好地服務現代社會,行政機構不應只是立法機構的代理人,而是具有獨立判斷力的政府機構,賦予其行政裁量權在當代社會既是有益的又是不可避免的。

在革新運動的推動下,美國行政法開始轉向一種新的發展模式——審議建構範式(Deliberative-constitutive paradigm),該範式對行政法傳統發展模式進行了顯著修正,認為行政機構不再是「立法傳送帶」,它可以運用行政裁量權審議職責履行過程中的各類法律和事實問題並據此做出行政決定。在立法框架下,行政機構具有一定的政策選擇權,代議(立法)機構不應過度幹涉,司法審查應尊重行政機構的專業判斷及行政決定。相較以往,肯定了行政裁量權存在的合理性,並且將行政專業技能、行政決定審議過程及說明理由程度等作為判定行政權是否合理行使的主要因素。

但這一行政法發展模式也遭到了一些質疑,這從國會和聯邦法院之後對行政機構的態度就可以看出。隨著新政的結束,國會開始對行政機構掌握大量規制權表示擔憂,在賦予其新權力的同時,建構了一系列規範行政權的法律制度。受國會態度轉變和行政權過度擴張的影響,聯邦法院開始對行政活動施加更多的程序要求,如對行政決定說理的內容、時間點要求更加明確、嚴格,並且期望通過嚴格的程序要求規範行政權的運行,最終達到防止權力濫用的效果。正是基於上述背景和考慮,聯邦最高法院確立了說明理由即時性原則。

(三)價值趨向:關於說明理由即時性原則理論基礎的探討

從司法審查角度看,即時性原則要求法院遵循以下兩層規則:(1)法院只能根據行政機構的事前說理判斷行政裁決是否合理;(2)如果行政機構的事前說理不充分或者不適當,那麼法院也沒有權力為其補充說明,否則就侵犯了行政權的專屬管轄領域。

第一層次主要體現了即時性原則對說明理由時間的要求,第二層次的重點在於法院不能為行政裁決補充理由說明。如果說第一層次規則清晰地體現了程序公正的價值追求,那麼第二層次的法理基礎為何?一種看法認為其法理基礎為三權分立原則, 目的是防止司法權侵入行政領域,否則,如果允許法院自由地為行政裁決補充依據,可能會引發一系列問題,如其補充的理由可能遭到行政機構反對,或者不能體現行政裁決的本意。另一種觀點將APA視為其法理基礎並認為其是APA限權精神的體現。但從美國行政法的發展歷程和相關理論來看,這兩種觀點並不能自圓其說,因為Chenery I 的確立先於APA的頒布且它並不能清晰反映三權分立原則。美國著名行政法學家Stack教授試圖從法律授權角度進行回應,他認為該判決清晰地體現了立法上的禁止授權原則,禁止授權原則的重要子原則權責清晰原則要求:(1)立法授權需制定指導被授權機構行使權力的標準;(2)被授權機構在行為時應清晰陳述其行為依據。他認為第二個要求正是Chenery I的主要內容,同時也是即時性原則的核心要求。但有學者對這種看法提出質疑,認為這一分析框架的說理是不充分的:(1)禁止授權原則並不能當然地要求行政機構提供理由依據,如此便不能解釋Chenery I 的合理性;(2)禁止授權原則是有關立法與行政之間的權力分配關係,但禁止事後說理卻不涉及這方面內容。準確來說,Chenery I 指向的是行政機構內部的橫向分權,如要求事前說明應是以行政機構名義做出的,如此,其律師諮詢委員會或其他內部工作部門不具備說理的主體資格,更無權在訴訟中補充說理。 

雖然學界看法不一,但較為一致的觀點是,Chenery I將行政裁決的有效性與說明理由的內容、時間相連,明確了行政機構的事前說理責任,本質上是對司法與行政、行政機構系統內部的權限邊界進行了限定,目的是為了以程序手段制約行政裁量權濫用,促進行政活動形式合法。

二、說明理由即時性原則的擴張適用


(一)擴張的制定法契機

說明理由即時性原則的確立開啟了美國行政法發展的新時代。作為普通法上的審查規則,APA的頒布為其擴張適用提供了制定法契機:

(1)即時性原則與APA第553「規則制定」部分的關聯適用。Chenery I 產生之初,即時性原則僅適用於類似當今正式行政裁決的案件,適用範圍非常狹窄。APA頒布之後,根據其553(c)部分的要求,行政機構在通過公共評議程序制定行政規則時,應在一般性簡潔聲明(Concise General Statement)中說明相應的理由根據和立法目的,並與行政規則一同在《聯邦登記》上公告。起初,法院允許行政機構事後補充說理,但自聯邦法院對規則制定進行「實施前審查」(Pre-enforcement Review)成為常態之後,理由說明逐漸成為立法的必要條件。法院認為,如果不適用即時性原則,那麼行政機構就無須在一般性簡潔聲明中進行解釋說明,如此法院可能成為不適當的理由說明主體侵入行政領域。此外,事前說明可使審查法院清晰地知曉行政機構的主要觀點及在規則制定時的政策考量,而事後說理無此功能。 這意味著即時原則除行政裁決外,開始對規則制定產生影響。

(2)即時性原則與APA第706部分「專斷、恣意標準」的關聯適用。

1.以「Overton Park」 案與「State Farm」案為標誌的適用範圍擴張

如圖3所示,即時性原則適用範圍的擴張主要表現為向非正式行政裁決和公共評議規則制定領域的延伸,1971年的Overton Park案是其統一適用於非正式行政裁決的標誌。該案起因於聯邦交通管理局於1969年做出的一項行政裁決,即允許I-40號高速公路穿過孟菲斯市的社區公園——Overton Park,這將會破壞市中心的公園、森林及教學、娛樂場所。在宣布設計方案的公告中,聯邦交通管理局沒有同時提供正式的事實說明。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該行政許可決定未同時附加理由說明,違反了《交通部門法》第4(f)條的說明義務。行政機構在訴訟中補充說明不能作為其決定合法和司法審查的依據,不能體現行政許可的良善目的。通過該案,聯邦最高法院要求所有行政裁決在做出之時都應有書面的理由說明。以此為前提,法院進而對說理內容的合理性進行判定。

一直以來,聯邦法院未明確規則制定的說明理由義務。但自即時性原則擴展至非正式行政裁決領域,聯邦最高法院就有意將其擴張至公共評議規則制定領域並在1983年的State Farm案中明確表明此意。該案起因於「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208」被當局廢止。該標準由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發布,要求所有機動車都應安裝特定乘員安全裝置,但之後又因安全效果不佳將它廢止。在訴訟中, NHTSA認為對行政規則不需遵守即時性原則的要求,但這一主張被聯邦最高法院拒絕。法院認為,如果規則制定缺乏對重要問題的考慮,理由說明與規則條文衝突或難以反映出行政專業水平,那麼該行政規則即為專斷的結果。法院不能主動彌補這些缺陷,不能補充行政機構沒有事先提供的理由依據。這一判決將即時性原則與行政規則的有效性相連,使得規則制定過程更加科學、民主和透明,也使法院跳出了以往複雜的規則審查過程。但同時也相對阻礙了規則制定和實施,引發了行政僵化等負面問題。

2.內涵擴張:「T-Mobile」案 

除適用範圍之外,即時性原則的內涵也在擴展,標誌性判例為2015年的T-Mobile案。該案中,T-Mobile公司向Roswell市申請在住宅區建造一座通訊塔,Roswell市政委員會就此召開聽證會並否決了該申請,於兩天後將該結果書面告知了申請人,但詳細的會議記錄26天之後才公開。申請人主張該決定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撐,違反了《通訊法》第332部分的說理要求。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為判定市政委員會在做出決定之時是否提供了相應的理由說明。《通訊法》第332部分規定:(1)行政決定必須附帶理由說明並公開;(2)理由說明不應存在於否決書或告知信函中,而應以某種書面形式呈現並可以被利益相關人獲取;(3)理由說明應與書面否決書同時交付申請人。此外,《通訊法》還規定任何受行政決定影響的利益相關人,在該行政決定做出後30天內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市政委員會延遲26天公布理由依據的做法,嚴重壓縮了申請人的救濟時間,也使法院因理由依據缺失無法對行政裁決進行有效審查。

該案重新定義了即時性原則的內涵,即在以往「適當主體(Right Entity)+適當時間(Right Time)」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了「適當載體(Right Place)+獲取主體(Right People)」這兩層內涵,「適當載體」要求理由說明必須以書面記錄的形式存在,雖然先前判例也表達過此類觀點,但未明確其獨立地位;「獲取主體」要求理由說明不僅應與行政決定同時產生,還應及時向利益相關人公開。此外,多數派法官基於便利司法審查的考慮,強調法院和訴訟當事人作為利益相關人,對理由依據享有知情權。雖然這一看法擴展了即時性原則的內涵,但對公開背後的原理存在一定的認識局限。本文認為,由於該案涉及公共設施的建造和使用,因而利益相關人不應僅局限於案件當事人,還應包括社區居民、公益團體等。當然,或許該案只是即時性原則內涵擴張的開始,未來將有更多現代民主治理理念的融入。

(三)擴張的背景和影響

1.擴張的背景:立法和司法對行政裁量權的制約

即時性原則的本質是司法利用程序手段對行政裁量的制約。新政伊始,為了滿足行政管理新需要,國會創建了大量新型行政機構並授予了已有機構新的規制權。但隨著行政權的急速膨脹,國會開始擔憂行政權可能對立法權產生威脅,進而打破權力平衡。從上世紀中開始,國會從政府信息公開、環境保護等方面,對行政機構施加了更多的程序要求。同時,法院也開始對行政決定加大審查力度,如行政規則在實施之前,就可能被法院進行事前審查。並且,法院要求行政決定不僅具有合理依據(Rational Basis),其理由說明還應達到「令人滿意」(Satisfactory)的效果。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為先導、聯邦最高法院為首,為制約行政權的擴張,法院在司法審查中開始頻繁地適用嚴格審查理念,如Overton Park 案、State Farm 案,等等。因上述司法政策的轉變,即時性原則成為司法審查的基礎性標準。

此外,國會的一些立法規定了說明理由要求,一些法官認為這是立法對即時性原則的認可,是及時說明理由的強制要求。本文認為,這種認識是聯邦法院「敢於」不斷擴展即時性原則適用範圍和內涵的重要因素。除立法與司法對行政裁量的限制之外,在裡根總統執政期間,行政自製和有限政府理念大行其道,行政權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克制樣態,恰好迎合了即時性原則的擴張趨勢。

2.擴張的影響:形式法治發展與規則制定僵化

即時性原則在限制行政權力濫用、便利司法審查及促進形式法治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規則制定僵化問題。在嚴格審查理念指導下,規則制定須滿足事前說理要求且說理須有足夠事實支撐並達到令法官滿意的程度。這使行政機構耗費大量行政資源迎合上述司法審查要求,造成規則制定過度追求形式化,重說理輕規則條文,本末倒置現象顯著。總體而言,規則制定不同於行政裁決,它面對的問題和程序更加複雜、繁瑣,需要反覆審議和不斷調整,過多的說明理由要求會使這一過程更加複雜、難以操作。例如,很多行政機構為了應對司法審查,常常發布上千頁的立法說明,但規則條文卻寥寥無幾。並且,一旦因即時性要求在司法審查中遇阻,行政機構就會長期延遲規則立法進程,造成了嚴峻的「規制真空」問題。總之,雖然即時性原則極大促進了行政權力的規範行使,但它對規則制定過程的負面影響同樣不可小覷。


三、說明理由即時性原則司法適用的顯著問題

(一)司法審查缺乏可預測性和一致性

說明理由即時原則作為一種重要的普通法規則,對美國行政法及司法審查的影響是根本性的。通過幾十年的發展,該原則已經成為行政活動的根本原則。但在某些時候,法院對即時性原則的適用缺乏一致性和可預測性。

首先,法官有時在司法審查中會通過多種方式規避即時性原則的要求。例如,有的法官在傾向於對行政決定持高度尊讓態度時,他就會寬鬆地解釋和適用即時性原則。或者完全無視即時性原則的要求,僅對理由說明的內容進行實質審查。這種隨意性甚至存在於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見中,例如,在Long Island Care at Home, Ltd. v. Coke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就通過無害錯誤標準(Harm-less Error Doctrine)確認了行政決定的效力。它認為,雖然勞動部只在訴訟文書中提供了解釋說明,仍然可以認為這能代表它的真實觀點。聯邦法院這種隨意態度在著名的State Farm案中也有所體現,如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在審查中只關注到行政決定說理是否充分,完全沒有提及即時性原則的要求。除上述案例外,還有一些案例也體現了法官對待即時性原則要求的隨意態度,法官個人的喜好和意願成為是否遵循即時性原則的重要因素。總體來說,即時性原則的適用受制於不同時段、不同審查法院的司法政策選擇和觀點偏好,法院幾乎掌握全部主動權,行政機構只能嚴密地觀察司法審查動向,適時予以應對。

其次,聯邦法院就Chenery I是否適用於對法律問題的審查未達成一致。與其他多數聯邦法院不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Chenery I 不適用於對法律問題的審查,這直接影響到它對即時性原則適用範圍的看法。它認為,只有在行政機構做出政策選擇或行使自由裁量權時,Chenery I才能適用,僅因為法律依據瑕疵就撤銷行政裁決是浪費行政資源的行徑。因此,法院享有對程序性法律行政解釋的任意審查權,不受Chenery I及即時性原則的限制。這種觀點得到了聯邦第4巡迴法院的贊同,該法院認為Chenery I並不妨礙法官以不同的解釋來支持行政行為,因為案件所涉法律的解釋權並非專屬於行政機構。上述看法的依據在於,如果不存在事實、政策制定或專業問題,法院就可為行政決定補充法律依據,這是司法審查法律問題的基本原則。但是,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並非一直排斥將Chenery I適用於對法律問題的審查,如它在某一案件中認為事後提供的法律解釋不能為行政決定提供合法性支撐。聯邦巡迴法院一方面不願因Chenery I放棄在司法審查中對法律問題的決定權,但一方面又難以統一實踐做法,使其不僅難以應對聯邦最高法院的監督,也破壞了行政法治統一。

(二)即時性原則的程序規範功能被弱化

在即時性原則適用範圍不斷擴展的同時,聯邦法院以「發回不撤銷」判決方式應對它對規則制定造成的負面影響,即因不符合即時性原則的行政規則,法院基於多種考慮,會選擇發回重審或發回行政機構補充理由說明,但不做出撤銷判決。這一判決模式的適用頻率與當時期的司法政策傾向密切相關,在聯邦最高法院旨在促進行政規則制定時,「發回不撤銷」判決模式的適用頻率就會增加,相反則會減少。從技術層面來說,「發回不撤銷」判決方式能夠避免因即時性原則引發的規制缺失問題,有其存在的現實必要性。由於行政機構無權制定具有追溯力的行政規則(國會特別授權時除外),那麼一旦法院作出撤銷判決,那麼在新規則制定之前,理論上就沒有行政權約束當前的規制事項,進而造成「規制真空」現象。司法審查不能僅強調司法對行政的限制,還應體現司法對行政目標的促進功能,如減輕行政機構的負擔,避免過度審查,減少司法幹擾、確保規制政策的連續性和實效性,最終達成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發回不撤銷」判決模式能保證對行政管理活動的幹擾最小化,保護規制過程中的各類法益,避免無法可依現象。

但從法治層面來看,聯邦法院對「發回不撤銷」判決方式的適用顯然違背了即時性原則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APA第706部分的規定。該部分規定,凡是被認定為專斷、恣意的行政裁決和規則,均應予以撤銷。如上文所述,聯邦法院在適用即時性原則時,往往將其與「專斷、恣意」審查標準關聯適用,即違反即時性原則的行政裁決和規則,一般會被認定為恣意或專斷的結果。按此邏輯,法院顯然沒有權力在此情形下做出「發回不撤銷」判決,此情形下的行政裁決或規則應當承擔被撤銷的後果。

無論是從技術層面抑或法治層面來看,聯邦法院對「發回不撤銷」判決方式的適用都實際削弱了即時性原則的本質功能,它一方面減少了即時性原則作為司法審查依據的機率,另一方面動搖了即時性原則一直以來的絕對審查規則的主導地位。同時,也正是由於「發回不撤銷」判決方式的上述影響,加之未有統一的適用規則,使得其適當性屢遭質疑,聯邦法院適用時更為謹慎。


四、說明理由即時性原則的修正適用和未來定位

(一)司法審查應有條件地接受行政機構的「事後說理」

雖然即時性原則對規則制定造成了一些負面影響,但司法審查對行政責任、行政公開、行政公平及公共參與等法治價值的倡導,決定了規則制定應當滿足即時性原則的要求。但從成本收益角度看,在規則制定情境下,即時性原則耗費的效能和效率成本遠大於其所追求的法治價值。因此,聯邦法院在適用即時性原則時,留有一定的變通空間。在即時性原則適用於規則制定領域之前,「事後說理」原理是聯邦法院審理規則制定案件的主要標準。按照該標準,行政機構只需提供合理的依據說明而無時間限制。 「事後說理」為解決即時性原則引發的行政僵化提供了思路,說理瑕疵並不必然導致行政決定的消極結果。

但由於即時性原則是當代美國法治理念的重要反映,對事後說理的接受應當符合一定前提條件。為司法審查的統一性考慮,應限定允許事後說理的情形:首先,行政決定未提供理由說明且無需另行提供的。在司法審查中,如果法院可以預見到行政機構容易補充合理的理由說明,或法院可從已有的行政記錄中清晰知曉行政決定的邏輯思路,那麼法院就應視理由說明已存在,行政機構無需另行提供。其次,行政決定雖未提供理由說明,但如果撤銷將會造成明顯「規制真空」現象的。這時,法院可採取「發回不撤銷」判決方式,即在不否定行政決定效力的前提下,要求行政機構補充相應的理由說明。這種判決方式主要針對規則制定而言,考慮到司法審查的可預測性,應當明確該判決方式的適用情形,核心在於考察理由說明對行政規則有效性的影響程度。若僅理由說明存在缺陷,那麼法院可以做出「發回不撤銷」判決要求行政機構補充理由說明;若行政規則的條文內容或規則制定過程中的主要程序存在明顯瑕疵,那麼這時法院就不能做出「發回不撤銷」判決,而應直接認定該行政規則為專斷、恣意的結果。

(二)將即時性原則作為司法審查的一般指導性規則而非絕對性審查依據

「發回不撤銷」判決模式雖然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其合法性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從即時性原則的分析框架來看,理論上聯邦法院認為其與專斷、恣意審查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同時APA明確規定法院應撤銷被視為專斷、恣意結果的行政決定。如此一來,「發回不撤銷」判決模式就有違法之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需要重新審視即時性原則與專斷、恣意審查標準之間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倘若答案為否,那麼「發回不撤銷」判決模式就不存在合法性問題。

即時性原則作為普通法上的審查規則,它代表著司法權制約行政權的基本態度,是一種司法立場的展示。保證程序公正、透明,促進公眾參與,保護行政領域不被司法侵犯以及避免司法資源浪費等因素均是聯邦法院堅持這一立場的主要政策考量,同時它也承載著當代依法行政原則的核心理念。但從諸多研究及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即時性原則並不具備成為絕對性司法審查規則的理論基礎和實踐依據,因為它既非是一種基本自然法則,又非經法律明確規定且法院在適用時稍顯隨意。實際上,在遵循即時性原則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法院擁有一定的裁量空間。正如Friendly法官所說:「決定在特定案件中是否運用即時性原則更是一種藝術思考而不是科學問題。」如此,可以將即時性原則視為司法審查的一般指導性規則,一方面法院應尊重該原則體現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法院可以決定是否在個案中適用該原則,以及根據該原則撤銷某一行政決定或者作出「發回不撤銷」判決。這不僅可以解決即時性原則引發的諸多困惑,還促使法院能動地承擔司法治理功能。一直以來,即時性原則使法院過於注重對說明理由程序要素的審查,判決無法體現法官對審查事項的實體內容和其他重要程序問題的系統思考。將即時性原則視為指導性規則,可以減少法院將其直接作為裁判依據的頻率,進而使法官能動地運用司法裁量權,積極傳輸司法治理理念及同步促進實質法治和形式法治目標的實現。  


五、即時性原則的修正與發展對中國之啟示


說明理由即時性原則除規範行政權力行使、促進行政法治和民主公開之外,還減輕了法院在司法審查中的負累。雖然它也造成了一些負面影響,但通過適當接受「事後說理」和改變司法審查對即時性原則的過度依賴基本可以解決。修正適用的即時性原則能繼續發揮程序法治功能,同時可使聯邦法院更主動地運用司法裁量權平衡多種法益,引導行政機構重視行政規制活動的實質合法性。相比,我國說明理由制度尚未系統構建,制度功能難以發揮。對此,2018年,最高法院首次以判例形式對行政行為說明理由進行了論述,認為理由說明可以表明複議機關已全面客觀地查清了事實,綜合衡量了與案情相關的全部因素,而非輕率或者武斷地作出決定。此外,判決還強調了說明理由便利司法審判和說服行政相對人的作用。可見,該判決意見與美國即時性原則的要求本質上類似,其成熟的經驗和過往教訓或可為我國提供有益借鑑:

(1)明確說明理由制度作為基礎性行政法律制度的角色定位。說明理由作為一種程序性義務,在一些行政單行法中有些許體現,如《行政許可法》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但是,此類規定較為零散且往往只針對某類行政行為,未對一般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設定統一要求,更未涉及說明理由的時間、內容等問題。對此,未來在《行政訴訟法》或《行政程序法》的修改和制定中應明確行政主體及時說明理由的義務,對說明理由要求進行統一規定,大體列明應說明的事項範圍、要求、程序等內容,為單行法中的特別規定提供基礎性指導。相比美國,立法手段是我國成功建構說明理由制度的必然選擇,也是真正發揮說明理由制度功能的前提基礎。

(2)將說明理由視為行政行為(規章、行政法規除外)合法性的要件之一。根據在中國判例網上隨機檢索的近5年來基層法院作出的100份撤銷判決來看,以「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的行政行為佔總數的85%。以「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為由撤銷的佔10%,其他原因的佔5%。可見,證據不足、違反程序仍是撤銷判決的主要原因。但無論基於何種緣由,沒有任何一份判決書提及被告的說明理由義務問題,這並非由於所涉行政行為說理充分。恰恰相反,這些行政行為多是對事實證據和法條進行羅列後的結果判斷,與說明理由制度要求的解釋說明義務相去甚遠。因此在實踐中,說明理由缺失或不足幾乎不會影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除立法外,法院對說明理由義務重視程度不足是該制度形同虛設的重要原因。對此,為避免行政主體強行攀扯行政行為與某些證據和法條之間的關係,法院應當根據說明理由制度的一般要求,將其作為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判定要件。首先,行政主體應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明能力進行說明,如果證據來源不合法,即便能夠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也不能成為行政行為的依據;其次,在對事實依據進行說明的基礎上,行政主體應說明選擇某一法律規範作為法律依據的理由,以使行政相對人能全面感知行政主體的行為邏輯,提升其接受程度,促進雙方相互理解,還能使法院避免陷入為行政主體尋找合理解釋的泥淖之中。

(3)最高法院應針對行政行為說明理由義務確立一般性審查標準,為下級法院提供審理指導。除訴諸制度建構之外,當下行政行為理由說明缺失問題的改善還須依賴司法的治理功能,即由最高法院確立系統的說明理由審查標準要素。尤其是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對行政相對人權益影響重大的領域,行政行為在作出之時的理由說明應包含主體、時間、載體和對象這四個要素,法院應分別對照上述四個要素,確立相應的判斷標準。根據該標準,法院可對一般行政行為採納事前說理原則,不允許行政主體在事後補充提供理由說明。對於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可適當允許事後說明,具體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斷,對於僅存在理由說明缺陷的規範性文件,法院可要求制定主體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充。如果審理後發現規範性文件和相應背景材料足以體現制定主體的行為思路和邏輯考量,那麼可認為該行政行為未違反說明理由義務。

雖然我國說明理由制度的實際運行與美國有顯著不同,但基於說明理由制度的一般法理,美國實踐確能為我國提供有益思考和指引。總體而言,對美國行政法上說明理由即時性原則的探討不僅可以準確把握美國司法審查的發展趨勢,還能為我國說明理由制度建構和實踐提供借鑑,極具研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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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美國行政法上說明理由即時性原則      宗婷婷(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後流動站,北京 100088 博士後)本文原載於《行政法學研究》2019年第3期我國以單行法的形式規定了特定類別行政行為的說明理由義務,但由於規定粗略、標準不一及法律後果不明確等原因,使說明理由要求難以發揮其制度功能。美國行政法上的說明理由即時性原則奠定了說明理由制度在行政法上的基礎地位,在制約行政裁量濫用的同時極大地促進了形式法治,但同時對規則制定造成了些許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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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通俗文藝研究會會長 楚水有一種說法,曾一度被稱為"五個人理論",即每個人通過不超過五個人的朋友圈的拓展,完全可以和世界上任何一個人發生關聯現解析一下也對,我朋友圈裡,有人認識美國交通部長趙小蘭,而趙小蘭肯定認識特郎普。美國總統牛吧,假設我想與之發生交集,只需要兩個朋友的朋友圈相互交集即可完成。這也就是說,資訊時代,空間似乎變得不具體了,不那麼確切。空間的即時性,如阿Q同志臆想起來的大腦袋瓜子,想誰就是誰,根本不需要王陽明那樣格物致知,而去硬要格竹七日,結果還大病一場。
  • 孔祥東:中國山水畫南北宗論的流毒
    更多美術圈中人則系統地去檢討董其昌的南北宗論。包括黃賓虹、潘天壽、林風眠、劉海粟、傅抱石、謝稚柳、陸儼少、啟功、錢鍾書等畫家學者都著文探討過這一論題,童書業、俞劍華等有專著系統梳理山水畫發展史實,論定南北宗系子虛烏有,而是出於「董思翁不耐作工畫」的個人利益,臆造的畫史。所以20世紀海內外出版的美術史教科書,不管對董其昌的繪畫成就認定高低,均不採納其南北宗論。
  • 進化論遭至深度質疑,被認為不符合科學基本原則
    自達爾文提出進化論以來,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無法找到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進化論。而且事實和150年前達爾文希望的正相反,越來越多的證據說明進化論不是一種科學理論,它不符合科學可被實驗檢驗的原則。事實一:無法找到可觀察的「進化」證據科威特慈善機構Al Najat Charitable Society製作的《尋求真相頻道》視頻顯示,進化論學者及相信這個理論的人無法舉出一例可以看得見的證據說明生命在進化,只是用想像中的幾千萬年前如何如何作為理由。
  • 試論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之反思與完善
    國家賠償歸 責原則是國家賠償責任的依據和標準,在國家賠償制度中處於核心的地位。所謂國家賠 償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職權行為致人損害後,應依何種標準確認其承 擔法律責任的根本規則。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為從法律價值上判斷國家應否承擔法律責任 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據和標準。
  • 論刑法上的禁止重合評價原則
    其內容包括:在刑事立法方面,將原來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根據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的變遷與發展而取消;在刑罰適用解釋上,根據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規定,準許適用事後法的從輕原則;在量刑方面,可輕可重,可定罪可不定罪,則不作為犯罪處理,用保安處分代替,可宣告執行刑也可宣告緩刑的,則宣告緩刑,可假釋,也可不假釋的,則假釋。
  • 羅維鵬:歸納推理的說明論辯護
    《最佳說明的推理》①一書為利普頓教授的代表作。最佳說明的推理對歸納推理涉及的兩個問題有重要的啟發:一個問題是,什麼原理使我們推出一個假說而不是另一個假說?這是歸納的描述性問題;另一個問題是,我們是否有理由相信這些使我們接受正確假說而拒絕錯誤假說的原理是好的?這是歸納的確證性問題。
  • 論公平責任原則在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體系中的地位
    過錯推定與過錯責任原則都是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歸責的依據,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舉證責任上實行倒置,但這只是法律為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而創造的一種法技術,所以過錯推定原則屬於過錯責任原則的範疇。綜上筆者認為過錯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構成了完整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
  • 《戰爭論》核心原則
    《戰爭論》核心原則德國軍事大師克勞塞維茨在《戰爭論》中總結了戰爭的核心四原則:(1)用最高的精力使用我們所可能動用的一切兵力。(2)儘可能集中兵力在準備作決定性打擊的點上。(3)不可浪費時間,行動快速可獲得先機。奇襲,為獲致勝利的最強力因素。(4)用最高的精力來追隨已獲的成功。
  • 潘金蓮捧火了甘婷婷,她卻堅持放棄演員路?甘婷婷卻這樣說
    而娛樂圈有一位曾經演繹《新水滸傳》被家喻戶曉的甘婷婷,如今卻在各大平臺了無音訊,事情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我們繼續往下看。2011年,四大名著之一《水滸傳》被重新改編拍攝,由於當時網絡技術沒有如今發達,每家每戶幾乎都是通過電視機方式來查看新聞,看電視。縱觀《新水滸傳》整部劇,呼聲最高的片段普遍都認為是潘金蓮偷情的劇情。
  • 錢善義:論刑事強制措施適用中的相當性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限制適用與適度適用兩層要求。同時我們應該明白:「完善的強制措施體系應該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對人的強制措施,二是對物的強制措施,三是對隱私權的強制措施」[1]。刑事強制措施適用中的相當性原則,是對刑事強制措施的性質和功能認識深化和準確把握的基礎上產生的,是刑事訴訟民主化、科學化的產物。這一原則的確立和落實,有必要在法理上作進一步的闡釋,以澄清一些認識上的問題。
  • 進化論被推翻三大理由,進化論最大的缺陷有哪些?
    但是近些年來人們發現進化論中也有些不符合邏輯的,下面一起來了解下。 進化論最大的缺陷有哪些     在十九世紀的時候達爾文發現了進化論,這是相當重要的甚至於最終成為了現代科學的研究基礎,當然很多方面還是比較符合進化論的,比如為什麼長頸鹿的脖子會那麼長等問題就是比較符合的。
  • 說明造句和解釋_說明的例句有哪些 - 小孩子點讀
    說明(shuō míng),動詞。近義詞有:闡明,表明。解說明白。[毛澤東《矛盾論》:「關於矛盾的特殊性的問題應當著重地加以研究,並用足夠的篇幅加以說明。」]解釋文意的話。(出自:統編版五年級上冊-第五單元-習作例文:鯨)5、「夢裡飛行,說明你們是在長身體啊!」老師解釋說。(出自:統編版五年級下冊-第八單元-23、童年的發現)6、近年來,科學家對落在地球上的一些隕石進行分析,發現隕石上存在有機分子,說明太空可能存在生命。
  • 霍雨浩媽媽的身份並不簡單,很可能與本體宗有關
    霍雨浩媽媽的身份並不簡單,很可能與本體宗有關文/號外小麗 圖/網絡霍雨浩作為鬥二的男主角,他的武魂一直是我們所七怪的。就像在昊天宗之中,因為昊天錘的霸道,只要是昊天宗的嫡系,基本都是昊天錘,也就唐三那一代出了意外,不然的話也是如此。強大的武魂有更大的機率遺傳給下一代,已經成為了我們根深蒂固的一個思想。因此,霍雨浩在母親的靈眸武魂和父親的邪眸白虎武魂中遺傳了靈眸,就足以說明靈眸武魂比邪眸白虎更加強大。從這個方面看來的話,霍雲兒的身份絕對不止一個侍女那麼簡單的。
  • 15歲女生突發疾病趴課桌上,旁邊有同學看書。家長趕到已沒了呼吸
    根據教室監控錄像,我們捋一捋時間線:13:46,婷婷趴在桌子上;14:00,老師發現,給家長打電話;14:04,家長接到電話;15:30,家長趕到學校婷婷只是趴在桌子上,並沒有明顯痛苦的情狀顯露出來,老師無法判斷病情,以為是不嚴重的小毛病。直到婷婷沒了呼吸,她旁邊的同學仍沒察覺,就能說明這點。班主任是男老師,婷婷是15歲的女生。女生趴在桌子上,老師不便仔細察看。
  • 詩教IP「婷婷姐姐」,如何打造兒童傳統文化教育的新形態?
    「婷婷詩教」則是對古詩詞內容有著更深層的解析和發散,並通過詩詞教育來培養孩子的好奇心、好審美與好習慣。作為婷婷姐姐目前的核心產品,「婷婷詩教」在喜馬拉雅上開通了付費訂閱,年費365元,每年推出100+集,每集10分鐘左右。
  • 果老星宗的優勢及入門
    七政四餘即指果老星宗。《星平會海》序:幸遊武當得遇霞陽老師,朝夕講論,袖出一帙,顏曰《命學全書》示予.學者得是書而論命,吾知其所言富貴貧賤、窮通壽夭,與夫吉兇禍福,莫不響應焉。有許之左而論之差者耶?予常欲秘之。因賈人懇予再四,遂不得已付之鐫,而假管成子於前。